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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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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一些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集中表现为刑事实体性、程序性法律供给不足。将涉案企业合规纳入刑事法律之中,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法秩序冲突。在立法上,实体法层面要在刑法中增设企业合规出罪条款,修改量刑制度,建立单位犯罪累犯制度等;程序法层面要确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延长考验期限。  相似文献   

2.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消极参与的被动模式下,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审查与确认。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能简单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而否定其出罪的可能,宜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结合起来视为法定情节,发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撤回起诉是当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积极参与的主动模式下,法院可以主导审判阶段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与评估,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制度,妥当解决适用刑事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立足于促进法院参与刑事合规的应然视角,应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构建单位缓刑制度与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3.
马俊 《法人》2023,(2):48-50
<正>如果将企业刑事合规比作一列高速运行的列车,那么律师就是列车的专业检测员、维修员、保养员,保障列车长期安全运行。对于企业刑事合规来说,律师参与不可或缺。相较于一般的企业法务,刑事律师更加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利益,同时,作为第三方独立监管人,刑事律师能够提供最为准确的评估,确保刑事合规制度得到真正落实,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4.
李兰英 《政法论丛》2023,(2):100-112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准入与验收”是保障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与实效性的两个关键端口。检察机关具有审查是否具备“准入和验收”标准的权力,涉案企业均具有申请启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准入环节,可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与企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因素的审查,合规考察的验收标准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合规有效性判断标准是建设预防企业再犯罪的行为准则,最终形成合规守法、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企业合规计划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特征,也有针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必要时,在验收环节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溯源治理。  相似文献   

5.
张广平 《法人》2023,(3):50-51
<正>作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工作和具体实践,检察机关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备受瞩目,其探索以更为谦抑、轻缓的方式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尝试将企业合规经营作为犯罪从宽处理的理性依据,被业界誉为“一次伟大的司法理念革新”,成为近年来社会效果显著的刑事司法改革。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随之出现。为确保重大改革要求于法有据,需推进刑事立法修改完善工作,及时将改革实践经验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制度革新指引改革走向深入。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的诉讼构造可以归结为两种模武,即“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的必要构造模式和“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调解人”的合理构造模式,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不宜同时作为调解人出现,调解人应在律师等民间人员中选任.律师在和解构造中有两种角色,一是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参与和解,在和解程序的启动、协商、监督中发挥作用;二是作为独立调解人主持调解,在多数情况下比普通人民调解员的主持更为适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已有制度框架内,建立律师独立调解人制度,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陈江波 《人民检察》2022,(24):26-29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改革方案设计、检察办案审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审查起诉决定、社会各方协同治理等环节面临诸多风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注重防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积极探索,为完善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8.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急需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刑行衔接,以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红利,依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刑行衔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9.
<正>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首批六家检察院为试点单位;2021年4月,又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十个地区。刑事合规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积极拓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于律师而言,企业的走私罪刑事合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走私罪刑事辩护,它需要律师在合规业务中进行调查、  相似文献   

10.
周丽  魏亚男 《法制与社会》2013,(11):257-258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势。2003年至2007年四年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全国检察机关共作出不起诉决定73529人。可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对于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需求相当迫切。刑事和解的诉讼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人三方构成的必要构造模式,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人、调解人四方构成的合理的构造模式。当前的刑事和解工作,人们普遍将焦点集中在加害方与被害方这一对主体身上,而忽视了对双方背后的律师群体的关注。其实,双方当事人知晓刑事和解的意义及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协议达成的重要前提,而律师的工作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答疑解惑的,因此,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将从刑事和解诉讼模式入手,并阐述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证明在律师的参与下,刑事和解更能健康有利发展。  相似文献   

11.
陈磊 《人民检察》2022,(15):54-58
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成效,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司法动能。改革经验在于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改革模式、建立司法驱动与第三方参与相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健全规范与完善机制相并行的改革路径,因而合规案件在质与量上均取得积极进展。展望未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的方向和课题,可在以点带面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构建不同涉案领域专项合规规则、设计适应不同规模企业需求差异化的合规管理制度和考察标准、严把出入口关、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拓展和深化。  相似文献   

12.
叶良芳 《法学论坛》2024,(1):138-14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其最大的激励在于对涉案企业可以适用裁量不起诉。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一激励机制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存在制度障碍。对此,刑事诉讼法相应制度的修改应是重头戏,但刑法的修改亦应提上议事日程。刑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单位犯罪的定义,增添单位犯罪认定的实质内容;二是增设涉案企业合规责任减免规定,明确其属于应当型量刑情节,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增设事前企业合规排除犯罪故意的功能,明确其可以作为否定单位犯罪成立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3.
<正>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有效评估、监督是一项专业性、体系性工作。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追求的直接目的。合规整改情况是第三方组织在考察期满后作出合规考察报告的根本依据,有效的合规整改是企业实现合规管理目标,形成合规文化,最终形成合规力创造价值的基本前提。立足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际,  相似文献   

14.
史笑晓  陈诚 《人民检察》2023,(14):61-64
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与整改有效性的评估与确认,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关键环节与核心内容。一份有效的合规计划必须表征出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而减轻已然之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消除未然之罪的再犯可能。在建构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时,应从“技术一文化”二元视角、“实体一程序”双重维度、合规整改负面清单制度等方面着力,以打造兼具原则性价值引领与规范性操作指南的立体式合规有效性评价体系,使合规计划有效发挥减轻涉案企业之罪责及犯罪免疫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中承担多重角色,既是企业合规计划建立中的支持者、帮助者,又是企业合规计划实施中的监督者,还是给予涉案企业刑事优待时的裁量者,需要充分发挥上述角色作用。由于目前合规考察期限依附于审查起诉期限,需要将合规准备工作前移,以便于更有效开展合规考察。涉案企业合规的核心目的在于“保企业”而非“保个人”,在审查中要准确区分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正>为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做实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2020年3月,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改革试点在全国推行。在此过程中,笔者所在的律所办理了多起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所在团队担任第三方监管人办理的“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入选最高检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7.
孙智阳 《法人》2022,(6):53-54
<正>今年是企业合规强化年,最高检在全国各地大力开展合规改革,《〈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相继出台,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的大力推广,刑事犯罪领域单位犯罪通过合规整改实现不起诉的案件已经开始大面积试行,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并学习。  相似文献   

18.
<正>为有效惩治和预防企业违法犯罪,督促企业建立长效机制,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6家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试点单位。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前期试点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十个省和直辖市的省、市、基层人民检察院,且可以适用企业合规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相似文献   

19.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验的全面铺开,需要及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法,在吸收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和本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企业合规确立刑事激励机制,尤其是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而既可以为涉罪企业提供“改正自新”的机会,也有助于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犯罪治理的“合力”。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言,为改变“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格局,宜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章设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作为独立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制度进行建构,并重点解决好适用对象、条件设定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至于刑法的修改,建议继续采取刑法修正案模式,从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事后合规作为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增设单位缓刑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0.
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主要包括“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递进”的行刑衔接和“刑事犯罪向行政违法回转”的刑行衔接,实践中均面临一些运行困境。应当完善企业违法调查中的行刑衔接,明确司法机关可以提前参与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落实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企业犯罪案件的立案衔接。应当拓展公安侦查程序中的企业合规治理,并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完善企业合规案件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刑行衔接,联合开展企业合规考察评估等工作,合规整改并不免除涉案企业在法律上应受之行政处罚,提高行刑处罚结果互信互认及行业合规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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