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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认为,杜兴业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致死,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一、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伤害致死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以伤害他人健康为目的;二是从使用的犯罪手段看,只能达到伤害的目的(不可能致人死亡)。在这种主、客观状态下实施的伤害行为,如果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被害人死亡”这一点对行为人来说是过失的,应  相似文献   

2.
关于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定罪问题,在当前法学界抑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定一罪;另一种则认为应定二罪,这种争论直接影响到是否正确地定罪量刑。因此,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加强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犯罪作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传染病(包括性病)危害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三类:甲类传染病有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有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二十二种;丙类传染病包括麻风病等十一种。传染病对人的健康有很大损害,甚至可以致人死亡;同时,传染病又有很强的传染性,一旦出现,易于流行而难以控制,往往危害众多人的生命、健康。能否有效地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不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健康和生命,而且也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健康水平。因此,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洞坪乡大坪坡村鱼塘坎组。2001年7月14日下午17时许,彭某窜至本村吴祖刚家田地窃百合花六株回家途中,路经本村背底块组长湾地带时,被吴祖  相似文献   

5.
此案应定为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袁新平今年《人民检察》第4期刊载了《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本案应以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分述如下:一、信贷股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6.
在2013年1月14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各位委员普遍认为现在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要让食品安全管理成为常态。“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这是市政协委员张洪提出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被告人:汤少庠,男,1941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小学文化,无业,1996年6月3日因故意杀人、放火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少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汤少庠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少庠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少庠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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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他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有被拐卖到此的妇女,但甲未向上级报告,也未进行解救,导致妇女因不堪凌辱自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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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朱宝华的行为是不是防卫过当?》一文后,我们研究了双方的争论点。根据正当防卫的理论,结合朱宝华刺死刘国祥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的看法是: 一、刘国祥和朱宝华素不相识,又无私仇,刘国祥声言要“掐死”朱宝华,同朱宝华所说的“扎你丫头养的!”一样,都是打架斗殴事件中经常听到的激愤之词。对此,必须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全面分析。我们说,如果刘国祥趁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用两只手使劲死死卡住朱的脖子,倒不是不存在把朱掐死的可能性。但是,当时的情况是刘国祥一只手按住朱的脖子(不是卡住脖子的喉头部位),一只手揪住朱的肩膀,二人面对面僵持着。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一双手紧卡脖子和一只手按住对方脖子,另一只手揪住对方肩膀,力量是不一样的。请大家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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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朱宝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这是由此集中两个关键性的情节所决定的。第一,朱宝华在受到不法侵害急忙逃跑时,被「刘国祥追上捺倒在地。朱一腿跪地,一腿支着半躺在地上;二人面对面僵持着。」此时,围观的人很多,拜且人群中已「有人正在阻止刘国祥的不法行为」。在如此众目睽睽、大庭广众之下,朱宝华还有抽刀防卫的必要吗?  相似文献   

12.
故意杀人与故意严重伤害身体致死是对于人身最危险的罪行。要向这些罪行进行成功的斗争,就全靠在各种情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由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1954年4月30日通过了“关于加重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在苏俄刑法典136条第1项(适用上述法令)的法定刑与苏俄刑法典142条第2项关于惩罚故意重伤身体致死罪的法定刑中间就有了重大的区别。关于正确区别这些犯罪构成的问题有着特殊的意义。不要忘记在发布大赦令的情况下正确地判断这些罪行的性质对于服刑者本身和及时执行刑罚来说都是有意义的事。经验证明:对于被定为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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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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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人赵新全,男,现年二十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固始县杨集乡弯枣村.1988年7月20日晚10时许,李国付唆使李中如、何少友、张秀芝一起殴打与其素有积怨的本村村民赵新发,何少友将赵新发从其住处叫出来后,李中如、何少友上去对赵拳打脚踢,将赵打倒在门前的粪池里.赵爬起来就往家跑,被张秀芝拦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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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军  王玉 《政府法制》2012,(19):42-42
近日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局在长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经过缜密侦查,连续作战,成功破获“2012.4.9”故意杀人碎尸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潞城市人)、曹某(男,39岁,潞城市人)、陈某(男,38岁,潞城市人)落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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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中午一时许,一位刚刚毕业即将走上四化建设岗位的女大学生李云菲在家里突然被丈夫冯治手里的枪击中头部。冯治,二十八岁,系昆明铁路局公安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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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九八一年二月六日晚饭后,社员何××和妻子潘××在家烤火,邻居崔家荣来串门,闲谈一会后,何去生产队开会,崔便开始用语言调戏潘。潘见势不妙,借口去煮猪食起身要走,崔乘势用左手抱住她的上身,右手扒裤子。潘吵骂反抗,崔仍不罢手。潘急中生智,顺手抓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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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对什么是间接故意杀人?怎样区分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间接故意杀人应否独立论罪?在刑法理论中还有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直接故意杀人比较重视,而对间接故意杀人则有所忽视,有的把间接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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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的案例是被告人蔡某在与其丈夫周某争吵后跳水欲自杀,后在周某对其施救时不慎将周某拖入水中,并在周某双手抱住其身体求救的情况下,掰开周某的双手,任由周某沉入水中;此后,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被告人蔡某上岸后并未实施过任何救助、未向他人呼救,贻误了救助周某的最佳时间.通过对蔡某上述行为的分析,被告人蔡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周某生命的结果,但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论证了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得出了被告人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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