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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地方财政问题的凸显,省管县财政体制为解决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所引发的一些财政问题提供了一条较好的进路。但从各省试点实践的经验来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存在着相应的体制衔接失衡、效率与公平难以协调、农业大县收支难抵、恶性竞争横生以及监督乏力等相关的问题。我们需要针对以上问题,从各方面着手,推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是当前财政学界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税权划分作为分税制的核心,已逐渐显示出其特殊的重要性。从我国目前分税制的实践情况来看,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不断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向现有的税权划分结构提出了挑战。我国目前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在不同职能机关之间的划分不规范、不合理,不但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而且成为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的"瓶颈"。因此,改革我国目前的税权划分模式是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本文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的基础上展开分析的。  相似文献   

3.
税收管辖是非常重要的税收程序要素。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完善和税收法制的不完备是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完善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有赖于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 ,以及税收法制的健全。  相似文献   

4.
肖金林 《河北法学》2000,(4):135-137
税收管理权是衡量一级财政自主程度的重要参考。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财权问题,而财权问题的基础又是税收管理权问题。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和税法的解释权等内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是不完全的分税制,在税种划分、税权划分、征管范围的划分等方面存在不少的缺陷和问题,而税收管理权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则是分税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建立合理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是分税制改革的目标。始于1994年的中国分税制改革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市场经济下,从事权、财权及转移支付角度重新审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是构建新型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条捷径。  相似文献   

6.
分税制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我国分税制历史的简要回顾,分析了分税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缺少完整立法,地方税权小,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合理,转移支付有待立法。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立法上的建议:制定作为分税制依据的税收基本法,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制定转移支付法。  相似文献   

7.
中国税权重构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华国庆 《河北法学》2004,22(9):18-22
税权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的核心内容。我国于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对税权进行了配置 ,但从多年运作的情况看 ,这种税权配置存在不少问题。就中国税权的重构作了一些初步探讨 ,并建议赋予地方以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合理划分税种 ,使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  相似文献   

8.
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肇始于1994年分税制和1995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改革,至今已届10年。纵观我国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可谓有得有失。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税体制的平稳运行;但另一方面,财政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有过渡性,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弊端,与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转移支付制度有较大差距。  相似文献   

9.
分税制与财政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傅光明一、分税制与财政法制建设的关系。财政法制健全是分税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活动都是在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下进行的。地方政府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及税收管理权。市场经济与分税制不...  相似文献   

10.
我国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目前处于一种失范、失衡、失控的状态。此种格局的存在使得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治化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时代课题。区域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条块分割"的权力体制以及民主发展的相对滞后是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的三大障碍。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的基本方略:一是行政区划与政府层级的重构;二是事权明晰划分与分税制的全面建立;三是财政资源整合机制与府际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而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在实现途径上有维持现状方案、法律改革方案与宪法改革方案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提升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及初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等制度性进步的成绩,但从宪政的视角反思尚存在明显不足:在宪政的制度层面上,分税制改革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宪政的价值层面上,缺乏民主基础的分税制改革难以真正承担起保障和促进人权的神圣使命;在宪政的实践运行层面上,缺乏制约机制的分税制改革难以做到财政权力的理性运行。当下,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与我国已经开启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结合起来,需要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进行宪法确认,遵循税收法定和预算法定原则,逐步完成适度的财政分权。  相似文献   

12.
《法商研究》2015,(1):3
[编者按]1994年我国开启分税制改革,旨在纾解中央财政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与之相契,共同构建财税体制。20年来,预算法在规范政府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旧预算法已不能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财政自由度过大,地方政府财政保障能力不足,人大监督职能难以发挥,预算制度亟待改革。在党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大大提速,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相似文献   

13.
小资料     
转移支付即财政转移支出,它是指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既定的事权、财权及收支划分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各项财政补助(如我国的税收返还、现行分税制体制仍保留老体制中的体制补助、中央和其他部门掌握的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转移支付不是用于地方政府弥补赤字缺口,而是通过中央提供财力补充,平衡地方财力,均衡公共服务水平。零基预算是指政府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时,不以上一年度各项支出的实际执行结果为基础,即不是用“基数法”,而是一切从零开始,用“因素法”重新核定各项支出水平的一种预算编制办法。(因素…  相似文献   

14.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县乡财政问题日益严重。当前的一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县乡财政体制上。但这种体制性分析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本文认为,县乡财政困境的根源是政治集权。以此分析为基础,本文尝试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县乡财政的解困之道。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经历了中央计划(1949—1978)、财政包干(1979—1993)和分税制(1994至今)三个体制阶段。论文借助财政联邦主义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试图就如下问题做出回答:在不同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下,财富和收入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如何分配的?国家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在不同的地区之间是如何分配的?谁是受益者?谁是受损者?其对经济增长产生了何种影响?  相似文献   

16.
功能性联邦主义认为,在一个多级财政体制下,应该注意发挥各级政府在其独特擅长领域的比较优势,经济发展性事务和相应的财政支出应该主要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再分配事务及其财政支出则主要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中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职能配置与分工,并不符合功能性联邦主义的标准,而是一种“准功能性联邦主义”,即中央在放权让地方承担经济发展主要职责的同时,也将再分配支出责任一起转嫁到地方并主要以财政转移支付来进行填补和带动。这一制度策略不仅有损社保制度公平与效率,而且在宏观上造成了我国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艰难,具有不可持续性。应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间事权、巩固地方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提升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再分配职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稳定和规范的功能性体制基础。  相似文献   

17.
央地财政关系的宪法规范调整国家财政权力的纵向划分,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本质是一国财权财力在中央与地方间的调配,与一国的宪法体制密切相关。作为“元规则”,明晰的央地财政关系的宪法规范对于一国的财政法治化至关重要。我国的《共同纲领》以及四部宪法对央地财政关系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变迁过程与国家央地财政关系的探索实践相关联。国家最终确立了“分税制”的现行央地财政关系,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国家治理工作的宏观不利影响和对央地财政分权机制的制度性阻碍。现行央地财政机制仍受国家法治化和国情的影响,应通过法制调试手段,按照集权有度、分权有法的原则,合理划分央地财政权责。  相似文献   

18.
许多奇在《法商研究》上撰文认为,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人民政府适当财政管理权限,这就吹响了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号角。分税制改革化解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如果单纯从经济的角度看,其先天不足及局限性就显露出来。  相似文献   

19.
张克 《检察风云》2012,(6):9-10
自1994年中国进行了旨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的基本法《预算法》奠定了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但由于彼时立法技术以及各界对预算制度的了解还十分有限,致使《预算法》的制定并不完善,在实施不久就暴露出许多问题。曾任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主任的高强将现行《预算法》问题概括为:对预算编制完整  相似文献   

20.
保险的发展始终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支持,税收对保险产品影响最大,直接关系到保费的列支、保险金的给付以及保险企业的经营利润。保险税收立法效力级次过低且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税收立法层次偏低,法律规定相对简单;分税制财政体制关于保险税权的规定加剧了保险业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税法调控目标的频繁变化降低了保险税法的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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