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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即存在商法的萌芽,进入中世纪后,商法是在相对封闭的商人团体、商人阶层内部基于交易习惯自主生长起来的。缺乏罗马法上的制度与理论渊源的商法领域,也未能在欧洲理性法运动中形成体系化的理论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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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发源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商事习惯法。近代的商法典是商事习惯为基础的中世纪商法的国内法形式的发展之极致,现代商法的本质是新国际商事习惯法。由此可见,商事习惯构成了商法独立性的立足基点。重视商事习惯,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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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是中世纪城市经济发展的产物,而罗马商法则是古罗马高度繁荣的奴隶制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相似性、地理位置的接近、帝国永续理论的巨大威力以及罗马法学的繁荣等原因,中世纪的商人法明显地体现出对罗马商法的继受.分析中世纪商人法对古罗马商法继受的原因,从中可以看到法律发展过程中的相承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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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现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其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本文以中国主流商主体定义的表述为切入点,阐述对商主体概念的表述和分析,以明晰商法的学习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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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法是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国际商事活动中,调整他们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法律。商人法最初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商人们的商事活动和实践中产生,它源于古老的贸易习惯。11,12世纪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变化,欧洲城市经济出现复苏,商人阶层为了不受封建庄园法的支配,创造了为自身提供安全的贸易机构——商业行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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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商法进行了较为热烈的讨论。然而,对商法的调整范围、体系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却众说纷坛。较为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认为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种观点主张民商合一,认为商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研究商法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的法律地位,对我国法学及立法体例的研究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从商法的产生及演变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十字军东征打开了东西方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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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 ,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 ,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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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对商人、商人精神对商人法的产生的影响,以及商人、商人精神对近代、当代商法的发展的影响进行梳理,以期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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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讨论自商法典制定就已存在,但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与其说是立法技术和体制问题,不如说是法律的历史沿革造成的。本文认为中国自古就没有形成商人这一阶层,缺少商法形成的条件,所以中国宜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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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现代海事法一个很有特色和历史特征的制度,是跨国习惯商法(lex mercatoria)的组成部分,该法调整中世纪海上随货旅行的商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习惯海法起初仅是口头形式,后来逐渐写人中世纪的海法里。本文就从THE LANNER案再看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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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上的民商合一与各商事单行法独立并行--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各国的特定历史背景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发展也不容忽视.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使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建立有了可能,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分立也并非得到贯彻,民商合一模式成为当前的立法主流.有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丝毫不会影响商法学科的发展,而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才是商法存在与否的关键.在我国,制订<商事通则>不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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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161-168
古罗马成为一个海事国家后,地中海成为其重要的客运和货运通道。但海运面临风暴、海盗和道德风险,为了减少此等风险对私人的压倒性损害,罗马法发展起了自己的海上保险制度。它们有罗得弃货规则、海事借贷、海上保险合同。人身险、穷人团和国家承担海损制度也起到化解海上风险的作用。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部分,证明了罗马存在保险法,罗马有商法也就不言自明了。事实上,商法中世纪起源说和保险法近代起源说都是可以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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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探源--中世纪商法为何首先形成于意大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在中世纪的起源,是适应当时商业的发展,为规范商业活动而出现的.意大利地处地中海,商品经济活跃,海内外商业贸易发达;一些城市于10世纪、11世纪就获得了自治特权,成为欧洲的商业中心;意大利又是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故商法最先在意大利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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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迫在眉睫,此刻极有必要梳理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异同。本文试图从主体论与价值论两个视角深入分析商法思维不同于一般民法思维的特征,文中选择从商人阶层与市民社会的源流关系切入,进一步揭示了商主体以及商行为的本质特征——营业性与营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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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灵魂,没有商人精神的倡导,也就谈不上现代商法的形成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由于经济、文化、宗教、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商法只在西方萌芽并开花、结果,却未在中国形成商业繁荣与商法发达之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商法在中国的振兴势在必行,故应倡导商人精神,树商法理念为商法振兴之先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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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号法律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号是商事登记的主要内容,也是商人身份的重要表现形式。德国商法中关于商号的规定主要在《商法典》第1章第3节,即第17至第37条之中,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合作社法》等法律中也对不同形式的商号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一、商号的起源及德国商法中商号规定的特点在欧洲,商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其它城市国家,商业经济的繁荣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从事商事经营的组织形式,公司便是其中之一种。当时的公司还不具有现代公司的那种较为明确的法定分类和相应的基本概念,它主要由几个股东合伙而成。为了商事交易的方便,同时也为了明示公司的所有人,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