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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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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证据能力的附属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贻飞 《当代法学》2014,(3):151-160
证据法规范的主要是证据能力问题,且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问题上,证据能力优先。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能力却存在严重的附属化倾向,即证据能力附属于单个证据的证明力、附属于法官对案件所有证据的把握、附属于法官对案件的有罪认定,且证据能力问题可转化为证明力问题。证据能力的附属化使得警察、检察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难以遏制、法官难以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刑事诉讼中某些重要的价值选择归于无效,同时还严重削弱了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愿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戴锐 《证据科学》2010,18(6):671-677
证据排除程序的结构,是指排除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本文以证据排除程序是否独立于证明力评价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为线索,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阶段构造进行了考察。按照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的关系,可以将证据排除程序的横向结构分为行政程序结构、非讼结构与诉讼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正当性依次增强而效率性依次减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相似文献   

5.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诉讼证明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清,以致于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是同一回事,进而在诉讼中影响对证明中相关问题的理解。实际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联系。一、概述处于人类社会早期的古代神示证据制度,受社会发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局限,判断证据主要使用神明裁判的方法,让神明提供所有的证据。比如在水审中,是以最终是否被水所吞没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标准,很难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所以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说法。…  相似文献   

6.
证据排除程序的结构,是指排除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本文以证据排除程序是否独立于证明力评价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为线索,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阶段构造进行了考察。按照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的关系,可以将证据排除程序的横向结构分为行政程序结构、非讼结构与诉讼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正当性依次增强而效率性依次减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莉 《中外法学》1999,(4):39-45
<正>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因此,证据能力也称之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在我国,则称之为证据的合法性,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称之为证据价值。在我国,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只要某证据客观存在,且能在逻辑中  相似文献   

8.
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相似文献   

9.
证据的认证亦即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目前,立法上对证据的认证规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认证模式也比较混乱。规范证据的认证模式,明确二步认证的证据认证模式无疑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收集证据,利用悬赏取证的方式征集线索。对于悬赏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悬赏方式取得的证言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为切入点,展开对悬赏证言的证据分析,认为悬赏取证只是收集证据的方式之一,如果能够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可以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1.
郭松 《法学论坛》2012,(4):116-123
既往的研究太多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粗疏这一制度层面解释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原因,但这并不充分。从结果层面而言,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被采纳。对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研究必须深入解析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内在原因。法官证据运用的形式主义化、刑法的主观主义倾向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证明力规则的过度追求等因素,是诱发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重要原因,并由此造成了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仅限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还需将证据信息的供给、刑事实体法的调整、证明方法的转换以及证据能力规则的建设等均纳入视野。  相似文献   

12.
严格来讲,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复印证据材料这种表述,这只是检察官平时的一种惯常表达。在法律文本中,会使用“复制件”一词。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复制件属于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在证据能力上,我国法律并未否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只是在证明力上要弱于原始证据。所以,复制件在我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不过证明力较弱。  相似文献   

13.
口供证明力,又称口供的证据价值,是指口供证据资料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其大小。其特点是:口供证明力,法律一般不加限制性规定,而容许法官进行自由判断,即“自由心证”;仅在特别情况下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口供证明力与口供证据可采性的关系是:口供可采性解决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口供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价值问题;口供证据能力是判断口供证明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能力根本谈不上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口供的证明力又是口供证据能力的部分内容,口供没有证明力就缺乏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就没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5,(6):75-83
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审查判断证据能力的三个基本点,由于网络证据是在网络条件下存在的证据,对于网络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应当通过证据法学理论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应遵循拟制真实性规则、推定真实性规则、鉴定真实性规则;网络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则应主要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和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理解,导致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仍存在若干疑难问题。实体方面的问题包括辩方证据能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程序方面的问题则包括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先行调查原则和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力原则是否应当强制适用以及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和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举示新证据是否存在证据失权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既要考虑一般的法理,又要考虑中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  相似文献   

16.
非法证据不是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给予的评价,而是由于证据来源及形式等方面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资格欠缺.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介绍了非法证据的定义,并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背后的利益诉求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诉讼证明过程是裁判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一个思维过程,证明力应该是裁判者对证据证明功能的审查判断后所体现的能够满足其证明需要的一种证明价值。在具体案件中,由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特殊性所决定,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证据审查过程是证明力得以实现的载体,因此,证据的证明力在证明活动中,应通过证据审查的整个过程来体现。  相似文献   

18.
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民事诉讼中甚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其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客观真实与人权保障、程序正当的价值冲突上。虽然我国法律上有禁止非法获取证据的规定,但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上规定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9.
根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对象以及排除证据的法律后果和操作程序,刑事证据排除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即以规范证据能力为中心的美国排除模式和以规范证明力为中心的中国排除模式.美国模式与其陪审团审判、对抗制审判方式密切相关;中国模式则是一元制审判组织、探求案件事实真相、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产物.尽管美国模式有助于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和提高审判的效率,但是却付出了牺牲案件事实真相的代价.中国模式虽然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但是过于强调案件事实真相,不仅导致严厉的审查判断规则难以得到执行,而且无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适合的生长土壤.而且,以规范证明力为中心的方式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既不符合法理,又没有对症下药,甚至为法官滥用裁量权提供了新的机会.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4,(4):131-145
"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这一概念在证据法学研究尤其是在关于证据能力问题的研究中显得分外重要,是研究证据能力问题时一道绕不过的"坎"。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体系中,提出并研究"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这一概念,还有着更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将其区分为如下不同类型:完全无证据能力和受限制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全部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和部分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绝对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和相对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因无关联性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和因无合法性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我国关于证据能力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相对全面性和一定的进步性;本土化特征突出;实用性强而体系化不足。影响或者说决定证据之证据能力的主要因素: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合法性。但来源不明、明显缺乏可靠性的物证、书证,也应当归入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范畴。同时,我国个别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的设定过于严苛,阻碍了部分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为此,应当强化立法、规范用语并降低证据的准入门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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