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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英文版)》2008,(9)
1993年10月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1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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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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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文件第6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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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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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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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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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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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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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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