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郑屹 《政法学刊》2000,17(2):18-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第六十七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本文拟运用现代企业理论中代理理论的某些观点,结合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其监督作用的不足之处,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姜洋 《法制与社会》2010,(8):209-210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的法律地位,国家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就把握住宏观经济的命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当前存在着外派监事,职工监事如何有效履行职责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如何有效充分履行职能等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体系与外派监事的考评体系,培养专业的外派监事以及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实现职权合理配置等方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巩固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金融机构名单。由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4.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陈光星 《现代法学》2004,26(1):158-16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  相似文献   

6.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汇票结算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防范银行汇票支付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相似文献   

8.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相似文献   

9.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重要现实意义,而明确并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其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同时,实务中董事会运作还存在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此,应从落实董事会法定职权、明确股东授权制度、理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上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  相似文献   

10.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相似文献   

1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了造成损失的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条件和标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建议。上述企业负责人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或推荐的…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3.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因为股东的特殊性,使得股东的监督力量比较薄弱,因此在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上,其监事会与一般公司的监事会相比,应当对其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进行较为严格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新规     
《法人》2004,(5)
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月6日公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并公布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办法》执行.  相似文献   

15.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确认的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最基本的特点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单—性,这就决定了它无法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那样,以出资多元化的产权关系形成合理的制衡,进而依据法律规定形成相对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设计较为科学的治理结构,保证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对独立性,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  相似文献   

18.
国有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 ,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 ,已成为阻碍国有公司制企业改革的瓶颈。这是监事会制度建设上的缺陷造成的。只有改革监事会的选举制度 ,并在修改《公司法》时明确监事会人员配置、议事规则和职权 ,才能冲破瓶颈 ,适应改革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相似文献   

20.
论国有独资公司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柳经纬 《法学研究》1996,(5):125-131
论国有独资公司柳经纬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