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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4):34-39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忠实义务界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更为合理。忠实义务理论下,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效;普通劳动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拘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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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2月6日,陈先生与某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先生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7000元,合同期限3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陈先生在某外贸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某外贸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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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广泛采取的手段之一。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还存在诸多不足。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界定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度;地域范围应有具体的执行标准;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区别对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应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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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研发部经理柳某合同期满后,不愿意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柳某要遵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双方曾有约定如下:柳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进入本省范围内与A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在本省范围内自己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作为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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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泄露或维护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往往会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企职工离开企业后的择业进行限制。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那么,劳资双方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避免产生过多的纠纷?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张宁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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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不存在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书面约定。在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结束这种劳动合作关系时,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对此应当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的解除,还是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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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各种劳动合同中法律规定最为复杂。牵扯的权利义务最广泛的,因此备受关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但也不一定是终身的,遇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前解除,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而终止。只是在约定终止条件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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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胡某取得加拿大护照后,于2009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胡某一直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外国人就业证》,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胡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胡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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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刘某是一酒厂的技术人员.掌有酒厂的配方等核心秘密。去年厂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和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刘没再就业,做起了全职太太。但是,厂方却停发了她的“竞业限制”补偿,对已发的补偿还要追回。请问:厂方的做法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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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积公司主营纺织品外贸业务,小周原为公司的外贸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周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小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跳槽至英特公司,仍然从事纺织品外贸业务。久积公司发现部分客户不再与其开展业务,转而与英特公司进行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周经常以英特公司的名义与原客户联络并给予优惠的报价,导致公司失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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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最近被劳动服务公司派遣到一老酒厂当酿酒工,因该工种涉及到该酒的配方、制作工艺等商业秘密,用工单位要与我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请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也适用于我们这些派遣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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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瑞江科贸公司签订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在工业园区内组建一个新合资公司.但对公司设立中的其余必备事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后因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阳陵金属制品公司以瑞江科贸公司未按约履行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的设立合资公司的相关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并赔偿违约金。请问,阳陵金属制品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