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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取得谅解,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它与调解不同,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第三者主持下所进行的活动,和解作为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仅在第46、51、181三条中涉及和解内容,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加以表述。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来说,如此规定未免过于简单、抽象,难以适应诉讼实践的要求。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修订民事诉讼法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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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上的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由审判人员主持,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双方自愿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终结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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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于诉讼和解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代表性观点如下。第一,"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该观点排除法官对诉讼和解的直接介入,从而将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加以严格区分。从这种观点出发,他们主张建立一种与调解不同的新的和解制度。第二,"通常意义上的诉讼和解则是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双方于诉讼的期日,在法官的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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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什么?怎样做好这项工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法院调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充分肯定了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院调解也叫诉讼上的调解,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这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形式。实践经验证明: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思想隔阂;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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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现虽有错误但不需要或不足以提出抗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它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法律实施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结案方式,因法律对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探讨。一、促成执行和解的特点 (一)必须是尚未执行的民事申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已经申请或尚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愿执行,或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已经执行的案件,则没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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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调解书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大部份都是调解解决的。根据民诉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人民法院制作的这种调解书究竟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我认为有以下一些: 一、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因为诉讼双方所争执的纠纷已由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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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颁布,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推动诉讼调解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仍有一些规定不甚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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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理解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按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 1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 2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①。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作如下理解: 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 2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居于主导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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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 《律师世界》2000,(2):12-15
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试图在介绍并比较几个主要西方国家诉讼和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调审合一模式的弊端及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阐述以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这一西方著名法谚生动形象而且十分幽默地说明诉讼上和解对于解决争议所起的作用以及在争议解决体系中的地位,世界各国均承认当事人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通过和解平息争议比法官通过硬行的判决解决争议,对于稳定社会、维系人们之间的情感,更具有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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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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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亦称诉讼中调解,它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下,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就争讼的民事权益进行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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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追加制度的理论综述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据此,在民事诉讼法学上,有关当事人追加制度的理论观点,可以概述如下:1.追加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制度。①2.当事人的追加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中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制度。追加当事人可依照当事人一方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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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由此,当事人庭外和解制度被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最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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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试就以下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强制执行的性质和意义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诉讼上的调解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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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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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和解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论诉讼和解章武生吴泽勇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1〕诉讼和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诉法都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诉讼和解在我国民诉法中亦有体现,如民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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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什么是法院调解?为什么说生效的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上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为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与诉讼外的调解,即群众调解不同。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指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我教育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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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 《中国律师》2014,(11):72-73
一、民事诉讼调解之现状 本文所讨论的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审判法官所主持的为双方当事人就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调解工作。目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工作原则之一。但是,在目前环境下仍有必要仔细认清诉讼调解制度的利弊关系,特别是“背靠背”调解方式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乃至法治前景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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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审查与效力卢青梅(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常见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的能力需延期或分期履行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撤销部分申请;三是采取以物抵债或作价还款的办法变通执行,若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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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就地进行案件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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