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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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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卫安 《河北法学》2012,30(11):86-91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2.
论自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承认其所犯罪行的陈述。自白不等于口供。自白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证明的直接性、内容的易变性等特征 ,研究自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我国只有那些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自白 ,才有证据能力 ;自白同其他证据一样 ,其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完全由审判人员依据法律的基本要求来自由判断和认定。要完善我国的自白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 (或在未来的刑事证据法 )中明确规定自白任意性规则和自白补强规则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赵宁 《犯罪研究》2004,(4):43-48
被告人有罪供述补强规则属于证据证明力规则,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告人有罪供述证明力进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提出了补强要求。应以实体法为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对该补强规则的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和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共犯有罪供述方面进行明确,以求补强规则能在刑事司法中得以恰当的运用。  相似文献   

4.
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5.
基于被害人陈述的独立地位,我国应当探索并确立与被害人陈述的特点相适应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被害人辨认属于被害人陈述,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在场来监督被害人辨认程序的合法性与结果的准确性.我们需要系统反思对被害人陈述之证据能力的规制,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进一步走向精细化.我们要辩证地评价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检讨对被害人陈述的补强规则,在建立科学的人证可信性检验机制的基础上,允许单独依靠被害人陈述慎重地定罪.  相似文献   

6.
兰跃军 《法学论坛》2012,(2):114-122
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斯特劳斯.卡恩性侵案经过长达3个月诉讼后被撤销,凸显了被害人作证及其陈述证据效力的特殊性。被害人和证人虽然都"身临其境",目睹了犯罪事实的发生过程,但被害人还"身受其害",这决定了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既有共同点又存在许多重大差异,二者不能混同。被害人的当事性要求立法从作证适格性、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任意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及合法性规则六个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限制;同时规定被害人陈述原则上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其证明力需要补强。  相似文献   

7.
在英美国家,从被告与证人的权利差异及身份转换出发,品格证据可能用于证明犯罪倾向性的实质争点,属于实质证据,这往往运用于“非证人被告”首先获取良好品格证据进而可能要接受控方反驳的程序机制;品格证据或者用于证明证人可信性的附带争点,属于补助证据,屡见不鲜的是在交叉询问中以品格弹劾“非被告证人”的可信性。在被告人选择作为证人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品格可能兼具有实质证据和补助证据的双重功能,品格证据可能被限定于进行可信性的评价,但是其又可能跳过证据、事实根据而直接输入了定罪判断。因此,“被告证人”的品格要经过手段因何可采和对定罪有无证明力的双重检验。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白补强规则存在着缺陷,完善该规则进路有二理论上,构建完整的自白补强规则体系--明确补强证据具备的条件、限定补强的范围、统一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立法上,修改我国刑诉法46条关于自白补强规则之规定.  相似文献   

9.
论污点证人之豁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污点证人因与已被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易,达到回避控方对自己的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污点证人豁免的理论基础在于反对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0.
随着犯罪多样化形势的加剧,污点证人对司法机关能否查明真相顺利结案往往能够提供极大的帮助.因此,我国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考虑到当前的司法改革的大势推进,建议我国选择有罪豁免的方式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应将决定污点证人的豁免与否的权利交给检察机关,由其根据案件的重大与否和污点证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并通过法院的进一步审查,同时应对污点证人实施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1.
纵博 《证据科学》2014,(2):180-190
广义上的共犯口供问题包括未共同审理的共犯的口供问题,以及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共犯或其它牵连案件被告人等共同被告的口供问题。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问题在台湾地区的证据法上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发展时期。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犯口供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并要求补强证据;对于共同被告则可经程序分离而进行证人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且其口供同样也需要补强证据。对于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法则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加强,也反映出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地位的降低,但依然存在一些难题未能解决。台湾地区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规则能给大陆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真实口供证明力强大,虚假口供破坏力强大。防止法院采纳虚假口供是降低错案风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防范虚假口供的证据规则,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各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者范围有限,且在防止虚假供述方面存在内在困境。后者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规制方法值得肯定,但其中的消极补强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变为任意补强,积极补强规则可能会使法官采信虚假口供"合法化"。为使补强规则发挥功效,需要把积极补强规则的精神—补强程度—吸收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方式—否定方式—之中,并结合真假供述的判断原理,使消极补强规则实质化:即任何口供,只有其中包含的"隐蔽性情节",在基本排除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情形下获得,且与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实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目标,刑诉法所确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对精神病被害人的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致。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精神病被害人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明力;深入探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可以发现,精神病被害人亦可以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他具有一定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并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件下也具有证明力。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法庭上自白可以不需要补强,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中的自白都需要补强;在对自白进行补强时,自白的补强证据只要能够保证自白的真实性即可,而不应当在补强的范围上作形式上的要求。自白的补强证据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外,还必须独立于被补强的自白;在程度上,补强证据只要能与自白结合在一起使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独立使法官产生确信的程度。另外,共犯自白在作为认定其他共犯犯罪的证据时同样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自白可以作为其他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  相似文献   

15.
秦宗文 《犯罪研究》2004,(1):38-42,49
传统共同被告理论仅以程序法为划分依据,理论上没有揭示共同被告的实质性联系,实践中导致对共同被告口供的不正确适用。本文以实体法为依据,兼顾程序法,认为从证据法讲,可将共同被告分为实质的共同被告和形式的共同被告。实质的共同被告包括同案处理和非同案处理的共犯.牵连犯,他们的供述应作为被告口供处理,当前的司法解释将其作为证人证言是不妥当的。但同时应对不得仅以被告口供定案的原则予以松动,允许一定条件下可根据被告口供对整个案件或部分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形式的共同被告供述作为证人证言处理。  相似文献   

16.
公正与效率统一、利益权衡原则、教育刑和目的刑以及分化原则分别构成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价值基础、思想理念基础和刑事政策基础。本文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污点证人豁免的相关规定,应从污点证人资格规则、豁免种类及建立适当的程序机制等方面来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7.
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证人。在德国,污点证人被称为“王冠证人”,在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证人作证豁免主要有证据使用豁免和罪行豁免两种形态。犤1犦在罪行豁免中,证人因作证而被彻底免除了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彻底清除。而在证据使用豁免中并不彻底免除证人的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有限清除。如果控方根据“合法的、独立的来源”(即不是来源于该证人的证言或其派生证据)掌握了该证人犯…  相似文献   

18.
所谓污点证人(stained witness),简而言之,就是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多存在于贿赂犯罪、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等案件之中。贿赂犯罪污点证人(以下简称“污点证人”),是有贿赂犯罪污点(参与受贿或者行贿行为),在司法机关追诉贿赂犯罪中配合和帮助司法机关就有关案情如实提供证言,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或者减轻刑罚处罚的人员。根据我国的反腐败司法实践,污点证人多数是受贿罪案中罪责较轻的共同受贿人、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之人。贿赂案件的污点证人虽然也被称作“证人”,但与普通证人相比,其特殊之处主要有:(1)污点证人的稀有性…  相似文献   

19.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申小红 《法学杂志》2006,27(3):43-45
污点证人与清白证人最根本的区别是污点证人本身涉嫌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与一般的刑事措施有质的区别。针对我国对抗式庭审的推行、司法资源的不足以及证人制度不健全等多种现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20.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证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出庭作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例。一些国家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原、被告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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