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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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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辉 《法学论坛》2016,(5):80-89
恢复原状责任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环境修复.鉴于环境的不可逆性,污染清理和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在环境修复方案实施中,确定环境修复技术方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实施环境修复方案过程中可以依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环境利益损害救济费用相当高昂,保证污染者承担实施环境修复方案的费用十分重要.环境修复项目的执行权可以分解为执行指导权、执行操作权和执行监督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听证会制度、财产披露制度、执行回访制度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重要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十九大报告也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运用的补偿性赔偿并不能完全发挥出对加害人的惩罚以及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防范作用。鉴于此,文章通过分析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比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建议,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金额、权利主体以及设置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锦汇、常隆等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该案涉及三大审理焦点: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常隆、锦汇等公司以买卖方式处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救济方式的选择。总体而言,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认定隐含着通过支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发挥司法环保功能的积极考量,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推定法理清晰,对损害后果及其救济方式也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但是,在肯定该案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特别强调环境司法的理性。  相似文献   

4.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司法实践的探索来看,该领域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表现形式狭隘、计算标准不清、归属利用混乱等问题。为了在环境侵权领域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作用,应区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采用“基数+固定倍数/浮动倍数”计算方式,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划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恰当处理好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三者之间的责任竞合;在执行阶段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但也应当拓宽惩罚性赔偿的实现渠道,不能仅限于金钱赔偿,允许其他可替代性方式,从而充分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惩戒、预防与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而原告主体制度作为该项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益诉讼相对于私利诉讼而言,注重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在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拓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有三类: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此外,还应该保...  相似文献   

6.
虽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难以量化以及司法实践较为贫乏,使得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的实现,要直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确定之困境并加以因应,紧密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炼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和范围,理清各种不同赔偿范围下须考量的问题,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确立良好的裁判准则出发,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量化之法,进而明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数额确定的基本路径,使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7.
从检察机关受理到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从叶榭镇政府提起诉讼到法院判决污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历时三个月。这是上海市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支持环保领域的督促起诉,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范例。本案的成功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担负公共利益守护者的职责就上述案例来看,污染者虽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侵害公共环境利益而产  相似文献   

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乔刚 《政法论丛》2013,(5):71-77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相似文献   

10.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泰州1.6亿元环保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6家涉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 6亿多元的判决.但终审判决同时指出,6家企业如果在此1年内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造,明显降低环境风险,那么这部分改造费用,有望在延期支付的“赔偿款的40%”的额度内进行抵扣.据悉,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号称“天价环保案”.  相似文献   

11.
环境公益诉讼:想说爱你不容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忠梅 《中国审判》2012,(10):21-23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将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了公益诉讼的范围。这一规定回应了多年来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吁求,对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各方博  相似文献   

12.
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3.
正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5位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2014年4月1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公民个人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目前水污染事件得到解决,居民的法律维权才刚刚拉开序幕。  相似文献   

14.
在对同一当事人经过公法制裁后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案件中必然存在重复责任,原因在于被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属性上是行政责任,而不是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且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违法行为同被告所受公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对此重复责任可以考虑财产责任同之前承担的行政罚款进行折抵,对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时应当慎重,而创新行政执法是避免重复责任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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