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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鉴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初的一个周末.李颖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间电源,致其自己使用的电加热座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李颖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遂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做出处理:连续扣她2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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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5月21日,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杨某休假结束后到所在公司重新上班时,得知因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的10余名员工将被要求离职。杨某因已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人事部门遂于7月30日修改劳动合同,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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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键品专卖店为开拓市场。常常邀请厂家的一名顾问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当专卖店店主得知顾问解除了与厂家的聘用关系后。专卖店店主为了避免后患。向自己的员工及客户下发《通知》。将顾问予以“开除”。并声明不得与该顾问开展任何业务往来。顾问得知自己竟被专卖店店主“开除”后。认为专卖店店主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专卖店店主告上了法庭。那么。专卖店店主的—纸“开除”《通知》。是否侵犯了顾问的名誉权呢?2008年2月20日。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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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续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单位竟毫不犹豫挥舞“家法”大棒,将触犯“家法”的员工除名.员工遂以“打盹”并非等同“睡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经济赔偿金为由,向单位提出索赔请求.而单位提出,员工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企业严格执行“家法”,到底合不合法?湖北省武汉市的两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从司法层面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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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然而,江苏一家航空公司飞行员王平(化名)辞职,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虽然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没被批准,而且遭遇公司709.5万元的天价索赔.公司索赔有道理吗?能得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支持吗?最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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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本是传统用工方式的补充,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导致实践中处理劳务派遣纠纷产生大量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理论作探讨如下,以求教大方。一、劳务派遣员工的辞职权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恰恰省略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所享有的无理由单方辞职权。如何理解这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呢?有人认为,劳务派遣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因为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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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晓波于1995年从部队转业分配至东航江苏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于1996年5月签订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10月14日,佟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辞职申请中称,鉴于公司目前的状况和本人的情况,感觉无法再在公司继续干下去,因此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佟的辞职,因此也未为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005年11月17日,佟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劳动关系。东航江苏公司不服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佟赔偿损失210万元。崔武律师的代理词紧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和飞行员合理流动存在的障碍展开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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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大大降低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该法,降低用工风险,纷纷把自己的员工改签为劳务派遣工,既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导致了劳务派遣的不健康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云南省Z市劳务派遣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规制劳务派遣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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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
单位业务转出 员工被迫解除合同
去年6月,刘小姐被一家网络公司招聘为值班客服.人职当天,公司就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试用合格,就与她签订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一个月后,人事部通知刘小姐试用期间考核通过,从2011年7月1日起她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了.刘小姐很高兴,按公司要求将自己的医疗蓝本交到了人事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