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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时健有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申请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予以执行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在执行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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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改案件,不同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行政案件;也不能把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执行,都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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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笔者拟对行政机关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浅作探讨,与行政机关及其同仁共同研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所具备的条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义务性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强制执行外,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强制相对人履行,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行政权力得以实现。对生效的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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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谁来执行,涉及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一类是法院。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主要是法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拆除,其他行政机关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在实践中,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普遍面临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以及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率低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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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与日俱增,人民法院如何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谈谈以下拙见。 申请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应接受申请。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逾期不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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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0):5-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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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虽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仍存在诸多缺陷。我们在分析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缺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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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类似于英美司法主导 型模式,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将其概括为: 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 例外。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 66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需"依法"进行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必须有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授权 或规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的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属于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从散见 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可以看 出,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由三 个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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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案件中,法院常以“经与行政机关沟通,行政机关同意免除”为由,对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予以免除,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但该条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减免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章节,对于进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能否适用该条规定,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对此,笔者以所办案件为例,对行政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减免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准确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提出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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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期限的两种不同意见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机关落实和实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模式,就涉及行政机关何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适用该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中,就存在了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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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对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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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改革预测——基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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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度的增长,在执行过程中向律师咨询或请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被执行人也随之增加。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应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越权”行为,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讨。第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199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1996]!2号通知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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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表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行政决定权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依法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才具备统一行使行政决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资格。这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健全与完善,行政权的运作极需及时、迅速、高效的今天,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一、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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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综观世界各国,可分成三种模式:一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三是折衷模式。第三种模式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仅将此权赋予行政机关,也不完全把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而是采取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既可以自力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