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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1988年《海船登记规则》(下称《规则》)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这曾确立了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但因该规定缺乏科学性及可操作性,且日益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因此新近发布生效的《船舶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5条将它修正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文结合目前常见的我国买受人自境外购船的实际操作,通过新旧法规的比较,阐述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新发展的必要性与正确性。一、《…  相似文献   

2.
试论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海上货物留置权官选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虽集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抵押权制度,但是,海上货物留置权(以下简称货物留置权)制度却散见于其第78条、第87条、第88条、第141条、第164条之中,加之其规定得比...  相似文献   

3.
李伟  关正义 《法律科学》2014,(3):154-159
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的光船租赁权登记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协调,应在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增加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的条款,使我国《海商法》下的光船租赁合同不再是"私人合约",使其具有物权性的登记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4.
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相似文献   

5.
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问题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外,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抵押权时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船舶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等问题加以规定和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1999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对在…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第三人财产损失"及于碰撞船舶导致的油污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漏油方承担碰撞过失比例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求互有过失船舶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油污受害人基于国际公约和《海商法》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择一行使。  相似文献   

8.
刘俊  朱志权 《政治与法律》2007,9(1):160-165
我国《海商法》第19条虽然对已经进行登记的船舶担保物权间的顺序作出了规定,但《海商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却存在诸多冲突,《海商法》本身的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出发,以《海商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为主要研究依据,紧扣海运融资业务中的实际,对比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对船舶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关系问题进行了整体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9.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请求人与责任人的两项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第十一章对此分别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对这些法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要素均是海事请求,但是两者所涉及的海事请求的项目、行使方式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0.
告知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已于1993年7月1日施行,《海商法》第222条和第223条对海上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所负的告知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既改变了《海商法》生效前的法律,又有别于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很有影响的英国法,对我国海上保险实务界和法律界来说,是一个新的法律规范。而且,《海商法》的这些法条本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属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行政管理属性的认识 ,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均具有私法性 ,而船舶所有权登记在不同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具有不同的制度配置。论文在分析《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现存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因此,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求,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更适合船舶的特殊属性。  相似文献   

13.
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14.
《海商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24条构成了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法释[2012]8号第10条有违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价值,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贬损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法释[2016]5号第6条将转让人的债权人排除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之外,同样难以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旨.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应当坚持“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价值,重新认识船舶与机动车的属性差别,审慎考量法学理论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舍.  相似文献   

15.
海上保险适用的法律及其完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尚未有一部专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单行法———海上保险法。有关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2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之中。根据《保险法》第147条“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理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海商法》与《保险法》的规定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或者两法规定不够明确或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海上保险应如何适用法律,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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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这一规定说明,产权转移登记应是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在具体施行中,却出现了一些对该规定执行不认真的情况。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该规定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登记是否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个问题上进一步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把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一)…  相似文献   

17.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由原有的37条增加到51条。其增设的内容涉及面颇广,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认定,现行婚姻法既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也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第8条中规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言下之意便是可通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后补办,而使得原本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变为…  相似文献   

19.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海商法》第 25条对船舶留置权首次作了规定,据此,很多学者主张船舶留置权只有两种,即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和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只有上述两种船舶留置权,是因为他们把《海商法》第 25条第 (2)款当作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但是通过研究该法第 7条 (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第 11条 (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及第 21条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将会发现第 25条并不是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该条第 (1)款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抵押权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相互间受偿顺序的规定,第 (2)款是对第 (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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