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3.
4.
5.
正一、司法实务分歧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本案中隙某利用自己作为甲银行T市分行行长并主管对公信贷业务这一独特身份和地位违法操纵银行信贷资金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其中,有五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认为隙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该观点称,隙某在高某与周某的资金借贷过程中,始终是一个"导演者",而周某与丙公司只是道具而已。隙某一方面授意周某将其公司自有资金以每日3‰的利息借贷给高某供乙公司经营使用,另一方面又指示周某假借丙公司经营的名义向其所在甲银行申请贷款,以弥补因借贷而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其行为完全符 相似文献
6.
张某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肖衡生,唐业贵被告人张某,男,系衡阳市某时装厂厂长(国家工作人员)。1991年某时装厂厂房(租桥头房管所之房)因火灾事故被烧毁,从而导致停产。当时厂方与桥头房管所有合同规定:新建厂房竣工后,厂方将按同等面积从底层起赔给桥头房管所... 相似文献
7.
8.
9.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背景材料]湖南省涟源钢铁总公司原总经理宋焕威(副厅级)特大受贿一案,开庭时,电视台进行了两天的现场直播,各种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轰动全国。在起诉指控宋焕威收受的310余万元受贿金额中,有80多万元是其情妇直接收受,或以宋名义索要或收受,而其情妇均无职业,有一名系在读研究生。其情妇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是否与宋焕威构成共犯,其情妇收受的钱财是否应计人宋的受贿金额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7条和第388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 相似文献
10.
11.
12.
医生收取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据报道,2004年5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巨额药品回扣案。一些科室在购买医疗器械时,不经正常渠道,而是由经销商直接将材料送到科室医生手里,医院干部和医生在交易中收取回扣,总额超过100万元。二、分歧意见对于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究竟算不算受贿,刑法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比如,有学者主张,公务活动的实质是一种管理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而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而是利用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相反,有的学者…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于此,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出发,着重分析该罪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对把握新罪的适用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4.
2005—2006年间,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某分行以“仓单置押”形式,向刘某某(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共计4000万元。在审批、发放贷款过程中,刘某某多次邀请与此贷款业务有关的两位副行长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旅游,邀请信贷员房某某到港澳旅游及国内高档服务场所消费。结果,两位副行长和信贷员房某某在贷款审批阶段利用职权,不按规定严格调查、审核,致使刘某某用部分假仓单骗取了贷款:在贷款发放阶段没有按照贷款发放规定进行放贷监管,造成400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的巨大损失。目前,公安机关已就刘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房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两位副行长被“双开”.该行“一把”行长被撤职。 相似文献
15.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秦德诺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基建科副科长。李某于1993年4月受本公司领导安排,负责该公司新厂房施工的监督工作。该厂房的施工由市建筑公司承包,按合同规定,工期每提前一个月公司奖励建筑公司30万元,每延期一个月,罚建筑公司30万元。... 相似文献
16.
正[案情]2003年,周某在其妻子姜某(清远市某区原副区长,分管城乡建设)的授意下,在姜某负责推进旧城改造项目的过程中,利用姜某的职务便利,帮助开发商张某、潘某获得该项目的开发权。期间,张某承诺送给周某30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周某还介绍张某、潘某与朱某(某村委会书记)等村干部认识,并约定张某、潘某在获得该项目的开发权后,给予朱某等村干部"好处费"。事后,周某在其妻子姜某默许下收受了张某、潘某给予的"好处费"200万元。后因群众举报被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7.
<正>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是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为了准确地惩治受贿罪,更好地消除腐败现象,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19.
一、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职务的被利用一是为特殊犯罪主体自己所用,一是被一般犯罪主体驱使调动。因此,对受贿罪“利用职务”这一行为要件应从两个方面来表述,与此相呼应,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亦应修改为一般主体。 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受贿犯罪的这一特征,现行刑事立法才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行为要件写进了受贿罪的定义中。而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者,自然只有那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要件便决定了刑事立法必然要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20.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甲被逮捕前是某派出所下属的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因工作上的关系,与某动拆迁公司总经理乙结识并形成所谓朋友关系.这种关系在甲不再担任所长之后至案发之时仍维持了近五年。某日,甲受在银行工作的儿子之托,鼓动乙将动拆迁公司的公款1亿元存入某银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