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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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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召开前夕,中纪委、监察部连续召开两场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2009年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  相似文献   

2.
方圆 《天津检察》2009,(2):31-32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浙江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580余万元。2000年至2012年,朱福林先后利用担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兰溪市委书记、金华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人事安排、企业环评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利用房产交易、“炒房”、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受徐某某等14人所送人民币1490余万元、欧元3000元、汽车1辆、金条3根……  相似文献   

4.
陈明 《中国律师》2007,(7):77-79
2005年5月10日,原诸暨市中医院浣东分院院长李永宜因涉嫌受贿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口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李永宜在1997年7月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7人送的人民币共计62000元。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永宜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问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9000元。据此作出被告人李永宜犯受贿罪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赃款49,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李永宜不服上述判决,于2005年11月4日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由王全明律师(观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新的辩护人。  相似文献   

5.
4月23日,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长达三万余字的起诉书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黄生福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  相似文献   

6.
海南省东方市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09年担任东方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2010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9月13日《检察日报》)贪官官职大小、情节轻重有别,贪  相似文献   

7.
范子军 《政府法制》2011,(32):40-40
海南省东方市市委副书记2004年至2009年担任东方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及东方市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2010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9月13日《检察日报》)  相似文献   

8.
王赞 《天津检察》2009,(2):30-31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判断该贿赂型犯罪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受财物者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者谋取利益”,本文将立足于商业贿赂犯罪所发生的具体领域,对“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概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黄健 《中国检察官》2006,(10):71-72
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在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观要件论者认为只要行为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马某系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0余万元。此外,马某与王某等人共同出资10万元成立中介服务公司甲,马某实际出资7万元,占甲公司70%的股份,并以朋友陈某名义在  相似文献   

11.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2.
200多人旁听同僚受审2015年3月4日,阜阳市纪委组织200余名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在阜阳市中院旁听刘学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审理.刘学武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立案查处,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检方指控:2004年6月至2014年7月,刘学武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1158.98万元、价值24.4万元的越野轿车一辆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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