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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不同于一般的行会、协会,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职权,故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法规授予村民委员会自主行政权是其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的自主行政权,是指其非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由其它法…  相似文献   

2.
陈娟  周实 《行政与法》2005,(11):82-84
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村规民约对村内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与村民形成不对等的关系。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村民委员会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只要村民委员会行使公权力时就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理由是我国行政法疆域应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公共行政;村民委员会享有社会权力。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作为中国特色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虽然随着国内实时环境的变化而对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在宅基地证的管理上存在着众多漏洞,致使在这方面的纠纷一件接着一件发生,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和国土局的正常工作。本文试从在宅基地方面产生的法律纠纷中总结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合理分析,以期能够对宅基地的管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李云峰一、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村民委员会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因近年来某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从而使之在一定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成为行政主体的。例如在土地管理方面,1988年经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5.
村民委员会越权行政的现象在农村中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的妨碍了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这种现象若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就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追究村民委员会越权责任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村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下设各委员会委员等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履行一定的职责的人都是"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必然发生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具有时间性。而对如何认定协助行政管理行为的完成,论文提供了一种路径,即假设不存在村基层组织的协助管理行为,由人民政府直接完成现实中由村基层组织协助完成的行政管理工作,那么在假设条件下,认定人民政府某些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完成所采用的标准,应适用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管理工作完成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村委会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涉及村委会在宪法以及法律上的法律定位、与村民会议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与乡镇级政府的关系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  相似文献   

8.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的一种福利,它与村民的身份紧密相关,是村民生活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在少数地方开展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  相似文献   

9.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近年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贿选、拉帮结派、暗中威胁、伪造虚报、撕毁选票、抢夺票箱、攀比公益捐助、违法行政行为、非法组织介入等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治理妨害行为,法律规制是关键,通过修订立法、规范程序、完善对妨害行为的惩治规定、建立司法救济制度来构建遏制这种行为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10.
试论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 ,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种而被规定于宪法中。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法学界已早有且多有论述 ,但往往忽视其本身具有的经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的自治功能而抽象地认为村民自治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但经法律法规授权 ,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① 实际上将村民自治组织对于自治事务的管理排除于行政法学所研究的公共行政之外 ;或者将村民自治组织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受委托办理某些国家行政事务的活动作为其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例证 ,② 难以…  相似文献   

11.
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李云峰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似乎已成为定论,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但笔者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由于近年制定的部分法律、法规的授权,使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4.
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含义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是有9亿农民的大国,村民委员会是中国不可或缺、极具影响的,并在发展中实施管理职能的组织形式。当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人民政府的职能正在下放,他们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地位、职责范围等内容也在日渐增加。同时,在实践中与村民委员会有关的行…  相似文献   

15.
法律之困惑:如何保障农民私权利经过数日多方调查,本刊记者发现,农民与艺术家房屋诉争焦点是,农民有无权利将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出售给城市居民?法院一审判决村民张海涛与居民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是他们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6.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张学君 《法制与社会》2013,(14):215-216,222
宅基地腾退作为城中村改造浪潮中涌现出的新模式正逐渐显现出其在推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强进势头。宅基地腾退不同于征收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其采用村民自治的方式完成。村民委员会是体现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委会牵头制定腾退方案并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多数表决通过腾退方案,自行收回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从而除去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切负担,为后续的城镇化建设开辟阵地。村民自治则贯穿在腾退方案的制定与通过、腾退对象与补偿的确定等环节中,并与政府指导、扶持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内外合力保证城中村改造的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18.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9.
马智 《法制与社会》2013,(22):211-212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仅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之间有限流转。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镇不断崛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了很大的生存空间和肥沃的现实土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了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城镇居民有了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还没有回应这种需求。  相似文献   

20.
一、乡村管理的总格局——乡政村治80年代以来,随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格局.过去通过生产大队、小队一直延伸和介入到农民基层生活中的国家权力上收至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对本乡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在乡以下的村依法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本村事务进行自主管理.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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