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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是一个内涵丰富且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注意二者平衡。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但由于缺少配套机制,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但较少涉及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死刑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尤为严重,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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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案件中确立独立的高干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具有合理性,也是不可行的.在证明标准相关领域内,当前可主要采取以下替代措施实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欲达到的目的:提高并确立独立的量刑情节证明标准;增加合议庭人数,定罪时仍适用简单多数原则,适用死刑时适用全体一致原则;建立消极的法定证据制度;改变法官对死刑的心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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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具体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或者说是“少杀、慎杀”。保留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的一面,但严格控制死刑的要求相对来说则体现“宽”的一面。本文从慎用死刑的视角出发,结合死刑案件审判的司法实践,探讨死刑案件中影响被告人生死的“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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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及其思想基础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国古代施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其思想基础是慎刑思想。这一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以后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确立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依据。这一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使其完备,明、清时还发展为会审制度。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基础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乃至当时的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过很大影响。与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制相比较,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它的思想基础很具特色。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法乃至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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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大量集中在致人死命的暴力性犯罪中,即多数死刑案件中存在着明确的被害人。在死刑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责任并非完全处于两个极端——加害人的责任为100%,被害人的责任为0,许多情况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害人的过错大小直接影响到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程度,因此,认真研究被害人过错有利于提高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在死刑案件中,研究被害人过错对于提高死刑适用的准确性更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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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模式、死刑适用条件、死刑适用范围、死刑规定方式的控制以及死刑案件程序、死刑赦免、死刑执行的控制,还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念。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发现,台湾地区死刑控制与我国大陆死刑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即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绝对不适用死刑。此外,台湾地区死刑控制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也有一定的启示,即将死刑适用的具体条件限定为危害生命或健康的严重犯罪;废除绝对死刑;提高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新增重罪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延长死刑追诉权期限;增设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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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死刑案件审判的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本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务层面的性质,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和实现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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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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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以其极端性、毁灭性、残酷性,历来是任何一个国家惩罚和铲除罪犯的强有力的手段。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演进,它的产生,发展及改良,也是适应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本文将从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进过程中,讨论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变化及特征,相信对构思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会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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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落实情况总体不错,但也暴露出落实不彻底和程序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如书面审理的实质延续、出庭检察员职能薄弱、羁押地开庭积弊重重;应对方案在于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强化出庭检察员职能、集中羁押死刑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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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覆奏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一项很具特色的法律程序,具有约束滥用死刑的作用.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死刑覆奏制度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它体现了统治阶级慎刑的思想,对死刑的适用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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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点的死刑执行制度。该项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体系完整,制度完备,功能明确,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防止错杀无辜的一项完善的司法制度,其合理“内核”可为完善现代死刑执行程序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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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案件程序的改革依次涉及了死刑二审审理方式、死刑核准权、死刑核准程序、死刑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死刑案件程序改革的预期包括保护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死刑适用、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等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死刑案件程序的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还存在若干疏漏的问题,应当从约束权力、加强辩护人的参与以及规范规则的内容与结构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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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建言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