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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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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律》2005,(4):43-44,112-114
2000年7—8月,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纺织公司)作为卖方,与国外K公司签订了男、女生校服各20万套的售货确认书,嗣后收到4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为履行协议,浙江纺织公司向国内9家厂商全额支付货款后,收购来男生校服86900套、女生校服34500套,  相似文献   

3.
徐瑾 《法制与社会》2010,(35):360-360
长期以来,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与责任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也未有统一的认识或做法。在此,有必要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作一研究,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进行探讨,以维护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4.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David L.Atarling 诉讼代理人:靳庆军、张恒顺,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燕路。  相似文献   

5.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坚尼地城西宁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祥,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解、石同文,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6.
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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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交提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富春航业股份有限公司(WOODTRANSNAVIGATION CORPORATION,PANAM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53大街阿贝泽新奥巴里奥托里班可瑟16楼(53~(RD) STREET URBANIZACION OBARRIO TORREBANCOSUR,16~(TH) FIOOR,PANAMA,REPUBLIC OFPANAMA)。  相似文献   

9.
无单放货包含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如记名提单下存不存在无单放货问题,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是否允许、在什么条件下允许承运人无单放货,等等.这些问题也正是联合国贸法会目前正在审议的<运输法草案>所面临和必需解决的.本文即结合草案的现有案文,对其中与无单放货有关的条款及其立法背景等进行介绍和评析.  相似文献   

10.
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   总被引:16,自引:6,他引:16  
论文总结了我国无单放货的司法实践 ,将某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即绝对侵权说 ,相对侵权说和违约说 ,或兼采侵权与违约说。在此基础上 ,从理论上阐述了承运人无单放货应定性为违约行为。  相似文献   

11.
“无单放货”泛化对现有提单制度的冲击是其对“凭单交货”法定义务的违反,动摇了提单提货凭证信用.在正视“无单放货”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之余,如何维护提单提货凭证信用,是提单制度能否适应航运业发展的现实而完成自我变革的关键.国际国内提单制度以不同的立法进路所形成的事后救济及事先授权的两种法律机制,殊途同归,为应对此种冲突提供了可解之道.  相似文献   

12.
在"实质意义当事人"向"程序意义当事人"转化背景下,从借鉴保护提单持有人国际经验出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应限于提单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包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在提单项下一项相当严格的责任。"迟延提货"或者"港口仓库不允许存放"不足以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顺利结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却与提单持有人丧失"结汇失败下的货物控制权"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3.
孙晓 《中国律师》2002,(4):58-59
一、案情简介屈俊系北京市第二商业局退休职工,2001年3月22日,屈收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以下称双桥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原告朱文成(承德市糖酒公司职工)的一纸诉状。朱诉称:1998年被告陈立田(承德市烟草公司业务员)从我处借款50万元,陈立田将其中427,276.00元借给屈俊,陈立田把屈俊房产手续交给我做保证。二被告(即陈与屈)约定2000年5月还款并给付5万元利息,到期后,二被告拒不给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还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接此诉状屈俊顿生迷惑,因为他与原告朱文成素不相识…  相似文献   

14.
一、引言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释义》第2条之(五)之解释,标准是指“对重复性实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相似文献   

15.
[案情] 科玛蒂克(上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玛蒂克公司)与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均系专业开发和销售带有终端、显示、打印、计算、出票和软件等功能的电子排队机产品的企业。双方于2000年12月8日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书,约定科玛蒂克公司授权瑞泽公司为北京、天津等地代理销售商,瑞泽公司用自己的名义、帐户自行承担风险,销售科玛蒂克公司产品。协议书第3条约定,瑞泽公司应自觉维护科玛蒂克公司的利益,如科玛蒂克公司未在本区域发展除瑞泽公司外的其他代理商,瑞泽公司同意不在本区域代理除RAJ5600、  相似文献   

16.
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法院人财物由省统管的改革方向下,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改革不应再以消除司法地方化为重心,而应回归确保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跨区域审理有两种基本方案:微调司法管辖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两者的制度转换成本相差不大,但后者更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因此应成为改革的最佳目标,同时应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具体制度设计上,改革应遵循从集中管辖到行政法院的路径,行政法院应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下的三级两审制,并通过设立派出法庭等方式保障原告诉权,以强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和实行集中审理模式提升改革之后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相似文献   

17.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就有关"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不仅就有关冲突规范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批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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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中公布了1999年3月6日作出的信用证纠纷的判决书.即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浑春市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从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中出现的倾向。一、案件概要1995年11月6日,被上诉人挥春建行开立一份编号为JLHCLC95302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146万美元,开证申请人为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外贸),受益人为上诉人纽科公司,通知行为纽约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以下简称法兰克福分行)。该信用证注明适用国际商…  相似文献   

20.
李琦 《法学家》2002,(2):124-128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是林来梵博士最新出版的一部宪法学著作①.林博士负笈东赢八年,近年来在中国公法学界已是一位颇为引人关注的学者,这是他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第一部法学专著.本文试图从立场、语境和进路等方面对<规范>做出解读,并在解读的基础上对<规范>略加回应.本文的解读和回应均基于学术的立场和目的,以作为与<规范>的对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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