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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合于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杨珺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表达方式,也是双方当事人对达成协议的表现方法。在我国,合同主要有口头、书面、默认和推定四种形式。前两种可以看作是明示的、事前的形式;后两种是默示的、后续的形式,且只能作为正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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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当事人的各方都特别关心适用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出现争议时,以哪个国家法律为依据,都将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与有关国的权益。笔者仅就涉及经济合同法第五、六条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粗浅理解。 (l)“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经过自由协商,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国内法、外国法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来作为准据法。这种选择又有两种形式:“明示”,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合同所应适用的法津,或者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一致用书面或口头同意合同适用的法律;“默示”,当事人对于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表示,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往往根据某种迹象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但这种推定,往往不代表当事人的真正意图。所以,默示也为有些国家所否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明示是肯定的,而对于默示则未明确加以肯定或否定。我认为,默示选择,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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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解释规则,美国合同法中的"口头证据规则"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本文通过系统介绍和分析"口头证据规则",意图对我国合同解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价和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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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犯罪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其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非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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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便捷、安全的需要,在合同形式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一是扩大了口头合同形式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合同形式自由的理念;二是放宽了对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更为广阔的空间;三是既不拘泥于合同形式,又对某些合同形式加以限制,坚持保护交易便捷、安全并重。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突破,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还有利于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是我国合同立法进步的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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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主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场合,客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分歧的场合。客观解释同样遵循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客观解释场合,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若与规范意思一致,将被视为合同意思。理性人是假想的人像,其特征表现为理性行为并具有私法上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各种品质。如果对理性人行为预测的结果与某方当事人意思一致,那么这个意思就被视为合同意思。预测理性人行为需要尽可能地搜寻相关证据,所以合同意思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证据。证明自己意思的当事人自然实现了意思自治,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也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所以合同的客观解释一样可以保全私法上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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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条款法律制度,虽为英美法系所特有,但究其实质,乃一种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故大陆法系虽没有这样明确的制度,但其相关的漏洞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却毫不逊色,可谓虽无默示条款之"名",但却有默示条款之"实",二者实有异曲同工之妙。本文拟以此为出发点,联系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释(漏洞补充)方法,探析英美法默示条款制度有关法律问题,以资完善我国合同法上合同解释制度之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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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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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不同学说对合同解释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合同解释是法官在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对合同文本、合同行为进行解释,力图使欠缺或者矛盾的合同清晰、完整。进而指出合同解释的对象的不同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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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纠纷非常复杂,对法官的审理裁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使得法官必须正确识别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相应作出公平合理的妥当裁判。就此而言,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仍然是合同法的基石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依据,法律应当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理信赖。法官在审理名实不符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时,首先仍应立足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出发,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识别;对于当事人的书面合同系虚假表示的定性应持慎重和谦抑的立场,除非有确定的证据,否则不宜随意排除或否定当事人的合同效力。要避免“法官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防止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为当事人之间“再造”出完全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另外,在对法律关系定性的时候,应尽可能尊重合同相对性和当事人合理信赖等原则,为“穿透式审查”设定必要的界限,避免突袭性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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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实现的期望。合同目的在当事人意愿中居于核心地位,用以确定合同内容的文句和行为都表现这一目的。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通常是抽象的;合同目的普遍存在于各类有名合同中,通过合同的类型化,合同的目的是可以客观认识的。因此,合同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客观形式表现的主观目的,这就为我们认识和理解合同目的提供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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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经济合同效力探讨程义光口头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它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采用。但因口头经济合同随意性大,较之于书面经济合同容易发生纠纷,有碍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口头经济合同效力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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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发生争议时,通过探究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运用合同目的解释方法能够准确地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地解释合同的内容。本文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份案例为例,对评判结果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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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合同是一个利益平衡体,它体现在两个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体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平衡体。进入司法过程中的合同是利益失衡的合同,表现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和当事人内心的失衡。当事人内心的失衡是其进入司法过程中寻求司法救济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合同解释必为性的原因。本文尝试以应然合同,作为探讨和认识合同的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司法过程中合同解释的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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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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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形式要件 对口头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形式要件是什么?是否涵盖口头合同?是目前困惑司法实践的难点,颇为理论界所关注。就此问题,目前有论者发表了几种意见,概述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什么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件的,其中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形式要件。其理论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1〕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签订”一词意指书面合同,但“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