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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报》1958,(25)
为使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于下放劳动锻炼的干部在劳动锻炼期间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处理一致起见,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暂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工资待遇问题:1.到农、林、牧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劳动锻炼的干部,第一年(从到社、场之月计算)按原工资标准发给。如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低于下放地区工资标准两类和两类以上者(如由第9类到11类),下放干部本人所需生活费,暂定为本人工资的30%,按下放地区工资标准发给(有生活补贴者,应加生活补贴,下同);其余70%的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给。第一年不向农、林、牧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领取报酬,劳动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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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6)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5次会議原則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70次会議修改通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目前谷部門、各地区的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一般都有些偏高。由于普通工和勤杂工只从事簡單的体力劳动,并且一般都是就地招收的,同农民的关系比較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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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报》1958,(25)
本省国家机关及非工业部门事、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地区工资关系,经过1952年、1955年和1956年三次改革,已基本上趋于统一合理。但工资分制所遗留的一些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由于现行工资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比率,是在原工资分制的基础上逐步改革过来的,工资分所合五种实物(粮、布、油、盐、炭)的规格牌号,各地在选用上很不一致,在工资改革时,虽然在全省进行了全面调查,但因全国各地区物价差价得不出正确的比例数字,所以在制定货币工资标准和物价津贴以及生活费补贴比率时,仍基本上以原工资分值为基础,只参照各地消费品价格和生活水平作了某些调整。因而现行生活费补贴并未完全摆脱原工资分制的不合理因素,某些地区工资偏高和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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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44)
內务部轉报甘肅省6月18日(56)会民湯字第814号公函、陝西省9月4日(56)会民字第88号函及附件均收悉。同意甘肅省康縣和陝西省略陽縣間的界綫作如下調整: (一)將陝西省略陽縣郭鎮区大南峪鄉和木瓜園鄉的賀家溝村、大草壩的鄰村2处,划归甘肅省康县領導; (二)將甘肅省康縣云台区窑坪鄉的上下慶陽,包括譚家庄、罗义溝、中山梁、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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