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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及披露范围、知识产权信息在安全港制度中的使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及其中的律师-委托人特权等角度对美国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
王慧群 《法学家》2023,(1):57-73+193
我国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与美国、欧盟均不相同,多阶段决策模型为不同的安全港规则提供了解释框架,即各国安全港规则的设立、适用范围、法律后果都是在信息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结果。相较于本身违法原则,安全港规则能有效降低反垄断决策过程中的假阳性错误,防止反垄断法的过度威慑。但与其他法域的安全港规则不同,我国最新通过的《反垄断法》采用的是抗辩模式,即经营者需要承担市场份额等监管机关所要求条件的证明责任。此种立法逻辑一方面是对我国现有“原则禁止+例外豁免”体系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调查能力薄弱、人员不足和证据规则缺乏的现实考量,其本质是监管机构将高昂的信息成本分摊给被监管者。  相似文献   

3.
2008年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各国环境信息公开都采用公开为原则,少数为例外,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则成为环境信息公开具体实行中无法回避的内容。本文将从世界上发达国家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除外规定开始入手,来探讨适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除外规则和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4.
钱玉文 《行政与法》2005,20(8):122-124
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5.
张春丽 《法学》2015,(2):111-121
量化信息不足、信用信息模糊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错置凸显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风险揭示不健全和风险预警缺失。这两大问题表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功能的不适应,其背后蕴含着信息披露规则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和风险传导机制的偏离。量化资产证券化杠杆率、评估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维度、准确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风险定价,既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逻辑根源,也是对证券化风险发生机制与风险传导机制的回应。所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应以证券化风险约束为目标,既要完善基础资产、流动性安排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规则,也要针对发起人和证券化主体的信用扩张,建立以风险预警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在制度建设还是实务操作上都存在缺失与不足。有必要通过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路径做出制度构建,并进行一系列的规则创设与改进。立法应当适当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确定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的披露程度要求,引入听证会等公开质询制度,有限度地适用公开调查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钟浩 《法制与社会》2013,(21):87-88
本文评价了我国法学界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认为从经济学理论来看,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采纳了市场失灵说的充分披露学说,但是充分披露说强制要求发行人和管理者披露与证券相关的所有信息,这可能会提高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并且降低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全篇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制度必要性论证以及实施成本和信息披露边界分析,讨论了最优的信息披露制度供给模式。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9.
浅析突发事件中的信息自由与信息管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理当受法律保护,但基于个人隐私、国家利益、社会安全等法理,对信息的搜集、传播、公开,进行一定限制也是必要的。以我国突发事件中政府保障信息自由和限制信息流动的实际为出发点,透过比较法的视角,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保障公众信息自由的适宜路径,政府实施信息管制的正当性法理、具体标准以及程序要求等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具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0.
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对银行卡信息披露进行法律规制,不仅是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银行卡信息披露作出强制规定,不仅要明确规定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而且更要明确界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香港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是以一部《公开资料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作为基础制度展开整个公开透明框架。这部颁布于1995年的政府内部指引因没有法律效力、涵盖范围狭隘、没有提供救济等问题广受诟病,制定信息公开法和档案法的呼声在香港日益高涨。从经验借鉴的视角看,香港制定《守则》时的参照国——具有浓厚保密行政传统的英国已顺应国内立法呼声而制定了信息公开立法;从实践必要性的角度看,香港过去几年实践经验表明,在缺少一部信息公开立法的情况下,香港民众通过民主手段获取资料的成本更高,耗时更久;从理论正当性的角度看,香港公民享有正当的知情权,而政府具有通过立法保障该权利的责任。因此,香港信息公开法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引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科学与政治关系、公民与政府关系的法治反思。应对疫情信息公开制度的僵化与冲突,须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中央直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疫情信息公开机制。针对疫情信息公开中科学与政治关系之争议,应合理定位科学家与政治家的角色,促进科学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相互协同。面对疫情信息公开中公民话语权的保障,应从权力导向转向权利导向,防止政府对公民话语权的不当克减。  相似文献   

14.
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行政许可持有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行政许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是一种削弱行政许可持有人信息优势地位、优化行政许可监管对策的重要制度安排。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具有舒缓监管信息不对称状态、强化行政许可持有人自律、促使监管权力规范运行的价值。行政许可持有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需在遵循利益平衡、比例原则下综合考量利益关联度、信息搜寻成本、信息披露成本、专业化程度、市场竞争度等标准。  相似文献   

15.
赵吟 《政治与法律》2021,(2):92-107
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实践中,各家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必要对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系统构建,这需要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在数据共享不同阶段承担的不同角色,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予以明确,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各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何颖 《华中电力》2020,(2):114-128
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17.
论司法信息公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世贵 《北方法学》2012,6(3):76-84
司法信息公开在我国已初露端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后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对于扩大公共信息公开的覆盖面、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增强国家机关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应当对司法信息和司法信息公开进行正确、合理的界定,慎重、周密地确定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科学地设计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救济与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8.
政府掌握的信息数量庞大,且质量要求较高,如何管理、综合开发和有效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成为对政府工作的新挑战。信息资源管理通过时信息活动的有效管理与运作,使信息的周期运动能够更好地完成政府任务、实现绩效目标。我国应结合实际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问题与相关制度建设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19.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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