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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作为法律的三大价值的秩序、正义与自由为视角,本文对一般预防论的价值作了全面的剖析.作者认为,一般预防论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但难以就社会秩序的保护对刑罚的需要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因此,以一般预防作为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指南,往往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一般预防论对秩序的强调与正义相冲突,在充分肯定一般预防之于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的同时,必须对其所潜在的忽视正义的危险有一清楚的认识;一般预防论对秩序的强调隐含着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的矛盾,当两者相对立时,应该舍弃对秩序的保护而顾全对自由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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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价值理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罚价值观念是指导刑事法治建设的灵魂。在对中外刑罚价值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我们试图提出一种有利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刑罚价值理念。我们认为 :刑罚的价值应仅指正价值 ,不包括所谓的负价值。当代中国刑罚价值的内涵应是一个双层的系统结构 :第一层次为手段性价值 ,具体包括 (犯罪 )报应价值和 (犯罪 )预防价值 ;第二层次为目的性价值 ,具体包括 (维护 )秩序价值、(保障 )自由价值和 (实现 )正义价值 ;目的性价值制约手段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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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择“法治”这一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有着其内在的逻辑。法治,善法之治,其核心价值是自由,故其以保障自由为本能,为关怀自由而合理限制自由。法治,正义之法,其基础价值是秩序,故其以维护秩序为己任,依正义而甄选秩序。自由与秩序是矛盾关系,法治为两者的对立统一、实现和谐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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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之正义价值探析——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物安全法的正义价值体现为自由和平等两个侧面:自由侧面体现为公众和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者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平等侧面体现为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自由和平等在生物安全法中遵循"自由权利优先→机会平等→合理差异"的适用顺位,并表现出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倾向性。如果正义价值与生物安全法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发生冲突,则后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应服从于正义价值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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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刑罚,刑罚正义一直是法学家关切的主题。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分别阐述论证了各自的刑罚正义思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刑罚正义思想分歧的实质在于如何处理个人自由平等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即自由平等与秩序的价值关系问题。秩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需要,没有良好的秩序,也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同样,自由和平等是人的自然权利,没有公民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也就不会有良好秩序的形成。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罚正义思想则体现出二者内在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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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以作为法律的三大价值的秩序、正义与自由为视角,对个别预防论做了系统的价值分析,认为:个别预防论注重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但既因忽视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不可能实现刑罚对社会秩序的最大保护,又因被其作为刑罚对社会秩序的保护的主要手段的矫正与剥夺犯罪能力模式难以实施而使得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有名无实;个别预防论所谓的正义不是真正能为人所接受的正义,而只不过是正义掩饰下的不义;个别预防论既具有保障个人自由的积极意义,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与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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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在生活中集中体现为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社会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多样性组成了复杂庞大的法律体系.利益主体相互冲突使法律价值冲突成为一种恒常的法律现象.正义与秩序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秩序优先,而不是法的正义优先,只有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才能创造出良法,从而实现法的价值,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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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性反思与改革之价值趋向 根据诉讼法有关理论,程序法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又称目的性价值,体现在程序的公正、自由和效益上;外在价值又称工具性价值,是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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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着自然的属性,有必要在法理学层面就其权利性质加以考量,从正义、秩序和规则等涉及法的价值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并从法治与迁徙自由的关系方面加以探讨,发现:迁徙自由实乃法治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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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法理学教材普遍把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在阐述不同所有制法时有一个统一公式,即法的本质是在经济上维护所有制制度,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以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这种认为人类社会需要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社会秩序的观念,在过去一段时期颇受法学界的赞同,近年来这一根基牢固的观念已开始松动了。有的学者提出正义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有的学者认为效益是法律价值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有的学者认为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都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没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只在某个阶段和时期,侧重点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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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正义作为法律基本价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紧密相连,融洽一致。正义是秩序的先导和准则。秩序与正义是法治与和谐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构建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基石。寻求秩序与正义关系的最佳契合点,通过有效的手段调节社会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相对和谐的社会秩序,体现社会的正义,便是当代社会的急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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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价值选择的转变,使同性恋者对于自己婚姻权利的诉求日益强烈,因此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也必将提上法律议程。同性婚姻合法化符合人权、正义、秩序和自由的法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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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民事法律中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这项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其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不同。刑事法律中,紧急避险追求的是秩序价值;民事法律中追求的是自由价值。但本文认为,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目标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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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因此,维护秩序、实现正义是司法的基本目的,两者必须实现有机的统一。片面强调秩序,就会导致法治的虚无和弱化;片面强调正义,则会滑向脱离国情和唯心主义的泥潭。我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维护秩序是司法的第一目的。同时,由于全球化和中西方文明的交融,对秩序的维护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