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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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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公务员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深入探讨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1994年5月在北京举办了“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是: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的现状与原因;中日贿赂罪的比较;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与责任;贿赂犯罪的对策研究;中国贿赂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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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都十分重视,但两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做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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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若干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针对新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作者提出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要件;同时,贿赂犯罪对象应包括“一切不正当利益”和受贿罪数额起点宜再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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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贿犯罪查处难的现实困境,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难以把握,无法查处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落后性,侦查部门不得不过分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以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这种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向利用影响力受贿人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构建特殊的贿赂犯罪证据规则,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对行贿人言辞证据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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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对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检讨,建议以《公约》规定为参照,将我国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罪要件和行贿罪定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并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促使我国反腐败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使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更有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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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这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需要,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受贿犯罪自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如“什么是公务”、“利益正当与否如何判断”、“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如何处理”,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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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所规定的贿赂犯罪均涉及到“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但对“不正当利益”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不正当利益”基本含义出发,对之进行论述,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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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贿赂犯罪及防治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并非市场经济社会所独有,更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贿赂犯罪已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贿赂犯罪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国家建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和防范。本文拟剖析市场经济与贿赂犯罪的关系,分析我国目前贿赂犯罪的特点,并探讨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的对策。一、市场经济与贿赂犯罪的关系(一)市场经济自身固有的消极因素是滋生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追求最大物质利益是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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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邹日强一、“贿赂”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的标的只限于“财物”,即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意味着取得非财物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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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21-29
根据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刑法规范:一是增设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主要是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二是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修改,删除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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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刑法解释是行贿犯罪研究的核心问题。在构成要件结构层面,表现为刑法第389条第2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在构成要件理解层面,表现为如何具体认识不正当利益:在构成要件关系层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是否需要与给付贿赂的客观行为要件形成明确对应关系。捋清条文关系、明确核心概念、联动思考主客观要素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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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我国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多方面的新情况,贿赂犯罪的对象也有待法律更合适的界定。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本文从贿赂犯罪对象方面对贿赂犯罪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建议将"财物"修订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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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与权力、利益相生相伴的贿赂犯罪也从传统的国家机构蔓延至中介组织。中介贿赂犯罪涉及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罪名,本文从刑事司法角度,重点探讨中介贿赂犯罪中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行贿与馈赠的区分、中介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及行贿、受贿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的区分等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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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与刑法中两类贿赂犯罪呈现交叉关系,包括一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以及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贿赂犯罪.这两类犯罪既有共性亦有个性.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经济,是其共性,但是,在分割的客体和危害性存在个性差异.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根本上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对公务商业贿赂犯罪和非公务商业贿赂犯罪,应当采取"分而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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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中发案率很高的一种犯罪,严重侵害着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而在贿赂犯罪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中介行为实现的。所以对贿赂犯罪中介行为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定罪,并在执法实践中加大打击力度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可以肯定,通过对贿赂中介行为的刑事打击,可以减少很多行受贿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有关介绍贿赂犯罪的规定,是对贿赂中介行为给予刑事打击在立法上的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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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商业贿赂犯罪要件之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继续保留商业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不合适的;商业行贿罪的行为要件“给予”无法涵盖“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因而在立法上是不全面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应由“财物”扩大到“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