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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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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基础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过失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严重危险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作为过失犯与危险犯的有机结合,过失危险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过失危险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险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严重危险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过失危险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律规定的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这种危险结果一般发生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作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课题,过失危险犯立法面…  相似文献   

2.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状态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通常认为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志应当是实害结果的出现,或者认为只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中止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成立中止犯.基于此,承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志的学者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如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制造危险状态后又排除危险状态的,并非一定得免除处罚;即使对之免除处罚,也并非以成立犯罪中止为前提,我国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3.
舒洪水 《法律科学》2012,(5):104-112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危险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明确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既是司法实务中裁判危险犯是否成罪的关键,也是对危险犯理论相关争议进行廓清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在明确危险犯中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危险状态判断的各家学说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危险状态评判的实质、时点和标准,并对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提出基于中国立场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4.
过失危险犯违反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是故意犯罪,不应以加大业务过失犯的处罚为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中的危险应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不能望文生义。针对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不应设置过失危险犯而应设置新的抽象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分类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作为危险犯与不作为危险犯、自然人危险犯与单位危险犯等。但其中最基本的即是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我国学术界也接受了这种分类,并已成为理论上之通说。但近年来也有学者对此种分类提出质疑,认为将危险犯分为具体与抽象二种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种分类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实践上也出现很多弊端。  相似文献   

6.
温建辉 《法治研究》2013,74(2):42-48
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钊作俊 《河北法学》2003,21(3):72-75
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形态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危险犯的成立要件。危险状态的存在意味着危险 犯的构成要件齐备,从而构成既遂。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即使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这一危 险状态,仍然属于危险犯的既遂,而这种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形态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8.
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危险犯的分类以及危险犯的特征等问题 ,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论。譬如 ,有些学者对危险犯的表述如下 :“危险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① “危险犯是指其犯罪之完成 ,以使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已足 ,即对于法益发生危险 ,其犯罪即已完成。”②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简洁地说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  相似文献   

9.
危险犯质疑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 ,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的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 ,危险犯的本质是什么 ?危险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如何进行界定 ?危险犯对定罪和量刑的作用和影响到底有多大 ?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具有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 ?值得刑法学界作深刻的理论思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危险犯的理论透视 ,指出危险犯不过是危险的行为犯 ;危险犯不属于法定的犯罪现象 ;危险状态不可能是危险犯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状态本身依附于行为性质 ,不应过分夸大它对定罪的作用 ;我国刑法并没有过失危险犯不要求实害结果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也没有必要设立过失危险犯。再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犯的要点是把尚处于未遂状态的犯罪主观地提高到既遂状态 ,想为加重处罚提供理论依据 ,但其本身又混淆了犯罪既遂、未遂的基本理论界限。基此 ,文章得出结论 :危险犯的理论既不科学 ,也不可取。  相似文献   

10.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及过失损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对于过失危险行为应当予以适度的犯罪化。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刘然 《法制与社会》2014,(18):278+280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范畴,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出现可能的危险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危险犯罪呈集中多发、复杂多变的特点。刑事司法领域对危险犯罪的研究越来越重视,而刑事司法对于危险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本文旨在通过对危险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分析,以得出对危险犯罪中危险的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2.
危险作业罪入刑,突破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立法技术、立法理念,使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并列设置,并在罪状描述中首次使用了“现实危险”的概念。由于当前司法解释空白,理论观点纷呈,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危险作业罪的适用面临诸多困惑。应从不同维度判断“现实危险”:在评价逻辑层次上,“现实危险”应具有现实性、具体性、紧迫性和严重性;在评价体系上,应对“现实危险”进行规范性、专业性和综合性评价;在评价模式上,应构建专业评价司法审查的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1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14.
过失犯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按照未遂处罚,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危险犯进行处罚?过失犯的危险犯是过失论中较少涉及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过失犯的危险犯的存立有着较大的分歧。在德国刑法理论上,是肯定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即以实施一定的危险行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过失犯,而且在《德国刑法典》中也有关于过失犯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定。对比中德刑法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过失犯的危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5,(4):126-138
不能犯是指因欠缺行为的危险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未遂行为,因此如何认识和把握危险概念是不能犯判断的核心问题。德国《刑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是导致其理论上以印象说作为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通行观点,亦是实务中对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持肯定态度的主要原因,但客观未遂论取代印象理论已成为德国未遂犯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危险的本质是结果发生的客观盖然性,危险的判断涉及的是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而非确定性,客观危险理论为危险的事后判断立场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具体危险说在危险判断上契合了二元不法论的理论诉求,但在危险判断的具体规则上存在重大缺陷。对具体危险的判断应当从更为客观的角度加以限定。具体危险即抽象危险的现实化,对具体危险的判断,主要就是从一般人的角度对抽象危险现实化的条件是否可能存在而展开的评价性判断。具体危险的判断应当限定为着手以后的阶段,而不包括预备阶段。  相似文献   

16.
论危险犯的危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松建 《河北法学》2001,19(4):45-49
危险在刑法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作为危险犯核心内容的危险是刑法理论中危险的一种,与以未遂犯为代表的实害犯的危险并不相同。危险犯的危险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常规的客观非常状态的属性,即可以依据客观预测很有可能不久即将发生的实害。危险犯的危险的概念是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的,具有客观性和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等特点。对危险犯的危险应作客观的判断,即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实事求是地分析行为中是否包含引起某种实害结果的必然性和原因力。  相似文献   

17.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危险犯似乎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本文认为构筑危险犯理论的几大支点有失偏颇。文中共分三部分详细阐述了危险犯的主观罪过不应局限于故意,而应包括过失;危险犯的犯罪形态不是既遂,而是未遂;危险犯不应存在抽象危险犯这种极为模糊的类型。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保护范围,确立刑法同其它部门法之间关系,对于理解危险驾驶罪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与前提法对行为的规制,应有效地衔接起来,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是具体危险行为,而不是抽象危险行为,基于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危险状态"应是判断行为人醉酒驾驶在客观方面的标准,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探讨,引发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并剖析目前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操作的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9.
过失危险犯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过失危险犯研究刘仁文过失犯,乃相对故意犯而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危险犯,乃相对实害犯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  相似文献   

20.
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否定说、肯定说与折中说等学说。否定说与折中说均存在不能克服的理论缺陷,肯定说具有合理性。危险犯未遂的认定取决于建立正确的危险犯既遂标准,应当说危险状态说作为危险犯既、未遂的界限更具有合理性。在具体认定危险状态的有无时,需要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不同危险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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