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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一定争议。这一争议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成立为模式还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分歧。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原则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可罚性。对于确实没有处罚必要的未遂行为,应当进行个别化判断,予以出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时,应当注意其作为数额犯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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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应适用《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已被架空虚置,目前常常以刑罚更加严厉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本文首先对这一现象的现状进行阐述,进而笔者对会造成目前误用侵犯著作权罪现象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刑法》第217条和218条之间的矛盾进行阐释并说明原因。最后,本文给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希冀可以对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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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涵应当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内涵保持一致。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一定偏差,应予以调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二分法,在具体规定中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予以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是公共信息安全,而是与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法益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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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最早诞生于2001年的猫扑论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并不必然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肉搜索本身不存在是否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已有相关规定,没有必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独规定,只有当行为人采取人肉搜索的方式侵犯了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时才涉及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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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进行处罚,这在当时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修订后的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武器,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同一些犯罪相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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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最早诞生于2001年的猫扑论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并不必然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肉搜索"本身不存在是否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已有相关规定,没有必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独规定,只有当行为人采取"人肉搜索"的方式侵犯了他人隐私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时才涉及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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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缺陷1997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专节规定对侵犯知识犯罪进行惩处,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尚属首次,这表明了我国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立场。但通观《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构成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规定与世贸组织TRIPs的规定尚有不一致之处。TRIPs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有:第一,TRIPs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应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刑事程序的救济措施,以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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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如何认定这里的重大损失,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重大意义。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结果的认定还存在着疑难之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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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谦抑刑法观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维持、唤醒国民的规范意识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在信息网络异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谦抑的刑法观与刑法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一方面应当坚决反对刑法圈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一定限度内积极预防措施的施行应当被允许.反观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由于缺少相对统一的标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难于精确界定,以计算机犯罪定罪的惯例显然无法涵盖上述所有行为类型,容易造成刑法适用失衡的不当.因此,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以刑法的形式规范起来,以打击一切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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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如何界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和销售行为应分别予以何种评价?如何理解2011年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与刑法典第218条之间的冲突?解决好、理解好上述问题是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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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了四种实行行为,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刑法的二次保护性上看,对非法获取行为的规定未免粗糙。考虑到刑法的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和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将非法获取行为清除出刑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以何种形式清除,鉴于修正案的补充立法性质和对动态犯罪圈的犯罪化及非犯罪化的双向性功能,应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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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也构成对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的侵害。只有设立这一罪名,才能同时对其行为的不法内涵予以全面的刑法上的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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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2017年11月4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举证责任也有所完善.这对商业秘密在刑法中应当如何保护都产生了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业秘密的确权影响力辐射到刑法,更好地完成了刑民衔接,也再次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进而限制公权力的介入.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刑门槛低,司法实践中犯罪率不高,侵权案件却不断的现象说明了刑法规制本身并非万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需要有新的路径选择,实体法上要明晰罪过形式、重大损失的客观属性,诉讼法上提倡“三审合一”、“以审判为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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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虽然经过近几年的整治,也随着办案民警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办案水平的提高,刑讯逼供这一职务犯罪现象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我们仍偶尔听到不“和谐”之声传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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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有关法律的完善,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健全.但是立法和执法的环节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力不能不说是这方面法律的一个欠缺,因此完善我国刑法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是十分必要的.《关于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侵犯知识产权罪专章的构想》一文系统阐述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