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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8,(1):46-47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李某,女
被诉人: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案情简介:
李某2003年进入北京A公司工作,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李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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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然而,江苏一家航空公司飞行员王平(化名)辞职,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虽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没被批准,而且遭遇公司709.5万元的天价索赔。公司索赔有道理吗?能得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支持吗?最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给出了答案。机长书面辞职,公司向其索赔近710万今年38岁的王平,是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下简称"江苏东方航空公司")的飞行员,15年前,他与江苏东方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