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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院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它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中,应当为认为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提供异议的机会,保障其程序权利,同时应当设立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标准,作为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遵循的条件,防止法院重整计划批准权的滥用和误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不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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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是破产立法与司法的难题。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其具体制度设计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原则。为此,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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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本文从界定重整债权的内涵、分析重整债权的分类及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和分析,最后根据重整程序进行不同阶段,对债权的保护机制予以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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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从而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公力干预经济的体现,但这种公力干预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我国目前尚无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①,已有的所谓“整顿”制度也被束之高阁。新《破产法草案》确立了重整制度,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着眼,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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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重整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宣告,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但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计仍然不能偏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走向保护债务人和挽救企业的极端。本文由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理论背景引申,讨论了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以及该冲突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体现和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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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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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依赖于破产法上的正当程序,知情权的实现是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基本前提。本文通过对26家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制度比较后发现,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上关于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和立法上均存在不足。建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按照破产重整程序推进的逻辑完善我国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在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和重整计划执行三个阶段对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与内容进行规范与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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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怎样的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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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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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并明确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这一制度对促进债务人的重整,实现破产法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宗旨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但同时,由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设置不够完善,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的保护可能不利,甚至显失公平,进而又违背了破产法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宗旨。对此,需要法院能够正确理解强制批准权,并遵循合理程序规范审慎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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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一个重要的创新点是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是一项复杂的程序,它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的调整,为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重生不仅需要债权人做出妥协和让步,也需要出资人的支持与配合。《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致使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与障碍。就此笔者略陈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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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经营状态不佳,面临严重经营危机时,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目标函数的驱动下,其利益冲突样态也发生变动,"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尤为明显。利益冲突根源在于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立法机关应重新审视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探究其存在的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上以重整控制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为核心重构破产重整中公司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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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人的选任是企业破产重整进入实质性程序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选任模式表明了各国破产立法不同的利益倾向。美国的DIP模式与英国的管理人模式是破产法“债务人主义”与“债权人主义”的体现,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可供我国尚未完善的破产法制度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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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重整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重整的含义及功能 (一)重整的概念、特征 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发生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在于使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再生,而不是通过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地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其手段为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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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对于一些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如何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实现资产重组优化,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被多方关注。2020年2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北大方正集团(下称“方正集团”)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截至破产前,方正集团拥有400余家公司,其中包括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集团关联企业资产类型多样,债务结构复杂,债权人类型较多。为确保债权人利益,方正集团破产重整采取“出售式重整+服务类他益财产权信托”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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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源于英国,通过该制度能够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共同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对当前的社会经济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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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