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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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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必须结合中国宪政实际,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违宪审查范围的界定,违宪审查的标准和依据设计等要突出规范性和可揉作性,避免随意性和违宪审查权力的滥用;违宪审查的效力设计,重点则在于确定违宪审查裁决具有何种效力以及发生效力的方式和程序.  相似文献   

2.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维护国家稳定、确保法治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中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结合中国的政治制度,专门机关审查制是违宪审查的最佳选择,能够在真正意义上解决中国的违宪问题,确保宪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李萍 《法制与社会》2010,(25):33-34
美国和法国分属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美国建立了以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则形成了以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两者无论是从成因、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时间和方式,还是从审查效力上都有明显差异。本文就美法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4.
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中国目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要认识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对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反思,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目前仍然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对这些困境的分析,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相似文献   

6.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7.
林静 《法制与社会》2013,(12):35-36
违宪审查作为维护宪法权威性审查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中仍存在不足。德国作为通过宪法法院这个特设的专门指向性违宪审查机构来完成合宪性审查,在违宪审查的主体、管辖权、程序及效力上有其存在优良。本文在通过分析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优劣,并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试借鉴德国宪法法院这一专门机构设置与运作中的经验,结合中国特色,探索出一条更适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8.
违宪审查权本质上是一种高于或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立法和实现宪政.违宪审查权有三种模式,即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由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兼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前提是宪法与法律的分离.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来行使,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中国违宪审查权面临着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困境,改革的出路应该遵循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路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当今寰宇,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违宪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开展违宪审查的制度保障.芬兰法律体系具有北欧国家的某些特点,其国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又不同于一般西方国家的审查模式.芬兰违宪审查已经形成了运转良好的有效体制,为宪法的实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也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①,但由于我国宪法实践发展尚不成熟,故而仍然存在若干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与违宪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违宪审查还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等等.芬兰在宪法监督方面与我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其违完审查制度发展相对完善.本文认为为深入研究并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学习借鉴芬兰违宪审查的具体制度设计,就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启动违宪审查关键是要实现从选择主体向选择对象的转变。行政惯例具有可能违宪性、可审查性、审查阻力小的特点,因此可首先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惯例进行违宪审查,循序渐进地启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从授权组织的行政惯例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从基层地方行政惯例到高层行政惯例;从不成文的行政惯例到成文的行政惯例;从行政惯例到法律、法规、规章,最终实现中国违宪审查的常规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具有违宪审查权,以此为行政惯例的审查能从阻力较小的基层展开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11.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妨害宪法实施的各种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和惩处。实践证明,对普通公民的违宪行为进行追究比较容易,而对机关、政党的违宪行为追究较难。这就需要进行违宪审查立法。违宪审查制度为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中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不但要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而且还要审查和惩处一般的违宪行为.中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机构、范围,程序和追究主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试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本文从概念比较的角度对宪法诉讼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作了比较,并由此界定了宪法诉讼的概念,即“宪法诉讼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即依据宪法的最高价值,由特定机关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使违宪的法律或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与其相关的几个范畴作了区分。此外,本文着重论述了宪法诉讼的四个特征,即,⑴宪法诉讼判断的依据是宪法的最高价值;⑵宪法诉讼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是特定的机关;⑶宪法诉讼的对象是特定法律的违宪与否;⑷宪法诉讼的结果是:违宪法律无效  相似文献   

13.
当下,学界存在着一种将宪法诉讼等同于违宪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组成部分的倾向,有学者进而提出通过宪法诉讼实现违宪审查的思路。这是行不通的。宪法诉讼可以和违宪审查分离开来由法院和违宪审查机关分别承担,在涉及违宪审查的宪法诉讼案件中,法院最终需依据违宪审查机关的决定才能作出判决。建立复合型宪法诉讼制度是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相协调、可行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4.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缺陷存在违宪审查主体不清、欠缺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违宪审查范围排除基本法以及宪法缺少适用性等问题,简单地借鉴国外的违宪审查模式无法制定符合我国政体和国情违宪审查制度.本文认为构建全国人大常委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司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主体的复合制违宪审查模式.在该模式下将基本法纳入违宪审查范围,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利,司法机关消极地受理宪法之诉,如此一来,该制度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解决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15.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刘松山先生的《违宪审查热的冷思考》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国华 《法学》2004,(8):43-47
只要中国还没有建立真正的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那么在宪法学研究中 ,花再多的精力讨论违宪审查问题都是必要的。众所周知 ,违宪审查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 ,凡没有确立某种形式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就没有宪政 ;所以违宪审查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 ,不是可有可无的 ,而是绝对必要的。就其现实性而言 ,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完全可以在现有体制的框架内 ,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究审查体制,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兼容,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  相似文献   

18.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军队、企事业组织、社团和公民的行为是为违背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本人认为,在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包括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闭会期间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指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权力机关作为违宪审查主体的理由(1)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符合议行合一的要求。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配置的理论基础,其要求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相似文献   

19.
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的有力制度工具,因此各国不但注重规范层面上的制度构造,尤其关注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后一种价值对于历史上多有立宪少有行宪的中国宪政更具意义。那么,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确立后是否曾经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是否存在针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机关及组织等违宪主体的行宪行为进行过审查?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主流性的观点认为,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以来的五十年间,有违宪情形发生,但违宪审查制度从未有过真正的实践。①笔者认为,从违宪审查制度的内涵来分析,我国确实未曾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  相似文献   

20.
违宪审查热的冷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松山 《法学》2004,(1):36-44
花太多的精力讨论违宪审查问题 ,是当前宪法学研究的一个误区。因为从理论上看 ,我们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还缺乏必要的基础性准备 ;从实际情况看 ,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最主要的问题仍然是违法问题而不是违宪问题 ,违法问题都不能解决 ,是遑论违宪问题的。对违宪问题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不可能靠建立一套单纯的违宪审查或者宪法诉讼制度以毕其功。人民法院成为宪法诉讼主角的理想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相违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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