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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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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菲  冉文佳 《人民司法》2023,(17):13-17
<正>【裁判要旨】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合同无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担保合同,与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代表公司股东会必然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有效原则现已为国内外所承认,但由于我国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权限、担保决策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导致公证界对此规定出现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担保权限作出担保行为时,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是从公证的目的、意义来看,公证员在办理担保合同公证过程中必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保权限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高圣平 《法学》2022,(5):116-131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对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之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经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系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审查或者经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对上市公司的单项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应审查其中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相对人除审查前述信息之外,还须审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审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担保代表权限。  相似文献   

6.
石冠彬 《法商研究》2020,(2):141-154
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将不受越权担保合同的约束。但是,在越权担保的认定中,有权决议机构不宜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范畴,而应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认定除符合实质表决权外,原则上还须符合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非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传统法关于越权代表的相关规则并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金融担保创新中属于人的担保的,应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肯定创新模式的效力;属于物的担保的,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不应承认其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但应肯定相关合同具有债法上的效力。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当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8.
<正>【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承担债务,依法构成债务加入。举轻以明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效力认定,可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处理。判断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主要依据相对人是否善意的认定。除了一般情形下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公司决议、是否属于无须决议的法定例外情形外,特殊情形下,还需要结合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性质、具体履约行为等综合判断对外担保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志。对于股权结构简单、人合性较高的封闭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意志,应认定相对人系善意。  相似文献   

9.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分析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原因 ,认为 ,法律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而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规定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董事越权代表行为因其效力不同 ,可产生表见代表和无权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进而使得越权董事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正>【裁判要旨】公司执行董事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未授权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股东会决议同意或公司执行董事系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的除外;执行董事同时系法定代表人的,可适用法定代表人越权决定担保的有关规则进行裁判。公司对外担保无效且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但认定过错和确定赔偿金额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相似文献   

11.
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往往不会给公司带来明显受益反而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可能成为公司控制者掠夺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非法手段。在我国股权结构集中和公司治理尚未完善的条件下,公司对外担保更是成了严重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的代表,其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海燕 《法学》2007,(9):87-93
银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约之前不仅有义务审查担保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有义务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审查担保公司章程及其担保决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种审查义务既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源于公司章程登记的对抗效力、商事习惯与监管部门业务指引。倘若银行债权人怠于或拒绝审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事实,则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13.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14.
【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相似文献   

15.
2007年8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某有限公司向笔者所在的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股东会通过的决议进行公证.申请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程.经审查,该公司现有股东5人,本次股东会拟就该公司以自有房地产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讨论表决.但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可否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未作出任何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7.
尹明生 《行政与法》2005,(5):115-116,119
《担保法解释》暗含禁止公司为股东与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意。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思路是: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有效。在幸福实业担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为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也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立场有些含混。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针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我国陷入了立法不明、裁判冲突及学说争议的困境,应正确区隔公司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和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采取“内外有别”的策略,分别确定其效力。解释论作业的结果表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105、122、149条之中的强制性规则越权对外担保的,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与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一致,前者的效力为无效或可撤销;而后者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或有效,且被担保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周佳 《法制与经济》2008,(22):84-85,87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0.
夏靖 《广东法学》2009,(5):60-63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担保制度的创设性规定,填补了旧《公司法》公司担保制度的空缺,彰显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但新《公司法》的担保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公司章程记载缺位,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其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关联担保效力问题;关联公司担保出现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适格股东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形时如何出具有效决议。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分析,反思我国对外担保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对外担保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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