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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目前,某些报刊常常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误称为法人代表,有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常常自称:“我是法人。”这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不清。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权利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各类组织(如经济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非人,是拟制的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和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法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企业法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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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当规模,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成分。与之相适应,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在其设立、变更、撤销诸环节上,实行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政策和程序,引发了若干的法律实践问题。一、因合营企业设立程序特殊,引起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营企业在设入程序上,实行了与其他企业法人不同的企业登记程序、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在资金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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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如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立法相互矛盾,执法不统一。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丧失其经营资格,同时丧失其法人资格,这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性质所决定的;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之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继受,清算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被清算企业人格的延续;清算组不作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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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几个问题汪习根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方向,是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兼容而成的一种以资本联合为前提、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制度创新形态。从法律资格和地位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法人的本质特征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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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现象在法律上的类别状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应当用企业法律形态这种一般的法律抽象取代传统的以所有制关系和行业部门属性对企业所作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分类,进而以前者为出发点调整统一的企业关系,这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对企业法律形态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对公司与法人关系的历史分析,提出,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应为独资——合伙——法人。其中,法人包括有: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企业。与此相应,我国现行的对企业进行法律调整的“民法——企业法”模式也应扩充为“民法——企业法——公司法”模式,其内容也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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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2条、第15条,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查明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公司不具有法人企业必备条件的某项或者多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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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管理机构、领导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深入探讨企业厂长意志与企业法人意志的关系问题,对于确定厂长的法律地位,确定厂长的法人代表权范围,确定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正确地处理企业间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企业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活动只能表现为自然人的活动。而自然人活动的后果之所以最终能归属于法人,原因就在于自然人的活动体现法人的意志。反过来说,如果自然人的活动没有体现法人意志,则其活动结果便不能由法人承担。企业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无须任何人的委托,即可以企业名义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因而厂长的活动通常被视为企业法人自身的活动。然而,厂长以法人代表身份所为行为表现的意志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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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由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种抽象的生命体。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人代表的具体行为来实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董事长)。由此看来,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双重身分,对内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管理权;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济交往活动,拥有代表权。因此,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格与厂长的资格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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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人犯罪惩治机制建立在单一的刑罚威慑框架之下,其以膨胀刑法条文、严峻刑罚为主要手段,未能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法人犯罪问题。基于对单一国家规制模式的反思,国外出现了以赋予合规计划诉讼及量刑意义为具体手段、旨在提升法人组织自主犯罪预防效率的各类立法与司法实践。企业法人组织是否依据其自身文化、所处行业及销售规模等“个性”因素,设计并执行一套用以鼓励成员个体对企业犯罪事实积极予以披露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是鉴别具体合规计划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通过对“合规计划”这一概念中的规范与社会性要素加以描述与强调,由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企业治理委员会制定的《企业治理原则与最佳操作指引》提升了合规计划妥善保护与激励举报人的整体能力,为我国法人犯罪治理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全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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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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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法人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近年来,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法人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承认法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理论界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承认给受害者造成物质上或精神上损害的犯罪企业法人也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享有自然人被告所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赔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失。允许犯罪法人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教育法人自觉遵守法律,增强法制观念,使潜在的犯罪法人受到震慑,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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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延用传统的二分法,将基层单位分为企业和事业两大类。受这种非此即彼的传统分类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我国的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述各种法人都有自己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和特点。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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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的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LEGALRESEARCHONNON-CORPORATECAPACITYOFTHEBRANCHOFACOMMERCIALBANKANDTHEPRINCIPALPARTOFLAWSUIT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该法规定: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对促进商业银行向现代企业过渡,成为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确立了法律依据。那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不是企业法人呢,它的法律地位如何呢,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如何呢?本文试作以下探析。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研究对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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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对于什么是名誉和名誉权,目前尚无法律意义上的解释,学者间认识也不一致。笔者试作简要探析。 (一) 什么是名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在我国近年来才开始,对名誉这一概念所应包含的内容、范围还难以确定,因此要确定名誉权中名誉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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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法人终止,是指法人消亡、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它包括: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原因。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这是我国规范民商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当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出现了诸多问题,以至一些企业利用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逃债、废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市场信用度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试对企业法人不尽清算责任的法律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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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导致企业法人逃废债务的原因之一是立法相对滞后,而防范企业法人逃废债的司法对策之一是对企业法人人格进行全面司法审查,防止企业法人滥用法人人格恶意逃废债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