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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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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广义上说,在先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范畴,在先专利抗辩是指:被控侵权行为人以自己使用的技术是在先专利中的技术,或者接近于该在先专利中的技术为由,抗辩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以最终否定专利侵权指控。目前司法实践中,当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所依据的在先专利的公开日早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时,一般可以将其纳入公知技术抗辩的范畴。当在先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原告专利,而公告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后时,在先专利抗辩能否成  相似文献   

2.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对抗专利权人的指腔。被控侵权人往往以其实施的是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在先专利技术,或与该在先专利十分接近的技术为由,进行不侵权的抗辩。由于这类抗辩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困惑或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在先专利抗辩进行深入的探  相似文献   

3.
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看,它不再构成对相同侵权的抗辩事由。我国《专利法》第62条将现有技术抗辩扩展到相同侵权,不符合现有技术抗辩作为权利抗辩的性质,加重了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提高了制度运行成本,违反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对其科学性有必要加以反思。  相似文献   

4.
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现有法律文件中却未对此有所提及。《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2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基于国外经验的借鉴以及专利侵权法律制度完善的要求,《专利法》有确认现有技术抗辩规则的必要。但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则还有所误解。规则所包括的技术应是自由公知技术,规则应仅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案件。  相似文献   

5.
随着《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体现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手段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专利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规定和解释的分歧,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究竟属于侵权例外抗辩还是不侵权之抗辩的争议不绝于耳。尝试从现有技术抗辩的制度本源出发,围绕《专利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具体案例,结合我国专利保护体制现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建议。  相似文献   

6.
正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通过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随之而来的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件日益增多。随着司法实践的摸索和积累,现有技术抗辩实务操作上的若干问题也需要不断地加以探讨和总结。现有技术抗辩规则规定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中:"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辨事由。如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相似文献   

8.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要考虑简要说明,其侵权判定标准会随着授权标准的变化重新确定;规定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对于抗辩的适用范围、援引抗辩的技术范围和抗辩成立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平行进口"和"BOLAR例外",并对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做出了调整.  相似文献   

9.
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一方可以或可能采用的认为自己不构成专利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相似文献   

10.
问:在专利侵权诉讼 中,作为被告一方可以或可能采用的认为自己不构成专利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答: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被告可以或可能采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一般存在有以下情形:(1)滥用专利权的抗辩;(2)不侵权的抗辩;(3)不视为侵权的抗辩;(4)免赔事由的抗辩;(5)已有技术的抗辩;(6)合同抗辩;(7)诉讼时效抗辩。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由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外观相同或近似,从而支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12.
先用权“原有范围”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只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理论上称之为对专利权限制的先用权抗辩。先用权又称在先使用权,它不是一种可以单独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在与专利权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的。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法定抗辩事由。实践中,相同的发明创造为多个主体分别作出或合法拥有的情况并不少见,若因其中一主体申请了专利而否定其他在申请日前已投入资金、劳动力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主体的经济利…  相似文献   

13.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杜家鸡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行为人往往会提出不侵权抗辩,抗辩理由主要为非商标性使用、合理使用、善意在先使用等。对以上问题的认定应当注意,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意义,就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合理使用的证明责任由被控侵权人承担,证明标准应采取严格条件;一般情况下,善意在先使用不能构成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可在赔偿责任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4.
李华  何艳珍  孙广丽 《河北法学》2004,22(6):157-160
在我国专利法中,仅对外观设计专利,在第23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解决上述问题,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5.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和对比标准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鹏  崔国振 《知识产权》2009,19(1):61-67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德国、日本等国家予以适用、在美国亦存在与之功能类似的相关制度.我国目前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这是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单独设置模式的一大进步.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理论探讨,当前在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以及对比标准上存在一定的误读.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应当是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对比标准应当是新颖性标准.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专利法中 ,仅对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 ?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 ,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不解决上述问题 ,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 ,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作者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 ,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专利制度的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我们日常业务中经常遇到有关专利侵权方面的咨询,也代理了一些专利侵权案。我们发现被控侵权者中有些人出于对专利法的陌生,一旦被控侵权就茫然不知所措,当辨不辩,以致败诉;有些人侵权后还无理纠缠,强词夺理,自然最终也难逃法律公正无情的惩处。我们认为作为被告被控专利侵权时,应冷静分析,根据客观情况的不同依据法律提出不同的抗辩理由。根据专利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作者认为可以下述理由对侵权指控进行抗辩:一、以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抗辩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  相似文献   

18.
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相关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形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发明创造内容的泄露方式为中国专利申请的情形。对他人未经真正申请人同意提出的在先申请及在后的本申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讨论,尤其是对在先申请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后公开时,在先申请是否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辜凌云 《知识产权》2023,(5):89-102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制度功能在于筛选具有在先性保护价值的客体,选择过程应当严格秉持价值识别的法律方法,以在先性使用的有限保护为依归。基于在先使用商标形成交易市场的事实而产生的抗辩,本质上是对诚实信用和私法自治原则的维护,其表现形式是抗辩规则与商标在先使用利益保护规则的交互融合。实践中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的分析过于重视具体要素的逐个击破,忽视了作为整体概念规则的建构和功能解剖。在以制度功能为核心目标价值指引的基础上塑造“功能-要件”对应关系的分析范式,形成“准入-排除-限制”功能映射“善意在先-要素控制-有限保护”的三元分析框架,澄清不同要件所承载的差异功能,助力优化现有规范分析的解释论框架。  相似文献   

20.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人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否认侵权行为的成立。一般讲,对事实上存在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主动承担责任并通过与专利权人协商等方式争取取得该专利的许可实施权,或者通过调解处理。对事实上不存在的侵权,被告人可以主动采取有效法律措施,运用抗辩权澄清事实,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使被告人正确、恰当地使用抗辩权,本文介绍几种常见的抗辩方式,以供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使用。一、合法使用权的抗辩1.被告人以委托开发合同为由进行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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