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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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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医疗侵权举证制度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 0 2年 4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制度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医疗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没有过错的或者没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医疗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行为要素提出了更高的权责分配要求,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确立其归责原则和举证制度.而归责举证的实质是要强调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通过揭示归责的原因或隐藏在致害背后的缘由,探索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多元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的补救体系,正是研讨特殊侵权行为归责举证的初衷与目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对损害事实不是由该医疗行为造成的承担证明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患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除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法定情形之外,对其他的事实患者还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虽然这种归责举证存在弊端,但立法上建议制定《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法》,在实践上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处理某种特殊侵权行为时,应考虑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异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要件或法律效果,其举证重在于此,使归责举证的规则日趋完备.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已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就这些医疗损害的归责而言,还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建立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该举证责任缓和是一种涉及因果关系的、一定条件下由法官分配的证明责任。它属于医疗技术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其间所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属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职责范围之内;具体适用情形是,一方面已经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患者已经不再具有进一步举证的能力,此时将受害患者的举证责任减轻,并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5.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分别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界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我国医疗侵权并不届民事实体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采纳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之规定有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反而使医方陷于过重的举证负担下.为了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医疗侵权诉讼应当回归过错归责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官可以在证明评价过程中通过表见证明、证明妨碍等心证规则与制度辅助处于弱势的患者.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情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杨用才 《法制与社会》2012,(11):135-136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施之后采用的是一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多重归责原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宜作"不可推翻的推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由被告方举证。医疗机构不管是"销售者"还是"使用者"都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不宜适用医疗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8.
杨鑫鑫 《证据科学》2011,19(3):327-337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贡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惰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日的。  相似文献   

9.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12):26-32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体系化方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分别调整四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并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0.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侵权责任法》确定对医疗机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医学之专业性导致患者"先天性"的举证困难。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唯有通过影响法官心证的诉讼证明手段,才能辅助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势的患者。表见证明规则能够通过增强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促使医患双方在医疗侵权诉讼下地位达到平等。  相似文献   

11.
针对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都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以减轻甚至免除患者对医方存在过错以及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实行双重证明责任倒置,在学界和社会公众中掀起了赞成和反对两种针锋相对观点的交锋,而200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8条基本上废除了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存在着正义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效益的冲突。正义价值优先,应由医方承担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坚持同行鉴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判定。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和医疗行为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需要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和医疗行业的专业性。本文通过对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四个案例的比较及分析,提示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临床专家在此类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知,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成 《证据科学》2009,17(3):305-315
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15.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16.
侵权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法应定名为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请求权应包括绝对权请求权,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应理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原则—规则"双重属性,是贯通侵权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枢纽。作为原则,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四元体系。作为法律规则,归责原则具有模糊性和具体性。最大限度的类型化是侵权责任立法的理想,采取"框架式全面类型化"即规定侵权必要类型并采取总分结构,是类型化的现实模式。  相似文献   

17.
杨春然* 《证据科学》2012,(4):438-448
不遵守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最佳威慑与彻底威慑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实质上处于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甚至有时与罚金刑无异,故需要提高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其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中间性,适用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从诉求正确的可能性、举证成本、风险收益的角度看,反映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侵权行为的异常性的证明负担应当分配给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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