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程序设置。建立刑罚执行中的回避制度,使得受到刑罚的服刑犯人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刑罚惩罚,得到公正的执行,这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内容。针对刑罚执行对象与刑罚执行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实行回避,是对服刑犯人进行彻底改造的重要保证,是对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和降低行刑成本。但是,由于受我国重刑思想的影响、社区矫正制度法律的缺失以及非监禁刑罚配套措施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应更新刑罚理念,修改相关法律,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和矫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从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行刑理念是整个非监禁刑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推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行刑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现代行刑理念体系,其中应涵盖人文关怀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行刑社会化的理念。  相似文献   

4.
监外执行就其广义讲,凡是在监禁机构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和活动,都称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刑罚执行活动为基点,从监外执行制度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刑理念、行刑目的、行刑主体、行刑手段...  相似文献   

5.
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确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不具有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条件,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应实行轻罪化的部分劳动教养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狱内矫正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模式,是刑罚人道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理论的制度结晶。兼顾社会的安全利益和罪犯的人权利益平衡,是国际上罪犯矫正的潮流,也是我国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研究社区矫正理论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嫁接,社区矫正的理论逻辑起点与定义的厘定,以及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的科学选择,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之价值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制度,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行,并在国内也越来越受到认可和重视,不仅是因为其有着牢固的现实基础,更在于其有着深厚的价值意蕴。社区矫正体现公正,保障自由,维护秩序,表现了它的价值之所在。对社区矫正的价值进行分析,有利于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拥有行刑权的人民警察是保证刑罚执行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社区矫正轻刑化,非监禁性的属性,人民警察在社区矫正中的身份一直无法得到合理的认定。明确警察在社区矫正中的分量,能够有效保证矫正的质量。通过对大量文献和政府政策、法规的阅读,结合了各个省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数据,辩证分析各学者的观点,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执行现状出发,总结出建设社区矫正中警察队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传统监狱服刑方式不同的、特殊的服刑方式,它让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行刑经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社会认同程度不高等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比较合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应做进一步的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行刑方式,只有根据客观实际结合理论,具有前瞻性地对检察监督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从而降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提高社区整合治理工作,才能增强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社区矫正执法必须引入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才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概念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区矫正的理论中,对其概念的研究是核心问题和首要任务,也是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社区矫正,是以司法判决为前提,以特定罪犯为适用对象,以社区为施行平台,以注重刑罚效益为导向,整合社会各方力量,旨在矫治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12.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有着重要影响。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偏离公正与效率要求的弊端已经严重制约了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转。因此 ,围绕公正与效率来改造我国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与大众的认可,其文明、进步、人性化的表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罪犯的假释时,推出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改革措施,意在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比重,以从源头上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相似文献   

15.
司法错误是反衬转型中国司法运行状态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司法转型的宏观背景下,随着理论界对西方法治国家的程序制度经验,尤其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引介,程序性违法及救济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刑事程序法学界开始以程序正义为理论基石、以程序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契机,较为广泛地探讨程序性司法错误的防控,但晚近关于司法错误的研究动向却表现出感性、凌杂以及西方中心主义等现状困境。鉴于此,未来的理论走向不仅应张扬刑事司法错误在透视实践、变革制度、深化理论等方面的研讨意义,同时反思进路应更为实证、系统与本土。  相似文献   

16.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可谓是"四位一体",既是刑罚种类,又是行刑方式,还是行刑场所和行刑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且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17.
关押已经宣告为有罪或者正在等待审判的人员,是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问题。本研究表明在一个关押率低的州,保释金支持项目能够分配到足够的资源,并以一种高姿态对待那些主要的决定者,这说明在司法系统审讯前和宣判阶段,对社区矫正的投资能够降低关押的财政和社会成本,社区矫正项目同时还有能力提升犯罪司法系统的有效性。但是,一些政治性因素,诸如“严厉打击犯罪”舆论的普及,将会限制澳大利亚人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采用社区为本的矫正方案。  相似文献   

18.
作为一个高危群体,罪犯中自杀、自残、自伤以及他杀、伤害等案件不时发生。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对罪犯教育方面存在着重大缺失,才导致了服刑罪犯对生命的漠视。罪犯生命教育的目的是为促进罪犯个人生理、心理、社会、道德及灵性等各方面的均衡发展,以建立自己与他人、环境等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的关系,协助罪犯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以期养成健全的人格。生命教育的宗旨,是捍卫生命的尊严,激发生命的潜能,提升生命的品质,实现生命的价值。强化罪犯的生命教育,提升罪犯的生命价值,拓展罪犯的生命意义,是控制和预防罪犯自杀、自残、自伤以及凶杀、伤害等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9.
从2003年上海首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至今天,社区矫正对于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是决策层在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现状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其深层次的制度优越性考虑,既充分认识到了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的要求,也正视了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总的来说,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有证据表明司法权的民主特性是人类早期社会的普遍规律。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权的民主特性获得了进一步凸显,但实际上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外,司法权的民主特性并没有及于更大的视野。以刑事诉讼为例,无论是当事人主体地位与诉讼权利、律师辩护、刑事和解,还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和媒体监督司法,都应当是司法权民主特性的体现。将司法权民主特性做广义的理解,是对司法权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本把握,有助于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