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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定成为这部法律的关注焦点,相对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重大改变,导致了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出现“辞职门”、“清退门”、“工龄归零门”等现象。劳资关系一度紧张。上篇我们主要介绍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理解、“买断工龄”的法律风险等问题,下篇将继续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其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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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法最早出现在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又对其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规范。但实践中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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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其他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条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在该法律3年前的讨论期间和施行前,引发了波及多家知名企业的"辞工潮",一度被众多企业主视为"畏途"。现如今,情况有了怎样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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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感到畏惧,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均奉行“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这让用人单位在岗位的管理方面很被动,无法适应现实工作的多变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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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是一名老工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与所在企业订过多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合同到期,所在企业又要和我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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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根据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法》中最为闪亮的亮点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劳动关系不稳定问题的一大“利器”,因此一推出,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震荡,很多人以为“铁饭碗”的时代又回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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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限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无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订立的情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合同订立的平等、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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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完全决定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毫无稳定感可言。尤其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年龄已经超过四十岁的劳动者来说,黄金年龄段已经过去,再就业难度很大。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的特征,肆意利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从就业保障的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业更稳定,可以在用人单位作长期个人规划,发展自己,增长才干。用人单位拥有了一支稳定的技术熟练的职工队伍,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有利于劳动者的发展,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发展,《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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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让员工端上"铁饭碗",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解雇劳动者的自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弥补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缺陷,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提供牢固的保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强自己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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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某厂的职工,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陈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既没有与陈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续订劳动合同。陈某看了《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便要求该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等了一个月后,该企业也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陈某随即以该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求其责令企业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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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已到,合同终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续签?此时,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这类劳动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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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成为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更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殊不知,这些都是对法律的片面曲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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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人们仍然担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新的"铁饭碗"问题,以及企业千方百计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象,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分析评论,认为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铁饭碗"是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读,但该法某些条款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建议有关机关制定相应规范,作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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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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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让员工端上"铁饭碗".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雇"的框架下还是拥有广泛解雇劳动者的自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弥补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缺陷,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提供牢固的保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和谐平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共赢,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强自己核心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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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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