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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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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危险犯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犯的构成特征看 ,危险犯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 ,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体危险的犯罪停止形态。以此为基础 ,对有关危险犯未遂的一些问题和危险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应作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3.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本质在于通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状态的存在意味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从而构成既遂;否则,不足以成立既遂,根据情况,可能成立未遂或者预备、中止等形态;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即使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仍然属于危险犯的既遂,而这种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危险犯中的法定危险状态发生后 ,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状态 ,从而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理论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以及实害犯中止说三种观点。本文在评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 ,提倡实害犯中止说。  相似文献   

5.
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相似文献   

6.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只能发生于完成形态之前,故而在时间上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犯罪即进后决无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这本是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但从近年来刑法学界的研讨情况来看,上述观点的合理性已受到了众多论者的挑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即危险犯)在危险状态发生后行为人又自动排除了这种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严重后果(即实害结果)出现的场合,可否成立犯罪中止。对上述问题持肯定说的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见解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7.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8.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吸收,仅成吸收的犯罪形态即实害犯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就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9.
危险犯概念的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 ,还是在我国 ,都存在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概念的研究 ,从危险犯的特征入手 ,对“危险犯”作了重新界定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一行为 ,当该行为的发展趋势脱离行为人的控制 ,以致使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等社会关系出现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相似文献   

10.
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1.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12.
强奸罪不是复合行为犯,而是单一行为犯,手段行为应被解释为预备行为,真正的实行行为是奸淫行为;奸淫行为和奸淫目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罪的本质属于亲手犯。在单一行为论的立场下,通过限缩解释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既能够合理分配轮奸情形中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限缩轮奸的成立范围;又能够严格区分既遂犯、未遂犯及中止犯的成立标准,不至于使既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落空,从而较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3.
有效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之一,其首先应理解为是中止行为的性质,而不是中止行为的实际效果。有效的中止行为应该是出于行为人真诚的努力,是合乎情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基于这一前提,虽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只有部分因果关系,也应肯定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在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既遂结果出现的不能犯中,只要其后的中止行为符合以上标准,也可成立中止犯;行为人虽实施了中止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遂结果还是发生了时,如果这一原因确实是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的,且中断了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仍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14.
危险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我们可以以危险犯的性质为契机,在评析大陆刑法理论关于危险犯的三种概念表述的基础上,认定危险犯具有的是行为属性,而非结果属性,从而明确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15.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论结果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法定类型可分为行为中止和结果中止两类。行为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结果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减轻或消除的转变,都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所不同的是在行为中止类型中,行为人只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在这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施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还有较长一段距离,而在结果中止类型中,行为人不仅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形下),而且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成功地防止住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形态的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距离已经比较接近,从犯罪中止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就不能不对这种特殊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提出特殊的要求,因而,对于结果国止类型而言,除了需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共性特征外,还需同时具备有效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所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相似文献   

17.
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危险犯概念的界定不应考虑其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18.
对于危险犯,通说的观点否认了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而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是,根据相关理论以及结合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不仅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20.
中止犯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中止犯的特征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危险犯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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