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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2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同妻群体作为同性恋群体的衍生群体,在同直婚姻中遭受着生理、心理和婚姻家庭权益上的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制度的缺位和立法上的空白,以及司法解释中亦甚少有涉及这一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机制,导致同妻群体在寻求救济过程中遇到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未来在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时,应当将“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同性恋倾向”的骗婚行为列入可撤销婚姻中,将“性取向冲突”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并赋予同妻可以通过撤销婚姻或者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选择权,使这一特殊群体的婚姻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自从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省内和省际迁移(包括城乡间、城市间及乡村间)日益频繁,学术界对迁移和流动的讨论也十分活跃,有关迁移动机、迁移的选择性、迁移人口的特征以及迁移、流动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已多有论及。但是以往的研究比较重视男、女劳动力以务工经商为动机的迁移和流动,相对而言,对以婚姻为动机的迁移(“婚姻迁移”)的研究则稍嫌不足。以婚姻为动机的迁移者多为女性,表现出了高度的迁  相似文献   

3.
"中国式婚姻"总是呈现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式的矛盾。如何克服矛盾,实现自由发展,成就婚姻生活的"自由的呼吸",实际上这也是困惑人生的恒久问题。当代女性作家以独特的女性视角和经验,分别从理想与现实、精神与物质、情感与理智等多个维度,艺术地再现"中国式婚姻"的"幸福"与"尴尬",藉此表达出了对当代女性"自在存在"中主体意识的缺失与伤感,对"自为存在"中主体意识的建构与渴望。  相似文献   

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东南亚女性嫁入台湾社会,已有研究大多将其归结为“商品化婚姻”,认为其出现与全球资本结构的失衡和婚姻中介追逐利润的经济行为密切相关.与此同时,更多的批评则指向政府机构和大众传媒,指责权力机构对外籍配偶“污名化”的话语叙述以及对她们权利的漠视,导致女性婚姻移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社会排斥.然而,东南亚籍配偶通过自身能动性力量,促成了台湾多元的文化态势.本文通过对台湾学界关于女性跨国婚姻移民研究的梳理,以期对国内相关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5.
海外研究中国女性史的典范著作《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一书选取最常见的婚姻及家庭中的女性为研究对象,娴熟地运用女性视角,生动客观地重构和展现了宋代女性的生活状态,并通过考察宋代妇女的婚姻与家庭,指出了宋代妇女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该研究旨在检验婚姻质量在女性相对收入与离婚意向之间的调节作用.研究中的测量工具包括:婚姻幸福感量表,夫妻积极互动量表和离婚意向量表.被试为763位来自北京市区的已婚女性.研究结果表明:婚姻幸福感和夫妻积极互动均可以调节女性的相对收入对离婚意向的正面作用.研究结论是:婚姻质量对女性的离婚意向具有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7.
中越边境地区中国一侧,存在着大量中越跨国民族婚姻.这类婚姻直接导致了越南入境女性及其子女两类特殊群体的产生.他们在融入当地社会的过程中,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以及当地社会文化环境的排斥,越南入境女性及其子女在国家归属、自我身份认同等方面,表现出复杂的认同焦虑.他们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认同困境,直接导致了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成员模糊身份和模糊意识的生成甚至蔓延,这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胡静凝 《理论月刊》2022,(8):105-115
经济社会发展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改变了边境农村社会的婚姻市场结构,婚姻挤压由内地向边疆再向国外转移,未婚男性借由跨国婚姻完成婚姻缔结和家庭组建。国家“在场”重新定义了跨国婚姻,自然延续的“族内婚”变成婚姻梯度中的“向下婚”。在婚姻市场要价的重压下,经济理性成为边民跨国婚姻实践的核心要义,婚姻的现实性和工具性日益增强。跨境而来的越南女性兼具家庭成员与移民双重身份:家庭为越南女性提供安居之所,但由于缺乏经济独立性和姻亲帮扶,越南女性只能高度依赖于家庭,面临主体性丧失的困境;村庄默许了越南女性的非法性存在和有限的社会融入,但“他者”身份建构了制度和生活层面的双重区隔。  相似文献   

9.
农村女性在家庭中很少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住房、土地等财产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维护农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农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法律保护的调查与研究,剖析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农村女性婚姻家庭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在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个人对构建农村女性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制度的浅陋见解,希望可以为今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0.
民国建立,旧有的买卖婚姻现象并未绝止,此“旧现象”与“新潮流”难免造成法律冲突。大理院众推事或出于中西法意的共通,或出于社会现实的兼顾,最终在处理新旧(中西)法律冲突时并未强烈颠覆旧法,而是平稳过渡。  相似文献   

11.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妇女在法律上拥有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但是,从原因来看,妇女提出离婚诉求主要是因为男方的虐待、遗弃以及疾病,并且,在通奸问题上,男方与女方有明显不同的表现.妇女的离婚不仅受到了法律上证据问题的困扰,还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在离婚后的妆奁与抚养费用上,妇女的合法权益一般得到了法院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新民法不承认妾的地位,并把纳妾视为一种通奸行为,妻子可以据此要求离婚。这种变化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妾与夫脱离关系更加容易。妾在脱离关系后,一般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养赡费用。同时,寡妾也可以拥有一定的受养赡权利。但是,妾的这些权利往往受到夫、妻或者他人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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