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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修律开始,中国司法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转型.这种转型是历史性的,意味着以司法独立为取向的新体制取代传统的全能型"衙门",其核心内容就是将原属行政机关的审判权剥离出来.围绕司法权的这种转移,在中央引发了法部与大理院的争执即"部院之争";在地方,各省督抚也不甘于原先拥有的司法权被剥夺,对中央所拟地方司法改革方案进行了抵制和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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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口:为官中国千年史》虽然描绘的是一幅古代官场的真实图景,但是对今天的社会治理具有很大的启示。《衙门口:为官中国千年史》作者:张程译者:王宇田出版:陕西人民出版社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里,无数年轻人本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发奋读书,通过科举考试步入仕途。由于"官本位"思想的负面影响,很多人的个性、才华和豪情,被圆滑、平庸、腐败所摧毁。青年学者张程在《衙门口:为官中国千年史》一书中,通过衙门口看官场百态,同时也道出了世态炎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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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般认为,县级衙门是清朝国家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州县官作为正印官是国家行使司法裁决权的终点。但是,通过对《南部档案》的研究则证明县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如县丞、巡检等在其管辖区也具有司法裁断权。万事胚胎并非仅始于州县衙门,而是始于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官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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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清末修律出发,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并全面阐述清末修律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影响了整个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它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当然,清末修律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清末修律的历史缺陷,即它在立法理念上并没有真正完成法治主义的思想转变,立法内容上明显的不彻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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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是古时民间曾流传的俗语,体现了老百姓对旧“衙门”的刻板印象。1991年,23岁的陈志军进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工作。从那时起,他便在心中立下了信条--要做一名让百姓认可的法官。如今,他已在顺昌法院工作了30个年头,其中有10年是在大干人民法庭度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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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刊登何兵先生《人民群众进法院》一文,讨论了司法民主的问题。确实,司法民主问题是我国司法改革中要注意的,但是鄙人以为何兵先生对于司法民主化部分观点有失偏颇,在此提出商榷。一、法官职业化和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何先生在文中提出的第一个观点是法官职业化是造成法官官僚化和司法腐败的直接原因。然而本人窃以为何先生文中关于清末法官职业化和司法腐败问题关系的论证逻辑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何先生在文中首先指出:“据程燎原的研究,至1911年,在各省各级审判厅中,有大量的留学法政科毕业生和国内法政科毕业生,充当推事和检察官,有些还担任了厅丞、庭长、检察长之职,法政人主控了中央和地方审判衙门。”紧接着何先生又引用《申报》对于山西高等审判庭厅丞谢武恒违法用人,以臻滥竽充数的报道,以及其他清末司法腐败的记载。由此,何先生得出的结论是“腐败的职业法官与腐败的政府官员被人民革命的潮流所淹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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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78-89
晚清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职掌最高审判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其收集分散于大理寺、法部、都察院、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等中央行政衙门中的审判权力,厘定与各行政衙门的权力界限,形塑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使司法审判权逐渐从传统行政权力的母体中脱离出来,塑造了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形态,并逐渐形成自身的独立品格,为近代司法独立奠定了权力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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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制度。制定私法性质的商法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清末商法的实施机构、清政府对商法的贯彻施行、民间对商法的遵守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研究。清末商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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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学界对中国传统司法中州县官判案依据有持续的论争,而背后的问题意识却值得反思。从档案出发可以看出清代州县官审理民事案件有其基本的思路,主要表现在:凡民间调解系统或两造言明已经将纠纷调明,衙门一般不再干预与追究;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民间组织申请销案,一般皆准;将一些诉讼判归家族或乡保调解;往往会忽略两造所述情节,也不一定核实案情;摆明事理,平衡双方利益,试图达到两造"双赢"的结局;对明显危及社会秩序的"刁讼"、"缠讼"行为,衙门予以责处;尊重地方风俗习惯;对部分案件也会参引法律,甚至会直接引用律例。县审民事诉讼的这些思路也多与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相吻合。之所以如此,实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使然。如果认为衙门主要是依法断案,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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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清末司法改革,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新型司法机构,为清末司法转型奠定了基础。本文试阐述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论述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转型,展示其对清末法制变革的影响,并探讨其对当今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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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衙门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州县衙门为清代地方最低一级的行政组织,但州县直接担负着所辖地区的赋税征收、词讼受理和治安维系等一系列职能,因此其地位十分重要。清代名幕汪辉祖谓:“亲民之治,实惟州县。州县而上,皆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而已。”州县衙门的内部组织及实际运行实为明清帝国的一个缩影。自20世纪初以来,研究清代州县衙门的著述已有不少,本文试作一简要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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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