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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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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洁  李洁 《现代法学》2002,24(6):152-155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和担保物权附随性的强调,人们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关注一般仅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设立方面,即只有经过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能生效。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效力?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纠纷对这些效力提出了何种挑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框架内又该如何  相似文献   

3.
汪弘 《法制与社会》2012,(2):272-273,295
从罗马法以来直到现在,抵押权一直都是各国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担保物权,因不动产抵押制度,最能切实满足抵押权人的需要并使抵押人无需转移占有的不动产,而成为“担保之王”,在日常经济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利之所至,弊亦随之.因为抵押权人并未在事实上占有抵押的不动产,抵押不动产仍然由抵押人占有,在司法实践领域,因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不动产所导致的诉讼案件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房地产按揭中因购房者自行转让已抵押房屋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故研究抵押不动产的转让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周刚抵押制度在创设之初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担保是由质权来设定。至今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依然规定抵押限于不动产,①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频繁,如仍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动产则需采用转移占有的质来设定物权担保,已不适应要...  相似文献   

5.
试论动产抵押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利明 《法学》2007,(1):22-31
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建议采用反面列举的方法,即只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的方式,规定动产抵押的范围。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应当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范小华 《法律适用》2015,(4):113-116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应当属于生效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只影响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和特殊情况下的担保义务履行请求权。当主合同债务人未能到期清偿主债务,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虽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但有权向抵押人主张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抵押人履行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7.
文明社会对不动产利用的前提是要享有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因此不动产权利的构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不动产抵押权在各种不动产权利中又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从整体上规定了抵押权制度,当然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制度,为我国不动产抵押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特定时代的局限性以及立法经验的不足等原因,<担保法>的规定在诸多方面欠缺合理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此次物权法的制定应当说是为重新构建不动产抵押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物权法草案>中关于不动产抵押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许多有待商榷之处.有感于此,笔者于本文中根据担保物权的基本构造及功能,针对<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下称<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不动产抵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刘振勇 《特区法坛》2004,(3):19-20,24
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证券化的民法原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涛  樊静 《中国法学》2002,(5):94-101
不动产证券化主要是指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发达国家对此已有成功的实践 ,在我国也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上提出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民法原理主要表现在三种合同关系中 :一是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的转让合同 ;二是证券买卖合同 ;三是证券投资信托合同  相似文献   

10.
传统物权法中由于没有动产抵押,所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仅仅限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因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说法是正确的。而我国担保法既规定了不动产抵押,又规定了动产抵押,在这样的背景下,笼统地说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就不妥了,我们只能说不动产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1.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 《政法学刊》2006,23(3):38-4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房地产贷款总量的不断增加,银行面临较大的放贷压力和金融风险,而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正是一种被住房金融产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增强银行资金流动性和消化房贷金融风险的工具。作为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运作核心的SPV,其制度构造直接决定了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是否能有效运作。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实践和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就SPV涉及的组织形式、创设主体、独立性及破产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金凌 《政法学刊》2006,23(3):42-45
在建工程抵押不仅具有巨大的现实需要,也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在建工程抵押物的范围应随着工程的进展而逐步扩大。为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应对现行法律法规做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16.
陈晨 《法学论坛》2005,20(3):92-98
让与担保这一权利移转型担保的产生和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并因方便交易而为多国实务所采用,但也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而不能纳入已有的物权担保形式.按揭是英美法中的权利移转型担保,它与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些不同.我国的商品房按揭担保,虽然名称译自英美法的按揭,但却是于我国商品房交易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担保形式,可谓自成一体.按办理按揭时商品房的存在状态不同可以分为现楼按揭和楼花按揭.其中,现楼按揭究其性质是不动产抵押,楼花按揭在房产建成前后性质有所不同在房产建成之前是一种让与担保,在房产建成之后则是不动产抵押.所以我国实践中运行良好的商品房按揭制度并不能被让与担保所完全涵盖,仅从商品房按揭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不能得出让与担保应当尽快进入民法典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模式,仍应采取权利登记模式,同时可以吸取契约登记制度的一些优点;登记机关的设立一般以市为基础;在立法上,应明确区分土地权利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在实务中,有必要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同时确立登记机关和专业代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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