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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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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殊 《研究生法学》2002,(4):43-51,68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行政权的主体可分为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归属主体毫无疑问是人民,即社会成员的集合体。但分散的人民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权,所以要由民意机关——立法机关将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资格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即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它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权,其任  相似文献   

2.
法言法语     
行政协助和行政权限 行政协助(the administration helping),是指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互相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的某一行政职权的活动。它的特点有:  相似文献   

3.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特权。行政主体一般享有中止履行权、指导与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相对人违约的单方解除权、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单方解除权、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变更解除权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履行权等特权。对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予以控制。  相似文献   

4.
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2,(4):115-124
整体政府改革下出现的新型行政权主体与行政职权再配置活动难以符合职权法定原则所提出的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和权力行使范围法定两大子原则的要求,职权法定原则与整体政府改革直接发生冲突。冲突的成因是宪法意义的行政主体与行政法意义的行政主体适用情境错置所造成的职权法定原则变异。四层次行政主体说将权力行使主体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政府层面,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权理论,将权力行使范围法定原则转化为行政授权合法说,职权法定原则得以更新,整体政府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理论上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6.
张淑芳 《法律科学》2006,24(6):98-104
抽象行政行为越权是行政主体行政规则过程中的越权,是以行政机关为单一形态的越权,是以超越行政权为主要特征的越权。抽象行政行为越权表现为超越事态管辖权,超越程序性的权力,超越上位规则设定事项的权力,超越行政禁止设定权。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越权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陈思明 《法制与社会》2010,(36):148-151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监管"也日渐成为耳熟能详的词语。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监管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有关行政监管主体的探究就相对更少一些。本文试从行政监管权的角度对行政监管主体进行浅层次分析,并对行政监管主体中的事业单位进行行政法思考。  相似文献   

8.
论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必要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裁决诉讼的特殊性在于解决裁决自身的合法性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原来的民事争议才是其最终目的。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法院对于行政裁决案件的司法变更权 ,在实践中诱发出不少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行政裁决的法律定位等方面看 ,极有必要赋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变更权  相似文献   

9.
行政优益权,也称为行政特权,是指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所享有的一系列保障其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特权,这些特权是由行政合同中的权力因素所决定的。我国目前虽然确立了行政合同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还很不完善。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目前人们对其的认识还很不清楚。因此,深入研究行政优益权理论对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行政协助(the administration helping),是指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互相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的  相似文献   

11.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定位问题是我们研究及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实行"双轨制"。但该模式自身的局限性已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因此,重新定位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刘聪 《法制与社会》2010,(27):276-276
我国的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正因为如此,行政主体义务的及时履行对行政相对人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吴秀玲 《行政与法》2001,2(6):39-41
行政权力腐败就是行政权力异化为一种与其所有主体相对立的力量.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腐败,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本文阐述了现代行政程序控权的法律意义,并从控权角度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进行了设计."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作者相信,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腐败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当代行政法中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多样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出现 ,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同行政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平衡结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全面扩展 ,展现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已具有的对称性 ;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积极作用的形成和发挥 ,则显示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均势形态。所有这些都表明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总体平等的发展走向 ,这也是行政活动走向法治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5.
相对人的行政立法动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动议权 ,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法定有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有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立法性文件的请求或建议权。赋予相对人行政立法动议权 ,是现代法的合意性的要求 ,是对相对人主体地位的承认和尊重 ,是行政立法开放性和民主化的表现 ,对于行政主体权力的滥用也有良好的防范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 ,规定相对人行使动议权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 ,并以一定的程序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6.
当前,学界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界定观点纷呈,不论是“非权利说”或“许可说”还是各种性质的“权利说”,在解释碳排放权生成及交易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时皆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关于规制碳排放权的制度实践也因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而陷入不明或杂乱之境。鉴于此,宜引入分配行政的理论,从分配行政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构造加以解读并予以制度塑造。碳排放权是行政机关基于对碳排放总量控制而进行纵向分配的产物(以配额为载体的初始分配),而碳排放权交易则是基于行政分配的碳排放额度而展开的横向市场分配(二次分配)。对于行政主管机关而言,碳排放权及其配额的确定应定性为行政确认;对于碳排放权及配额持有人而言,其权利则具有特殊的财产权属性,同时亦负有“清缴”等义务。这一定性,不仅有助于理解碳排放权的阶段性特征以及附条件的转化过程,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和监管等过程给予有效的方法论指导。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诉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诉权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行政职权的存在和行使发生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提供司法保护和帮助的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界定了行政诉权的客体的范围,原告资格界定了行政诉权的主体的范围,行政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行政诉权包括起诉权、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和要求得到裁判权。与民事诉权相比,行政诉权是对事的诉权、公益诉权、恒定的诉权和有限的诉权。  相似文献   

18.
关保英 《法学》2018,(12):40-51
行政法治的改革和完善最终要归结到行政行为作出机制上。我国的行政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进行,行政相对人仅仅与行为结果发生联系,与行为过程关联不紧密,没有较多的机会介入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之中。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就是要使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启动、行政行为的过程和行政行为的论证等。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的社会参与在内容、方式、结果等环节上均存在较大区别。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的路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如通过阐明理由、行使举证权、声明异议和行使拒绝权介入等。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行为制度的确立需要相关的保障机制,行政相对人权利必须体系化。需建立行政行为的论证制度、行政行为的双向举证制度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协商制度。  相似文献   

19.
江湘瑞 《证据科学》2001,8(4):209-213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对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本文通过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其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依其职权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且有可能侵犯病员及医疗单位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行政可诉性。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诉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20.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上的基础概念之一,我国从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引入了这一概念,却在不同时期在内涵和功能上有很大的不同。国家法人说自清末传入我国,逐渐成为民国时期的通说。国家是法人,行政主体是国家法人在行政上的表现,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机关,没有人格。但进入新中国之后,作为整体的国家法人或行政主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便行政主体在1980年代末再次被引入,也只是行政机关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省、市、乡等再也没有成为行政主体。理论上对这种机关的行政主体化多有批评,但那种将行政主体与分权、组织法建设关联起来的做法,亦属不必。我们应在法学国家观的指导下恢复行政主体的本来面目,确立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可以在行政主体内部承认机关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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