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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中随着研究视角从"文化多样性"深入到"遗传多样性"领域,遗传资源荻取及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得到彰显.其根本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传统知识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协调;遗传资源提供方与利用方的利益协调;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矛盾冲突的协调.就主体要件而言,群体主义权利主体模式具有可行性;就程序要件而言,事先知情同意规则、许可规则、来源地规则具有必要性;就知识产权体系下的惠益分享方式而言,积极参与具体研发过程具有战略性.在调整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的诸多利益关系过程中,需要警惕四大风险:知识产权过度扩张而导致"反公有物悲剧";知识产权成为利益集团谋求私利工具并危害公共福利:利益分配新失衡致使"弱势主体"再次错失发展机遇;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的技术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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