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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法制故事     
正制作假文书害人又害己淮南人王某谎称自己有关系,以给人安排在铁路工作为名,诈骗两名受害人40200元。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402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认识淮南市高铁东站的工作人员,以给被害人谷某、平某某安排到淮南市高铁东站工作为由,通过刻制虚假的安  相似文献   

2.
彭颖  马峻 《中国律师》2010,(6):66-67
2007年底.被告人张某受王某等人邀请参与赌博,张某输去赌资4万余元。一年后,张某从朋友处听说王某与人赌博时“出千”(赌博时作弊)被抓,遂怀疑自己一年前赌博输钱系王某“出千”施诈所致.于是张某找来朋友陈某、李某等人,一起去王某家讨“说法”,要求王某退还“出千”作弊赢取的赌资3.5万元。由于王某拒不同意退还.张某就动手打了王某两耳光.并扬言如果王某不退还这3.5万元,就要砸烂王某的汽车、拆毁王某的房屋,还对王某进行人身威胁等。王某报案后不久,张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对张某的行为究竞该如何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3.
问:严某欠王某4000元钱,王某因急需,要来严某还债。严某东挪西借只凑上3500元,无奈征得王某同意将刚买尚未开奖的奖券500元(面额百元共5张)一并还债。事后,其中一张奖券中奖,奖金50O0元。严某得悉后.心里很不平衡,前去索要奖金,理由是他还的是40O0元,奖金不应归王某所有·但被王某拒绝。两人发生争执.有人说王某应返还奖金一有人说每人一半.访问应如何处理2答:债,是由借贷或其他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所产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奖券是有价证券,国家规定不准在市场上流通,但可到政府指定的单位(如证券公司)按规定…  相似文献   

4.
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相似文献   

5.
这艘渔船该不该返还?吴万贤1993年4月9日,陈某等7人请王某代为担保。从异地购得渔船一艘,价金9万元。王某垫付了全部购船款。双方口头约定,垫付款中的7.5万元按3%计付利息,其余的不计。4月19日,陈某等人付给王某1万元,及部分利息1250元。此后...  相似文献   

6.
[案情]王某系某省建设厅工作人员,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公司的建筑资质不具备升级条件,找到王某,让其帮忙办理资质晋升事宜。王某找到建设厅建管处负责接收、审查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的常某帮忙。期间,王某向李某提出办理资质升级需给办事人送二、三十万元,李某从银行向王某卡上转款30万元.王某把其中10万元送给了常某,剩余20万元据为已有。在常某的帮助下李某以编造虚假业绩材料的方法.使其公司通过了资质升级。  相似文献   

7.
未携带凶器的扒窃是否构成盗窃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2011年5月3日,王某尾随一名穿着时尚的女青年,后在其上公共汽车时.趁人多拥挤将该女青年挎包内的钱包掏出.恰巧被也乘此辆公共汽车的警察李某当场发现并将王某抓获,后在王某身上未搜到任何凶器,经过清点.钱包内有现金300元,另有一些证件,钱包价值也不足200元。现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8.
《中国检察官》2010,(6):69-69
[案情]为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张某一直希望找一个背景“比较硬”人帮忙。经朋友介绍。张某找到王某,请王某想办法解决两地分居的事情。王某提出,必须准备一笔钱用于打点相关工作人员。张某应王某的要求分多次交给王某现金共计15万元。王某每次要钱打点关系时,均声称是送给机关某个具体工作人员,并拒绝张某一同前往。半年后,张某始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到有关部门告发。经查,王某将15万元中的大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仅有3万元分别送给了相关的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9.
王某、李某、王某某(一家人)原系甲村人,1997年三人将户口迁到乙村,并在该村购买了三问平房居住.王某靠经营一个生产资料门市部维系一家人的生活。期问,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曾借种该村村民张某承包的0.8亩地,并代交了一年提留款60元。2006年1月乙村“撤村建居”。7月,王某、李某、乇某诉乙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其土地出让金每人1万元。  相似文献   

