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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度下的地役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士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①地役权作为一项古老的他物权制度,在上地的发展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由于受到当时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对地役权制度未做出规定。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我国《物权法》正在起草,《民法典》的制定也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在这重要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地役权制度进行一番探讨,在实行土地公有制度的中国大陆,地役权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一、地役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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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到近现代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地役权概念始终保持了明确的内在规定性。地役权之所以具有如此顽强的超政治体制和跨时空转换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在构造的客观性,即其不仅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并存为构造基础,而且直接以需役地而非需役地权人的利益为构造目的。如此独特的构造,使地役权拥有了纯技术性概念的外观,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役使他人”的法效果,并进而增强了它的亲和力、便利了它的普适性。这诠释了自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为何始终强调地役权必须是为了需役地的利益,并决定了地役权不可能具备孵化他种用益物权的“母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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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作为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继受色彩明显。正确认识地役权有必要走向其起源,回顾其演变。在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罗马法早期,虽然未明确规定地役权,而只是对与地役权密切相关的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但也说明了调节土地利用关系的法律规则存续的古老性与必然性。在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后期,地役权因类型化而逐渐走向成熟,并为地役权植入了活力生长因子。在以并存之诸法为代表的中世纪直至民法典编纂时期,地役权在商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随着罗马法的影响及复兴而延续、发展。地役权在欧洲大陆的发展史充分表明古罗马人在对待法律时实践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以及所具有的传世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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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物权法》新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乡村地役权作为中观层次的地役权类型,对极其概括、不确定的地役权内容的具体化、类型化具有重要意义。地役权的特点与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地役权的发展史、我国的继受法传统与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决定了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乡村地役权的必要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各有其借鉴意义。从我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来看,乡村地役权在我国的发展实践深深烙上了社会主义体制的印迹,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向。为此,有必要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并积极宣传、普及,以实现人民群众运用法律、发挥法律作用的法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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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役权与我国物权法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民法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他物权制度莫过于地役权了。罗马法中不仅存在地役权,还存在人役权,关于地役权的理论多为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继承。我国自清末改制以来,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但其引用又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以致放入"中国国情"中便出现诸多无法自足的弊端,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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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56条对地役权进行了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须以意定方式,即须由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役地契约。由于地役权采私权自治设立,因此客观上就存在地役权合同公证的可能。本文就如何办理地役权合同公证,谈一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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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现行法上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对于地役权的名称选择、立法模式、适用范围等争议颇多.应当保留地役权的名称;采用地役权与相邻权并存的立法模式;调整范围适当扩大,以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和需要来确定,但这种利益和需要只能是对他人不动产的特定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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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一)关于地役权的类型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只规定了当事人通过契约设立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在学理上被称为意定地役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意定地役权之外,还承认有法定地役权的存在。之所以有法定地役权,主要是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利用有绝对的必要(比如说汲取生活用水),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法律规定需役地的所有人直接依法取得对供役地的地役权,不需要取得供役地所有人的同意。法定地役权,由于依法而存在,完全排除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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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权利实现的基础.然不同的权利类型,其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各国民法在继承罗马法的地役权时,吸收了其取得方式.但因各自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对地役权取得方式的传承各有千秋.纵观有关立法,我国澳门地区的地役权取得方式较为丰富多样,为地役权的充分利用提供了条件.在“一国两制”,谋求私法统一的背景下,澳门地役权取得方式对科学构建大陆的地役权取得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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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用益物权在古罗马法中已经成熟而完备,其建立与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渐进的历史过程。历经八次修改才出台的《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使得这一制度终于在我国站稳了脚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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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随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几经兴衰,但至今仍是大多数国家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今日说法》的一个主张"眺望权"的案例为切入口,通过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我国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空白,进而阐明地役权制度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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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概念不尽准确.考察罗马法中地役权的产生以及各国立法例中地役权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地役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地役权权利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地役权中需役地利益对需役地人利益具有包容性.地役权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一般权利模型,为新的物之利用方式生成为物权提供了方便.为了和地役权的此项特点相吻合,我们必须对于《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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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的役权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邻关系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了自己不动产的利益和便利,而使用对方不动产的权利.而地役权同样具有相同的功能.但是,在继受德国民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下,视为对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而把地役权规定在他物权中,这种立法模式人为地割裂了二者的联系,没有看到二者同源同性,都源于罗马法中地役权的规定,具有相同的役权性质.二者也有不同点,任何事物都是有差异的,不能因为差异的存在就否定二者的深刻联系.相邻关系应作为法定地役权,通常意义上的地役权作为约定地役权,统一规定于役权(地役权)项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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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邻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