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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沈湧  樊荣禧 《人民司法》2012,(10):91-94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是当前国内许多大中城市供水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普遍存在产权不清、收费混乱、管理不善、水质污染等问题。开发商在完成中高层或高层住宅小区的建设时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二次供水合同,约定开发商按总表计量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水费,小区房屋交付业主后,水费则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城市中高层或高层住宅"总表制"供水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当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出现跑水、漏水时,不仅面临巨额水费如何承担问题,更牵涉二次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改造等深层次问题。处理此类水费纠纷应以供水合同为基础,开发商未变更供水合同主体的,仍应承担缴纳水费责任;自来水公司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三方签订趸售协议的,应视为已变更了供水合同主体。  相似文献   

2.
周密 《江淮法治》2012,(9):32-33
城镇供水安全事关民生,是城镇居民基本的生活保障。4月24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小吾 《江淮法治》2013,(18):13-15
现如今,居民楼越建越高。高层供水,一般都需要配备二次加压设备。按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要清洗、消毒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向用户公布。然而调查发现,目前高层楼房供水水质堪忧,二次供水清洗市场混乱,一些小区长时间不清洗供水设备,更不公开检测结果。面对自来水二次污染,开发商、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等均称没有责任。那么,到底该由哪一方管理负责  相似文献   

4.
水是关乎生命安全的重要元素,目前城市饮用水大多为二次供水,这使得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尤为重要,而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更举足轻重。本文选取闸北区为研究区域,以点带面,调取并分析2006-2008年二次供水处罚案件,统计并整理二次供水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二次供水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二次供水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饮水卫生一直是民生健康的重点,随着楼宇经济的迅速发展,写字楼数量大幅增长,楼内人口密度显著增大,饮水安全不容忽视。本文选取闸北区特定区域写字楼进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现状摸底调查,并对该区域写字楼近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及行政处罚案件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以此分析写字楼二次供水监管现存的问题,优化卫生监管路径,提高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整体水平,为楼宇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保障公众饮水健康与安全。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目的进行了界定,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限定在行政合同的语境下展开论述;然后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分析,在博弈的基础上确定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 :沐川县物资局于 1 997年修建职工宿舍 2 0户 ,并向沐川县供排水公司 (以下简称水公司 )申请供水、安装自来水表 ,经水公司派员会同物资局勘查后 ,双方协商决定为物资局宿舍安装口径为 40毫米、月底度为 3 4 0吨的水表 ,水费收取方式为按底度收费 ,对用水量不足底度数的按底度收费 ,价格为 1 . 2 3元 /立方米。之后物资局宿舍用水户水费一直由局单位缴费 ,各用户只缴纳局里规定的照顾性质的水费即每月 1 0元。 2 0 0 0年 1月物资局公用水费与职工宿舍用水费按各自水表分开缴 ,宿舍各户实际水费按总水表的月底度数 3 4 0吨分摊缴费…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法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相似文献   

9.
据3月1日《京华时报》报道,湖北省赤壁市在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后。对用户设置每月5吨的保底用水量,用水不足5吨的按5吨收费。赤壁市供水总公司办公室程主任称,目前水价太低。企业亏损严重,不得已才出此决定。待今年上半年水价将上调后,保底用水量将取消。  相似文献   

10.
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全国人大第六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分为三大类共八种: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研究开发所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二是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订立的合同;三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商品,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  相似文献   

11.
有人说,供电部门是“电老虎”。空调冰箱、电视电话遍布千家万户,而电力供应就此一家!有人称,供水公司是“水龙王”。做饭洗衣、生产生活,片刻不可离开,但“水阀门”被政府指定经营。与供电、供水类似的,还有供暖、供气、供油,他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是市民生产生活的命脉。群  相似文献   

12.
铜川市人大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不断丰富和拓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铜川,老百姓不再为城市高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而担心了。10月29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40年·深情回眸再出发"主题采访活动走进铜川。记者走访调研发现,《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实施近一年来,大家随时随地都在为这一"小切口"立法实践点赞。  相似文献   

13.
王国忠 《中国律师》2001,(10):86-86
我们认为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在为恒积大厦房地产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中并无过错,原审判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一、恒积大厦与建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实质上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在双方间形成委托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二、恒积大厦与上海新联康公司签订的《恒积大厦广告制作及物业预售、预租行销委托书》是他们之间有关广告、大厦预售、预租事务的另一份委托合同。三、恒积大厦与新联康双方的《行销委托书》中新约定的对大厦进行预售、预租、包租的事务是由新联康受托承办的,而并不是委托给建纬所…  相似文献   

14.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束了我国“三分天下”的合同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已经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零星分散到集中统一、从初步建立到基本完备的转折和过渡。这部破旧立新,承前启后的《合同法》的出台就犹如一把“双刃剑”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欺诈行为。如何学好《合同法》,正确使用合同法律知识成为了广大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相似文献   

15.
翟峰 《公民与法治》2011,(13):47-47
据近日《四川日报》报道,《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重点从确保供水安全、规范供水市场秩序、加大节约用水力度三方面进行了修订,呈现诸多亮点。  相似文献   

16.
1987年7月,某大学(下称校方)在多年从事酶制剂研究的基础上,在某烟厂(下称厂方)的协作配合下,成功地将一种复合酶制剂用于低次烟叶的处理,并通过技术鉴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鉴定认为,“低次烟叶”经该复合酶处理后,理化指标明显改善,综合评分显著提高,烟叶内在品质提高了档次,且工艺简单可行,有较好推广前景。为尽快将这一技术应用于生产,校方同厂方于1987年12月签订合作中试开发合同,按合同约定,校方负责烟叶用酶的研制工作,并提供原小试技术和工艺,双方共同利用  相似文献   

17.
在期房买卖中,购房者大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则为其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商品房抵押登记前,一旦购房者断供,按揭贷款合同就会被银行要求解除,开发商就会承担提前清偿贷款的连带责任,这对开发商来说显得十分不公平。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结合一案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断供对开发商合同目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赋予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  相似文献   

19.
房租不抵水费 早就听说澳大利亚用水紧张,所以听到下面的事情时,我并没有太惊讶。 我的一位澳大利亚朋友把房子租给了4个刚从国内来的大学生,只收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由朋友自己负担。到了交水费的时候,朋友吃惊地发现,她收的房租竟然不够付水费!  相似文献   

20.
张学军 《政法论坛》2023,(2):133-143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合同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认而言,应被限定在取得、管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必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应该否定对订立合同方配偶单独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立法,而应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追认之后的当事人而言,应该否定追认方配偶变成当事人的立法,而应规定只有订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当事人。就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补救而言,应该补充规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实施禁止反悔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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