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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夫妻财产制度有效的维护夫妻关系,好的夫妻财产制度能够很好的起到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健全的婚姻财产制度会带来诸多社会纠纷矛盾,其意义非常重大。  相似文献   

2.
我国财产报告制度存在操作性不强、缺乏威慑力等诟病,又缺少社会财产登记公示体系和社会协助执行体系作为配套,实施中效率不高.应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健全我国强制执行财产报告制度,解决“可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公证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相似文献   

4.
财产公示制度是防腐倡廉的有效路径,由于政府公务员隐私权的二重性,财产公示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建立与完善财产公示制度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财产公示制度与公务员隐私权的关系。明确财产公示制度的公示主体与公示范围,厘清制度安排的边界与限度。通过财政共识制度的确立为廉洁政府建设奠定制度基石,进而为建构公务员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推动公民尚法教育以构筑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等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5.
蒙萌  田冰 《法制与社会》2012,(20):94-95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国情等众多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还不完善,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立法意义、基本内容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等方面对一系列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指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以期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构建做出一点贡献,促进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以婚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关系到社会的生产、生活、发展。从古至今,各国来对婚姻家庭关系尤其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极为重视,将夫妻财产作为其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是从古时候开始就有着重视婚姻家庭,从封建社会的附属制度,到近、现代的夫妻平等制度,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等制度构建并完善起来了。随着我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个人自治权的觉醒,对我国的夫妻个人财产制提出了挑战。出于夫妻关系本身的伦理性和本质特色出发,我们必须综合平衡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尤其是要正视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和共同财产制度的协调发展,针对不足,做好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相应变得复杂, 单纯依靠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调整夫妻之间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导致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本文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阐释并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8.
王蛟  王斌  王红 《天津律师》2007,(3):61-62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古语云“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具备完整的财产保护制度.社会发展才会和谐、稳定。有法律专家评价说.《物权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相似文献   

9.
2001年4月28日修改通过的《婚姻法》涉及了诸项法律制度,其中之一便是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了夫妻财产制,重新审视和估价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按照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全面构建约定财产制的规范体系,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必须完成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实生活表明,夫妻对财产所有关系进行约定的情况愈来愈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次修改婚姻法在原《婚姻法》肯定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度。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范围、约定的形式、…  相似文献   

10.
王频 《法制与社会》2013,(12):106-107
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对于协调夫妻双方的关系,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夫妻家庭的和睦。本文主要是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财产权体系内,既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兼具的物权、知识产权,也有支配性和排他性都不具备的财产权(如普通的合同债权),还有无支配性但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如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其构造技术也不相同。如果以"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技术"为区分要素,可将财产权分为排他性的财产权和非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新的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建构可以在保持与传统民法上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传承性的同时,涵盖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权类型,并且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各种财产权的性质、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特点和要求,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各种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李冬锴 《行政与法》2012,(4):103-109
产权式酒店是投资者购买酒店客房产权,依分时度假方式与酒店管理者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获得限定的使用权限和经营收益的旅游房地产经营模式。产权式酒店之产权是一种弱化所有权属性的有期产权,在运营中存在"经济上"的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分离,具有信托制度上的转换权能,本质上是一种不动产使用信托受益权。因此,应当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将产权式酒店的委托经营合同定性为信托合同,构建和完善产权式酒店的典型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13.
宋慧献 《北方法学》2011,5(3):39-48
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相似文献   

14.
整体物权呈两个面,一个面是静态归属物权,另一面是动态行使物权,这两个面的实质是物权结构的两种状态。物权按状态结构分解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前者是绝对排他性物权,称为“特权”,后者是必须给予限制的相对性物权,称为“权力”,并隶属于“产权”。两者如一枚硬币的两面而统一于整体的物权状态,整体物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体。学术界关于物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争议在于“物权”的非同一性,按照物权状态结构分析,则可以定纷止争。片面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或相对性,不利于物权制度的合理构建,也将妨碍系列改革。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汉东 《法学研究》2014,36(3):95-108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历史过程与时代使命。知识产权法的创新意义,表现在其本身的制度创新与所追求的知识创新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法产生、变革和发展的历史,即为科技、文化创新与法律制度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历史。理想的知识产权制度应是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也是自身不断创新的制度。现代知识产权法存在可能发生的"制度风险",影响或制约着创新发展目标的实现。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具有"政治企业家"的角色担当,作为创新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应在知识产权法的主体意识层面、制度设计层面以及社会运行层面作出理性反思和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6.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近征求全民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凸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应遵循婚后所得推定共有的准则,其法理依据是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之间就采用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其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上的效力,即以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无论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共同财产制都存有一定缺陷。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可以弥补共同财产制之不足。  相似文献   

17.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学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吕银 《河北法学》2005,23(4):27-29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出路不在于通过改制"国退民进",也不在于国有资产私有化。惟一的出路在于以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建立统一、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并通过立法对国有企业经营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不同类型的国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复杂化。根据国有财产所服务的公共利益的特点——为特定的公共利益服务还是为一般的公共利益服务——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有必要建立以公共国有财产与普通国有财产为基本类型的国家所有权客体结构。  相似文献   

19.
王铁雄 《法学杂志》2012,33(3):43-50
通过借鉴国外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历史与现状,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革我国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坚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征地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角度改革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征地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已经毫无争议,但通说的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的奇特属性,导致人们得出了著作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是财产权的结论。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决定适用规则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性质而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将对象作为权利的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规范意义。我国民法应当抛开"对象—权利"对应的预设,将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分别纳入民事人格权和民事财产权的范畴,从而消除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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