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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理论中医生说明义务的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医疗损害赔偿范畴内的知情同意理论是从医患关系之利益依赖模式为基础而建立的 ,具有医学伦理和医疗法律、消级性和积极性等不同层面的功能。知情同意作为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整体性 ,可构成责任基础和权利请求的独立根据。而知情同意范畴内医生说明义务 ,应以其作为有效同意之逻辑前提为宜 ,将“知情同意。作为一整体性独立义务施加于医疗机构。医生的说明义务履行充分性的判断应以理性医生标准为基础 ,并充分平衡病人标准对病人利益为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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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医院本该是人们抵抗重大疾病灾害、托付生命的地方,却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不断出现,导致医院形象和口碑严重受损,乃至无法正常运转。医患关系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这个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给医院管理带来很大困难。那么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本文通过整形医院管理者们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探讨医院只有转变行业作风,加强行业自律,才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行之有效的办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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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紧张,使得侵犯医生权利的案件增多。如何保护医生的权利变得迫在眉睫。本文试着分析医生权利的内容及其保护问题。只有医生被很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才有最大化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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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召开“创建和谐医疗环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座谈会。深圳市人大、市卫人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与逾60位市区人大代表、医护代表以及患者代表等,就最近浙江温岭发生“杀医事件及近日深圳频发的“医闹”暴力事件深入探讨解决之策、深圳市人大拟开先河,就“和谐医患关系”创新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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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今天,因患者(家属)“拒签”,而使悲剧时常上演。在紧急治疗行为中,患者(家属)不明事理“拒签”情况下,如何使医方(医生)摆脱两难选择:一方面是“治病救人”神圣使命;另一方面医院(医生)可能被迫究侵犯患者知情决定权的侵权责任。通过紧急治疗行为责任排除命题的探讨,从为医院(医生)排除两难选择提供法律上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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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异位案件损害后果的典型性及医疗过错的不典型性,不具有指导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普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当下医疗纠纷的非理性解决。局限于医患双方的损害赔偿思维模式,把医生与患者挤向对立,不可能根本解决医患矛盾。医患之间的责任空白带不应由医方承担。突破医疗特殊性的后果是看病更难看病更贵,医患矛盾直接演变为利益之争。医疗过错的鉴定应遵循法定程序,并以医学专业知识为基础,以理性人的合理标准作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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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能力是和谐医患关系中的重要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分析了医务人员在医患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认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主要力量是医务人员;同时在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又探讨了“医患沟通”对医患关系改变的重要作用;进而阐述了“医患沟通”的内涵特征,同时指出提高医患沟通能力的注意要点。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认为提高医务人员医患沟通能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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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医患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目前有学者对于医患法律关系性质与定义的认识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为对典型医疗服务合同、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医疗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认识不符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此不利于厘清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利于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最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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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做到高度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医疗损害鉴定中,诊疗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个体化医疗考虑患者的不同因素,体现相同疾病的不同患者的不同注意义务,是主观标准,且要求更高。个体化医疗中未能考虑不同患者的个体化因素,是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主要原因,但过度严苛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反而会使过度医疗问题更加严重。过度医疗超出患者病情的需要,增加患方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医疗公平,恶化医患关系。用适度医疗的标准评价个体化医疗之注意义务,考虑地域、医院、医生、患者等因素,有利于医疗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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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职业“医闹”?对于医患纠纷,人们已经屡见不鲜,当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令患者及其家属满意时,医患双方往往会因为沟通乏术而陷入一场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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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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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医患关系在理论上被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基本上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说"所设计的。虽然医患关系部分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但是医患关系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本质的差别。当前,秉承该学说的医疗诉讼模式已经充分暴露了"民事法律关系说"的理论缺陷,我们需要重新对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当前的医疗诉讼模式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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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将知情同意法则的管辖范围扩展到了一些与医疗措施并不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医生的"身份"信息、"身体健康"信息、"经验"信息、"利益冲突"信息和"金钱刺激"信息。此种疆域拓展体现的是法律对"实质性信息"测试标准的忠诚和对医患间信任关系的维护。它透露的是这样一些良性信息:医生要忠诚于患者、坚持患者利益优先,医生应保持医学判断的纯净,要避免医学判断受到外在经济利益和金钱刺激的污染。对此种疆域拓展应进行准确解读,并认识到它对推动医患关系健康发展的正面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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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救济偏重于侵权路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合同路径的研究。从实践人本医疗、做好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等旨趣出发,合同路径更能体现私法自治的特点,能较为精细明确特定医疗服务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个案中贯彻意思自由,同时还增强可预见性与合理期待,有利于定分止争、减少防御性医疗,促成医患双方的合作者格局;而作为事后调整方式的侵权路径却陷入规范失灵等问题,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分担医疗风险、维护医患和谐。从宏观而言,应当重视医疗合同的功能与价值,正视医患关系的契约本质,保障患方的自决权和"行动者"地位,满足其差异化需求;从微观而言,应当厘清医疗损害救济的合同法路径,确立其优越地位,做好与侵权路径的契合互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