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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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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罗莉 《法律科学》2006,24(4):132-137
电视节目模板已经在国际上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但人们对它本身的认识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在各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虽然电视节目模板的某些元素分别受到不同法律的保护,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整体往往不符合版权法的保护标准,也很难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7,(3):24-31
电视节目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固定模式,其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宗旨、节目形式、节目风格三部分。电视节目模板具有框架性、重复性、相似性、变动性的特点。电视节目模板的开发融入了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但由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价值源于创意,电视节目模板不能提供电视节目的具体内容,且电视节目模板的各构成要素变动不居,权利客体不明,因此电视节目模板不构成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实践中买卖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创新的电视节目模板所含创意的许可使用行为。电视节目模板虽不能达到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但创新的电视节目模板在构成要素上必具有独特性,应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的各地方电视台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规制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当模仿。如果其他电视台对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的模板进行无创新地简单复制且复制的要素过多,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考虑电视节目模板的投入成本、回收周期、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等具体因素,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不当模仿作出正确判断,以保护竞争自由,促进电视行业的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3.
娱乐性电视节目的全球化导致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成为难题。无论是根据美英以及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几乎都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4.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35):71-72
电视节目模板是以某种特定形式固定下来的由一系列节目元素所组成的特定节目框架,这里的电视节目专指系列型的电视综艺节目,这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伴随着世界综艺电视节目版权贸易的兴盛,世界各国之间以及一国之中相关权益纠纷不断,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主要研究国内发生在电视节目模板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司法保护情况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29):7-7,9
本文结合发生的典型案例,介绍和分析了当前国外在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方面的法制现状、特点和成因。  相似文献   

6.
2011年,国内电视业界掀起购买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热潮,至今已有包括浙江卫视、辽宁卫视在内的9家电视台斥巨资购买了《中国梦想秀》、《激情唱响》等10个节目模板的版权,未来电视节目的竞争就是节目模板的竞争。然而,不少电视台选择直接借鉴、模仿,热门节目《超级女声》、《我爱记歌词》以及《非诚勿扰》均因涉嫌抄袭受到国外节目模板所有人的指控。面对不  相似文献   

7.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形式的娱乐节目便应运而生。然而,在电视节目繁荣的背后,抄袭、侵权纠纷之硝烟也此起彼伏,节目形式同质化、缺乏原创的问题已经凸现。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试从其定义开始,结合电视节目模板包括多种要素的特点,分析对电视节目模板可能采取的分别针对要素部分和整体的保护模式以及每种可能的保护模式下应考虑的问题点。  相似文献   

8.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归功于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娱乐产业也呈飞速发展的趋势,作为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电视仍然是百姓娱乐生活的首选。如今的电视节目无论是在节目编排、内容形式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我们熟悉的"超级女生"、"非常6加1"、"开心辞典"等等,都给了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这些节目的成功秘诀都在于引入了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那么,到底什么是电视节目模板-它有何重要的作用?对于它的出现又该如何在立法上加以体现和保护?本文将就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9.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30):273-274
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机制,并结合各种机制,就如何进一步强化保护效果提出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3,(28):283-283,291
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不少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建制较为发达的国家已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除建立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导以外,充分发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辅助作用是相对合理和可行的。同时应加快电视传媒法律的立法进程,时电视行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解决。  相似文献   

11.
何鹏 《河北法学》2001,19(6):153-154
对计算机软件,单纯用某个传统法律方式已难以做到全面保护,单靠《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调整手段对软件进行保护也日显薄弱和不足.完善诸法,综合运用,才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本文试从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来分析两者关系,并结合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保护和补充的情形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和补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性保护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
一个好的电视节目模板离不开具有闪光点的创意.可以说,综艺节目的吸引力关键在于创意.因此,对于模板创作者和创意引进者而言,体现创意的电视节目模扳能否取得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立法对能否给予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界定不甚明晰.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创意、此类创意是否值得保护也未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14.
数据库法律保护三大主要制度中,版权法和特别权利保护制度各存缺陷,前者无法解决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后者又无法有效的协调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版权法基础上对数据库进行补充性保护,既解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投资回报问题,又保护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同时也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相似文献   

15.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当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权利以及财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都是发展过程中的重点以及难点.传统知识产权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发现存在有局限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并不全面.而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后,实现了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双重建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的与之日俱增,企业也愈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冀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来保障自身权益。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订与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法律体系,较好地保护了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合理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主体方面的界定范围狭窄等弊端,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因此,本文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保护的不足,找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缺乏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涵盖不全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定过于狭窄、缺乏兼备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等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加以完善对策,以期为更好地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实现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  相似文献   

17.
李哲 《法制与社会》2013,(14):30-31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飞速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主体之间交往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从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等各方面进行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过于分散、行政法保护色彩过浓、民事法保护不力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各项民事保护制度,以及完善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保护制度,形成合理的、先进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8.
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创意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时,电视节目作为电视传媒业的主要部分,必然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如何运用法律对电视节目进行保护,仍是一个未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电视节目虽难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却可以纳入到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19.
Trips协议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楚琴 《行政与法》2004,(6):120-122
“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有知识的东西。”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其保护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重视,本文力图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与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状况,找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与Trips协议之间的差距,进而提出有关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谈萧 《知识产权》2003,13(1):53-56
一、问题的提出 成立了5年的某甲广告公司,前4年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客户资源,合作各方相互信任,关系融洽,因而公司效益较好。第4年,该公司有两名员工跳槽到乙广告公司任职,尽管甲公司在解聘协议中与这两名员工订有保密条款,但他们还是将该公司1/3的客户资料复印件带到新任职的乙广告公司。乙公司以略低于甲公司的价格向这些客户发出要约,结果其中一部分客户中止了与甲公司的业务往来,而与乙公司建立了新的业务关系。由于客户的丧失,第5年甲公司的业务收入明显下降。①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案例,经常有公司因员工离职带走客户资料而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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