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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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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宗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2):41-44
正确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正确适用合同法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特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关键,文章认为,从合同法起草过程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同时,建设过程优先受偿权完全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位为法定抵押权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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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是维护抵押权的关键。对此法律上创设了抵押权追及制度与物上代位制度,以保障优先受偿权。各国在运用这些制度时作了不同的模式选择,或优或劣。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了富有特色的安排,针对优先受偿权常不能得到彻底保障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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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都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理论与实践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就很有争议。其次,适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也不明确。特别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抗效力是一个难点。最后,文章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和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完善,就必须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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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尚存在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该制度的立法原意和建筑行业惯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予以了多方面的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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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人们对于按揭贷款购房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客户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将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随着房产市场进入者的不断增多,按揭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前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与纠纷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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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既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又涉及其它债权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合同法》第286条仅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了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一些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及批复来看,许多问题并未得到澄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产生了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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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争议较大。本文将该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并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该权利的限制及实现方式等角度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认为现有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应细化,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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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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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性质上系法定抵押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 ,均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其优先次序。我国立法有必要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成立以登记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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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其主体应包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用其担保的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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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普通职工的工资优先受偿具有正当性。但企业高管的工资已非普通意义上的工资因而不能优先受偿,应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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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起,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建设单位大量、长期、巨额拖欠建筑工程款项,已成为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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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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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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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理论上、实务上 ,人们对合同法第 2 86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该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 ,即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而受偿的权利。只有作此理解才能实现合同立法意图 ,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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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大扩充了《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效力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民法学界的种种质疑。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论证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有优先受偿权比之于不行使代位权或行使代位权而无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更有效率、更接近于公平与效益的平衡点,是一种更合理的制度选择。因此,这样的司法设计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将其由司法解释变为法律条文是完善代位权制度并发挥该制度功能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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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的司法设计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冲突,并因此受到诸多质疑,但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确证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有优先受偿权比之于不行使代位权或行使代位权而无优先受偿的制度设计更有效率、更接近于公平与效益的平衡点,是一种最佳的制度选择。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代位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是可行的,将其由司法解释变为法律务文是完善代位权制度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