10.
[案情]张某到王某经营的饭店请朋友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张某突然发现饭菜中有人的手指甲,遂把店主王某喊来解决此事。此时正值就餐的高峰期,王某为了不影响饭店生意.遂将张某等人带到办公室解决此事。张某等人不同意王某赔付实际损失600元的建议。提出总额3万元赔偿请求。否则将以饭菜存在质量、卫生等问题向卫生、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举报。王某考虑到自己的饭店刚开业不久,不想惹那么多的麻烦,遂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了赔付。  相似文献   

11.
夏虹 《江淮法治》2011,(3):37-39
【案情】2003年3月12日,某电力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为王某个人住房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同年3月20日,王某作为借款人、某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三方约定: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向借款人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购房,期限自2003年3月20日起至2006年3月19日止。  相似文献   

12.
李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2004年4月30日4时45分,李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中型货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486公里处,因疲劳驾驶,与前方停车的两辆车迫尾,造成李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三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花费现场施救费、救护车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总计110198.5元。王某还支付李某医疗费32106.69元。以上两项合计142305.19元。  相似文献   

13.
河南洛阳市彭铭华问:辛某向王某借款475O元。李某还作保人由王某借给尚某1250O元。此后,尚荣还给王某17750元。但因尚荣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犯罪收审,其供认还给王某的钱是诈骗所得,故王果将17750元钱交给了公安机关、取得了公安机关的收据。后尚某又还给了王某6500元,剩余未  相似文献   

14.
庞旭 《中国检察官》2017,(14):51-52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被告人周某、甘某与王某、任某、饶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周某、甘某欠下王某等人赌债200万元.因无力偿还赌债,  相似文献   

15.
谢健  杨涛 《江西律师》2002,(5):34-36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相似文献   

16.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浴池的实际经营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同意店内两名女按摩师A和B向客人提供性服务,包括与客人性交和按摩客人生殖器(‘手淫’)两种方式.价格分别为400元一次和200元一次,并与女按摩师约定每次对半分成。2012年4月某日1时许,两名男青年张某和魏某到该浴池洗澡后向王某提出做按摩,王某便将二人分别带入包间,并通知女按摩师A和B为二人服务。其中,  相似文献   

17.
一、基本案情王某因赌博被邻居李某告发,公安机关当场将王某抓获,后王某因赌博被拘留15天,罚款6000元。王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得知是因为李某告发后,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一天,王某纠集他人闯入李某的住房,对李某一阵拳打脚踢后,让李某赔偿自己所遭受的罚款与拘留期间的误工损失,共计8000元。李某称自己没钱,王某等又对李某拳打脚踢,并在李某家中翻箱倒柜寻找钱财未果后,让李某打一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王某人民币8000元.  相似文献   

18.
2001年11月份至2003年年初。涉案人王某称其认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此人为王某虚构),可以借此关系把被害人化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工作。并以此为名,先后从被害人的手中骗取钱财共计26.9万余元,后由于此事久拖未果,引起化某怀疑并让王某退还其被骗钱财。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2006年3月份王某找到涉案人李某.让其冒充副院长张某,李某在明知王某诈骗的情况下仍以副院长的身份先后多次会见化某及其家人.为王某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直至案发,并在第一次冒充副院长张某会见化某及其家人后收受王某现金1万元。  相似文献   

19.
潘家永 《江淮法治》2011,(10):56-56
编辑同志:王某是有妇之夫。3年前.我虽然知道王某有妻子.但由于无知.加之王某用物质利诱,我成为他的情人,经常同居。最近,王某提出要和我分手,我要他给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遭他拒绝。我很气愤,想告他重婚。请问,我能告他重婚吗?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在案款物(多余部分)的处理,历来存在争议,但它确实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对此,笔者仅就一案,对如何正确处理在案款物予以评析。案情被告人白某、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等人经预谋,于1999年9月2日3时许,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闯入某市蔬菜基地,殴打、威胁何某、张某等人,抢走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白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7万元,其余赃款被其他同伙挥霍。被告人白某、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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