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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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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社区居委会高负荷运行是转型期中国基层治理逻辑、基层政府行政制度实践和社会运行机制交织形成的过渡性现象。以去行政化为核心的居委会减负改革与居委会过度行政化、居委会负荷未有效缓解并存的现实表明,深入分析居委会改革对策,需要更具包容性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路径。居委会负荷过重现象的生成机制为:在不完全法理契约下,社区居委会责任无限、权力有限,责权结构性失衡;在不完全行政契约下,社区居委会权力模糊、依附性强,制度化建设薄弱;在不完全自治契约下,社区居委会利益表达、利益协调能力弱,利益满足机制匮乏。去行政化仅是居委会减负机制的选择性途径,实际上,居委会的治理效能受社区治理结构的复合性与多元性影响,因此,社区居委会改革的关键并不在于简单片面地去行政化,而在于治理结构适应性调整与治理资源有效整合,进而增进其在社区治理绩效中的贡献率。  相似文献   

2.
城市社区是中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基层自治制度与实践活动的建立和推进,政府主导的"行政社区"迅速发展。浙江社区"七多"治理的实践案例反映出中国城市治理中日益严重的社区行政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区"减负悖论"。从政府职能履行和职能转变的视角来看,社区"减负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包揽基层社会治理事务,应急性地选择"去行政化"的治理思路,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斩断行政事务向社区转嫁的链条。基于此,提出应对社区"减负悖论"的思路:以需求溢出理论的广义社会组织论为指导理念,动态优化社区治理结构,根据政府和居民双重需求对社区居委会功能和事务进行价值排序,并依据居委会承载能力进行倒序切除,推动居委会承载事务与承载能力动态匹配。  相似文献   

3.
居民与居委会的互动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基层社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社区参与积极性高、参与形式多样化的社区,社区居民和居委会的互动关系体现为一种互惠合作的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居委会通过对社区参与的引导和控制,实现了社区控制和社区服务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居民通过内容丰富的社区参与增强了自身的自主性,扩大了社区的自治空间。  相似文献   

4.
乡土社会秩序形态与调解变迁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中国古代社会,法秩序之间的沟通依靠文化的整合,国家通过"权力的文化网络"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教化式的调解达到了法秩序的沟通;在中国法律新传统中,国家通过"权力的组织网络"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调解成为国家治理的手段;在当代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调解的运作由于受国家权力的影响,仍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对调解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必须依照法治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我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当前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核心在于构建起社区居委会和职业化社区工作者的“选聘分离”的社区管理体制,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社分开、民主参与的基层社区管理新模式,从而完善社区治理结构,解决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残缺、社区工作者队伍机制不活的问题。未来我国社区工作者队伍将主要由社区居委会成员,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三类人员组成,应根据三支队伍各自的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三支队伍的优势,共同创造美好家园。  相似文献   

6.
"村改居"是我国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型的一种管理模式。由于"村改居"社区组织难以适应转型对其治理能力的要求,导致社区治理面临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薄弱、社区自治功能弱化、社区服务职能模糊化、社区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较低和管理理念滞后等诸多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村改居"社区组织的治理能力,主要是提升社区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居委会的社区自治能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能力、其他社区组织的社区服务能力等。  相似文献   

7.
如何创新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社会治理和社区整合机制,提高居民自治和社区自治水平,是创建和谐社区工作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党工委在历山名郡社区推行由社区党委为核心、居委会为指导协调、名郡俱乐部为平台的"服务型俱乐部"社区自治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市社区治理工作成效明显,但社区工作依然普遍陷于行政性事务之中,症结在于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治的权力边界不清,忽略了自治的社会属性,偏离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改革方向。一、社区治理存在的三大问题一是社居委行政化比较严重。社居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与街道办的关系是被指导与指导的关系。由于受传统行政思维的影响,街道办将社居委纳入行政体系,除了"财"权,几乎把承担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区自治的不断深化发展,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也日益壮大,社区居委会选举地位也日益重要。但是无论在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还是在社区日常自治工作上,居民表现出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度低等问题。本文初步探讨了社区选举冷漠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若干策略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重要构成部分。经研究发现,商品动迁混合小区比单一类型小区在人员结构上更为复杂。基层居委会没有切实发挥自己的角色功能,导致基层社区治理呈现碎片化状态。社区碎片化主要表现在社区各治理主体的社区治理理念及社区参与形式方面。对此,笔者将从社区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信息三个方面提出实现有效治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清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法律制度发展到了相当完备的地步,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有六个特点。清代民事诉讼制度对今天借鉴意义主要有三点:对调解的灵活运用;对习惯法的灵活运用;判决注重说理性。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为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的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和解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其符合刑法民法化,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现代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但实践中刑事和解开展更多是符合“成本收益”计算的经济学规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解过程中的经济运行原理,从而更有效地运用好刑事和解,使其为社会创造更多“福利”。  相似文献   

13.
在当下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建设法治国家不能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必须正视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传统民间调解作为法治的本土资源具有浓厚的法治意义。传统民间调解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体制性存在,在新旧法律传统下由不同的功能,旧法律传统的民间调解具有教化特征,而新法律传统的民间调解则具备治理特色,要以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基点,对传统民间调解进行创造性转化。  相似文献   

14.
“市民社会”概念的意义及其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民社会是指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 ,黑格尔第一次从理论上界定了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第一次正确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中国社会有积极意义。中国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应该是良性互动关系。中国的法治必然建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良性互动关系基础上 ,并为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相似文献   

15.
成熟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的基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认为 :市民社会和民主宪政与法治精神紧密相联。市民社会培育了宪政文化 ,蕴育了法治精神 ,形成了社会权力 ,消解了国家压力。因此 ,宪政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培育和成熟。作者指出 ,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的缺失和现实中市民社会的不成熟是中国难以实现宪政与法治的根本症结。因此 ,中国建立宪政之途和走向法治之路就是培育和形成成熟的市民社会。为了加快中国市民社会的成熟 ,以为宪政与法治铺垫基石 ,文章强调 :应进一步推进经济的市场化、加强政治民主化和权力监督、推动社会利益分散化和利益多元化以及推动思想意识和文化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16.
作者通过对社区调解以及其他恢复性司法程序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认为应将恢复性司法从刑事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制度,并最大限度地用恢复性司法解决冲突;恢复性司法应使用当事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诉讼程序模式;当恢复性司法未能解决冲突时,应使用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作为后盾进而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17.
处于持续转型中的中国农村已不复是60年前费孝通描述的乡土社会了,情理对于村民行为的规整作用趋微,适合于陌生人之间的现代法律未觅得合适的落脚之地因而法治力量尚不能彰显,基层司法在处理农村纠纷特别是家事纠纷时常常遭遇情理法摩擦的困境.在当前的背景下,破解农村基层司法情法困境的可行路径应当包括强化诉讼外调解效果和在诉讼中坚持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18.
在任何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包括民事程序的多元化、法院附设ADR和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多元化的制度.应借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大力完善简易程序、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庭前和解制度、重新审视调审结合模式,确立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和建立独立的<审判外纠纷解决法>,从整体上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9.
在清代的民事审判中,官府并非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而只是参照了《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具有参照作用外,还具有威慑作用和原则的指引作用。同时,由于民间习俗得到司法认同,官府在审断中还需考虑"天理"和"人情"等因素,州县官通常将"情、理、法"作为一个"整体性"原则来考量具体案件。因此,清代的民事审判不是黄宗智所谓的严格"依据律例进行判决",也并非滋贺秀三所言的"依据情理"进行"教谕式的调解",应该从"法律多元"的视角来考量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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