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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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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挺  黄磊 《法制与经济》2008,(12):36-38
引进沉默权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法回避沉默权这个话题,从中外两个相似案例的比较,对比有沉默权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几个误区是沉默权本土化的主要障碍,而引进沉默权制度是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对我国证据制度的重新构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过去往往强调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而不强调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这里面有一个沉默权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沉默 权是无罪推定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沉默权,无罪推定就大打折扣,这种沉默权意味着一个 案件最后得到证明,必须建立在被告人一句话也不说的基础上,但是,我们距离这个要求相 当远,首先,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就意味着否定了沉默权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过去甚至把被告人沉默看作是一种抗拒表现 。现在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3.
引进沉默权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法回避沉默权这个话题,从中外两个相似案例的比较,对比有沉默权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几个误区是沉默权本土化的主要障碍,而引进沉默权制度是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对我国证据制度的重新构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4,(6):127-140
被追诉人面对讯问时可能会保持沉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国理论界普遍存在着过于简单化地理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理论而一概否定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的观点。被追诉人沉默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认为存在排除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的正当理由之观点值得商榷。西方法治国家对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并非一概持否定态度,而是在一定的程度上认可其证据能力。对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之规定,各国虽然存在着差异,但也有相通之处。在《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规则,明确被追诉人沉默可以有条件地作为定罪的间接证据和证明其主观态度的量刑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5.
电子证据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首次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为本质,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分为模拟证据和数字证据,其中包含以数字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电子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属于平行概念,从属于科技证据.  相似文献   

6.
王平 《四川审判》2002,(3):5-6,10
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7.
李瑞生  徐玉 《山东审判》2003,19(1):83-85
一、口供的证据能力 当代英、美、日本等国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都确立了以被告人的沉默权为基础的自白任意性原则,旨在排除用强制、拷问等手段取得有非任意性嫌疑的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证据能力的规定与  相似文献   

8.
陈锋 《法制与社会》2010,(15):296-296
“证据之王”随着不同历史时期和诉讼丈化经历着改朝换代,从神意、口供、自由心证,一直到指纹、DNA、鉴定结论以及电子证据等新生证据。古今中外其实并无“证据之王”,“证据之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称呼。在实践中,必须消除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偏见。  相似文献   

9.
廖勇  吴卫军 《北方法学》2013,7(5):124-129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证据应具有证据能力且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依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进行审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的规定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与缺憾,主要表现为立法条文过于粗疏、操作难问题依旧突出、诸多内容遗漏等,这些有待进一步充实入法。  相似文献   

10.
沉默权与米兰达规则沉默权最早产生于英国。当时由于欧洲中世纪后期许多封建集权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奉行法定证据制度,在定罪上普遍认可被告人的口供,将其称之为“证据之王”。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口供有其生存的市场,并较之其他证据具有不可替代的最高证明效力。由此形成了只要有被告人的口供就能定罪,否则就不能给予刑罚,即所谓“罪从供定”的口供中心主义。然而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反封建统治的胜利之后,刑事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资产阶级依照天赋人权的思想开始主张沉默自由,并把其标榜为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民主…  相似文献   

11.
监察证据无需转化便可直接获得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但作为职务犯罪定案的根据,必须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虽然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必须参照刑事诉讼法的侦查取证规则。为保障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应当对调查活动进行合理规制,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达到刑事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法院判决有罪的标准,但不能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  相似文献   

12.
算法证据主要指通过算法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后所产生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算法证据面临的紧迫难题是其应不应该独立以及应该如何独立的问题。就算法证据的独立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相对独立说”“反对独立说”和“完全独立说”等观点,但均存有不足。司法实践中的算法证据可分为基于案内大数据的算法证据和基于案外大数据的算法证据,它们与传统证据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法定证据种类制度虽有缺陷,但其的存在具有现实必要性。考虑到算法证据的复杂性及其规制方案的特殊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将算法证据独立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与鉴定意见并列,同时由相关部门制定有关算法证据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以保障其实质独立。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刘伯建 《法制与社会》2013,(34):66-66,71
沉默权是一项有充分道德基础的个人权利,确立沉默权能够保障司法公正,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机制.国家对沉默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必须保持沉默权的基本价值和精神,以期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实质上对传闻证据做了一些反对和限制性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保障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不仅要考虑该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配套与衔接,而且还要研究与该制度相关的共生制度的设计与协调。“辩诉交易”、“证据开示”和“沉默权”是刑事诉讼程序构建的三个孪生兄弟,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建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和明示的沉默权制度,否则,辩诉交易的引进与移植,就如同澳大利亚的牧场主开始从南美洲只引进了“仙人掌”而忽视了“夜蝴蝶”一般。  相似文献   

17.
姜琪 《法制与社会》2013,(32):47-49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如何完善公诉工作来进行应对,本文认为,一要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范畴:公诉方承担客观举证责任,辩方和被告人仍需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公诉方仅在直接事实存疑时承担败诉风险;公诉方对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二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引导、监督,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坚持非法证据个别排除。三要区分不同情形,准确把握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实体事实的证据证明应当“确实、充分”,而程序事实的证明只需“可信释明”;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所有怀疑;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证据完备齐全;“确实、充分”是入罪标准.而非不起诉条件。四要构建证据体系、进行庭前辅导、发问和举证相结合,加强庭审抗辩能力。  相似文献   

18.
闵建雄 《证据科学》2013,(3):309-313
证据是法制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实践之本。近些年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大众媒体,无论是立法导向还是错案曝光,证据问题一直是热点和焦点。我国有关刑事证据的权威界定,目前主要来自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建国以来,我国分别于1979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即1979年全国人大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诉法》),并于1997年、2012年两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修改,即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本(以下简称1997年《刑诉法》)1,2012年  相似文献   

19.
根据证据理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前两者涉及证据的内容,而合法性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因此,证据能力对合法性的要求决定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目前,我国规定非法证据内容的规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20.
欧卫安 《河北法学》2012,30(11):86-91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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